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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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的规模和复杂度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健康发展,制定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管理范围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等。

三、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公示要求1. 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包括商品名称、销售商信息、价格、商品质量标准等。

2. 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来源、质量保证、运输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3. 平台经营者不得篡改、删除或以其他方式伪造电子商务交易信息。

四、交易模式合规要求1.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交易模式,保证交易的安全、公平。

2. 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规范合理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流程、退换货政策等。

3.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虚假交易、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消费者权益保障1.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

2.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客服团队,提供优质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

六、违规处理及处罚1. 对于违反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予以监督、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规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主管部门将暂停其运营资格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不同主体的合作与监督。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

八、结语通过制定和执行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时俱进地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新形式和新需求。

只有这样,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交易才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0827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0827

附件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并有序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

其中,权益类交易市场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植物品种权、海域海岛使用权、节能量、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为新型资本要素有序顺畅流转提供交易及配套服务;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监管机构),是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及其各项业务活动、市场参与者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网络违法经营十大典型案例

网络违法经营十大典型案例

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网络违法经营十大典型案例山东正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企业名称案2011年3月,济南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举报,称山东正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对外宣传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集团名称的相关证明,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为扩大企业知名度便于经营,自2010年9月6日委托济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网站,使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山东正邦集团”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企业集团名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11年4月,济南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决定。

济南韩某利用淘宝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案2011年2月,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华山工商所接举报称:济南韩某自2009年以来,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销售假冒著名品牌手机,且销售数额巨大。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地点及仓库实施检查时发现:现场存有大量的手机包装盒、电池、充电器、说明书、保修凭证、系统光盘等配件,并当场查获标注三星、诺基亚、苹果、HTC、摩托罗拉等五种注册商标的手机2051部和手机销售资料。

经三星手机公司有关人员初步认定,现场存放的三星手机全部为假冒产品,仅此一种品牌假冒手机按正品价格核算货值近30万元,上述侵权商品货值总额近2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2011年2月24日,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工商分局按照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青岛王某利用淘宝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摄影器具包案2010年7月,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接某公司举报称,青岛王某通过名为“小水蛛蛛”的淘宝网店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乐摄宝”)专用权的摄影器具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对我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因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依据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作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机构职责设定确定本部门的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机构和执法机构,作为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分工,采取电子化方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局或其依法委托的所辖企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将其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责任意识,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

市场属地监管的对象是:本辖区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及虽未登记注册但已纳入监管范围,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天天交易的专业性或综合性市场、农村集市、城市早市、夜市以及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等。

(一)基层工商所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工作。

要普遍成立市场巡查组织,强化市场巡查力量,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要将市场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市场、各环节和各岗位,按照职责权限和人员分工,逐级落实到市场巡查组织和具体巡查人员,通过分片包干、层层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的全方位目标管理。

工商所长是法定职权范围内属地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所有市场的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属地市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的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基层工商所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确定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工程、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监管的服务平台。

省级网上商城平台信息开放、资源共享,鼓励各市使用。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商城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对省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和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是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机构。

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

第七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情况下,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同公布实施。

第八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九条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开发及运维方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十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省采购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

省采购中心应当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商城入驻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

决定对《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予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18日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一、《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鲁工商企字〔2006 〕217号)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2.将第十一条中的“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修改为“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将第十二条中的“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修改为“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监管制度1. 引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出现和发展为商业活动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机遇,然而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制度。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分析其目标和原则,并介绍一些典型的制度措施。

2. 监管制度的重要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虚假宣传、交易纠纷、售假等。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监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规范平台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设立明确的规则和标准,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同时,监管制度还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满意度。

3. 监管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监管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制度应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公平、安全、便捷的线上购物环境,防止虚假宣传、交易纠纷等问题的发生。

•促进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应建立公正的市场环境,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保持市场的良性竞争。

•规范平台经营行为:监管制度应设立明确的规则和标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提高平台的透明度和规范程度。

