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苏食药监食通〔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5〕15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面建立和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是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切实加强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工作。
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明确监管职责,责任落实到人,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积极试点,稳步推进。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学习,引导经营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经营操作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日常经营管理水平;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年内可选择部分县区或一些基础较好的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先行试点,并注意收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省局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和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拟定下发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办法》奠定基础。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食品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监管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食品经营监督检查、信息通报、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制度,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经营原则与要求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社会共治与诚信第十条鼓励网络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自查结果。
第十一条鼓励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纠纷调解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网络食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09]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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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09]347号2009年9月30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肩负起法律赋予工商部门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了《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流通许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流通经营的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严格流通许可证的管理。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doc

2018年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江苏省食品安全卫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

江苏省食品安全卫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沟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苏食安办[2011]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安全卫生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26【实施日期】2011.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食品安全卫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沟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食安办﹝2011﹞9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沟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信访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公正;(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
江苏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

附件2
备案号:
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
报送表
主体名称:
主体类别:□第三方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分支机构
报送日期: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在江苏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
信息报送。
2.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使用。
3.中文填写清楚、不得空白,无相关内容处应填写“∕”。
因备案表格式所限而无法填写完整时,请另附附件。
4.“备案主体信息”栏中的名称、住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应与备案主体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一致。
5.“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栏由同时在网络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网络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备案主体填写;食品小作坊参照食品生产企业,填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相关信息。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应与备案主体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7.“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员信息”栏应填写网站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8.“网站信息”栏中“网站名称”为网站的中文名称,“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应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一致。
9.所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10.如有其他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可另附页说明。
注: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填表说明。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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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境内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下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二)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
(四)国家规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行为。
第四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本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督促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含网络餐饮服务)的备案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及管理。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备案。
第五条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报送本辖区内备案管理信息。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配合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送本辖区内备案管理信息。
第六条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三十个工作
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文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应当包括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地址以及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
在网络上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报送表;
(二)《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其第三方平台同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
(二)通信主管部门对网站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
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网络食品交易
主体备案告知表,注明备案号。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相关备案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地址以及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六条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无效。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以及电信业务经营备案终止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自动失效。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