监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原则:监管机构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各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偏袒任何一方。

•注重用户体验原则:监管制度应注重用户体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户满意度。

•创新和安全并重原则:监管制度应兼顾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创新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4. 典型的监管制度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原则,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措施,以下为一些典型的措施:4.1 信息披露要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按照规定,向用户披露平台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交易规则等,确保用户能够充分了解平台的经营情况和竞争环境。

强化“五项措施”扎实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


二 、 化 保 障 措 施 。 进 工 作 扎 实 开 展 强 促
网络 商 品交 易监 管 具 有链 条 长 、 环节 多 、 涉及 面
广 的特点 。 强化 领 导 、 全机 制 、 健 落实 人员 对 于做好 监
“ 项 措 施 ” 实 现 了 网 络商 品交 易监 管工 作 的 良好 五 ,
四、 强化 调 查 研 究 。 强 工 作 针 对 性 增
络 商 品及 服 务 经 营者 坚 决 抵 制 和反 击 网络 失 信 经 营 行 为 。 造安 全放 心 的 网络消 费环 境 。 营
建 立 网络 工作 的基础 。 为全 面 了解 全省 网络 商 品交 易 有关 情 况 , 针 对 性 地 做 好监 管 工 作 。 有 山东 省 局 近
两 年先 后 两次 专 题 部 署 开 展 网络 经 营情 况 调查 摸底 ( 作者 单位 : 山东省 工商局) 责任编辑 : 琳 王
7 团工 0十 商管理轩宽
即“ 山东工 商 网络 商 品交 易监 管信 息 系统 ”提 供 了网 ,
络 经 营 主体搜 索 建档 、 网上巡 查 、 违法 行 为处 理 、 用 信 分 类 监 管 、 据 统 计 分 析等 功 能 , 现 了对 商 业 网站 数 实
机 关 通 过 系统 搜 索 等建 立 网络 经 营 主体 档 案 4万 余
条 , 中交 易平 台 1 1 其 9 5个 , 初步 建立 了网络 经 营 主体 经 济户 口数据 库 。 外 , 局 市场 处 主持 的《 此 省 网络商 品 交 易及 有关 服 务行 为监 管研 究 》 被列 为 全省 工 商 系统
重 点调 研课 题 。
的全 面搜 索 和对 网上 交 易行 为 的有效 监 控 。 高 了 网 提 络商 品 交易 监管 的现代 化水 平 。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目录第一章企业登记管理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三、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四、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六、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七、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九、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十、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十一、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十二、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十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十四、公司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十五、企业或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十六、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十七、企业或经营单位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十八、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十九、企业或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二十、企业或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二十一、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二十二、企业或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二十三、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十四、企业或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二十五、单位、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二十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十七、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二十八、擅自转让或出租企业名称二十九、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三十、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三十一、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三十二、未依法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第二章外资登记管理三十三、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十四、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三十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三十六、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三十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三十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三十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四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依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第三章个体私营登记管理四十一、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四十二、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四十三、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四十四、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十五、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四十六、合伙企业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四十七、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四十八、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四十九、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登记名称不相符五十、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五十一、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五十二、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五十三、擅自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五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十五、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五十六、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五十七、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申请补领更换五十八、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五十九、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六十、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六十一、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六十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六十三、无照经营六十四、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六十五、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第四章市场规范管理六十六、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六十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档并定期核实更新,或未按要求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六十八、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显示六十九、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七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业务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业务进行区分和标记七十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或未采取有效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七十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七十三、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未签订服务合同,未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或未按要求备份保存有关信息七十四、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采集、调整、使用信用信息七十五、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七十六、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七十七、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七十八、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七十九、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八十、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八十一、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八十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规定责任义务八十三、擅自收购粮食八十四、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八十五、未按规定进行经纪执业人员签名、明示,或提交、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八十六、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八十七、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八十八、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八十九、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九十、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九十一、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九十二、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九十三、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九十四、非法经营、出口野生药材九十五、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九十六、未经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九十七、受让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九十八、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九十九、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一百、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一百零一、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一百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一百零三、商品零售场所以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一百零四、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一百零五、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农药广告一百零六、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一百零七、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一百零八、合法制糖企业外的企业、个人收购糖料一百零九、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百一十、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一百一十一、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第五章合同监督管理一百一十二、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一百一十三、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百一十四、委托人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百一十五、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一百一十六、拍卖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发布拍卖公告和展示拍卖标的或违反拍卖现场监督规定一百一十七、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一百一十八、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一百一十九、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一百二十、伪造合同一百二十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一百二十二、虚构合同标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一百二十三、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一百二十四、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一百二十五、没有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一百二十六、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一百二十七、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一百二十八、利用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一百二十九、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百三十、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百三十一、利用合同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一百三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一百三十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便利条件一百三十四、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一百三十五、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一百三十六、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一百三十七、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一百三十八、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就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一百三十九、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就经营风险责任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一百四十、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一百四十一、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一百四十二、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一百四十三、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一百四十四、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百四十五、篡改商品生产日期一百四十六、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一百四十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一百四十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百四十九、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一百五十、提供的消费场所或者经营的惊险性娱乐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一百五十一、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一百五十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条件一百五十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一百五十四、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一百五十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一百五十六、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一百五十七、伪造商品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一百五十八、产品标识违法一百五十九、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百六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一百六十一、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一百六十二、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一百六十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票据、账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等便利条件一百六十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场地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等便利条件一百六十五、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一百六十六、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一百六十七、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并进行销售第七章商标监督管理一百六十八、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上销售一百六十九、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一百七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百七十一、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代理业务一百七十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一百七十三、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未表明许可备案号一百七十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一百七十五、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一百七十六、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但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一百七十七、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一百七十八、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使用人办理手续一百七十九、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一百八十、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一百八十一、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文字图形一百八十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一百八十三、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一百八十四、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一百八十五、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一百八十六、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第八章广告监督管理一百八十七、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一百八十八、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一百八十九、广告内容违反清楚、明白、准确、真实的规定一百九十、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一百九十一、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一百九十二、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者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一百九十三、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介和禁止的地点发布烟草广告一百九十四、未经审查发布广告一百九十五、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百九十六、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一百九十七、刊播、设置、张贴含有禁止内容的广告一百九十八、广告经营者未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一百九十九、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二百、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百零一、未按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二百零二、未按规定放置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百零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百零四、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二百零五、发布内容违法的食品广告二百零六、发布内容违法的烟草广告二百零七、发布内容违法的房地产广告二百零八、发布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二百零九、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二百一十、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二百一十一、擅自改变规格或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内容发布户外广告二百一十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二百一十三、擅自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二百一十四、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二百一十五、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第九章公平交易执法二百一十六、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百一十七、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二百一十八、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二百一十九、公用企业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二百二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百二十一、侵犯商业秘密二百二十二、违法有奖销售二百二十三、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二百二十四、经营者擅自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二百二十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二百二十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生产销售中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百二十七、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百二十八、胁迫交易二百二十九、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百三十、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二百三十一、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百三十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百三十三、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二百三十四、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二百三十五、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二百三十六、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二百三十七、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二百三十八、直销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照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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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领导(一)保障措施。

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列入对辖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

(二)职责分工。

各级工商机关相关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场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人员配备。

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应分别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工作部署。

每年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部署。

实施重点突破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监管工作试点,培育辖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网络经营主体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五)设备配置。

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分别配备至少一台性能较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或安装无线上网卡),同时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器材,还要适应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需要,根据本地条件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六)督促检查。

各级工商机关要经常基层一线,对辖区单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七)部门协作。

各级工商机要加强与辖区公安、通信管理、联通、移动、电信、铁通、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二、学习宣传(八)业务学习。

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案说法、集体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以电子商务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操作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

将总局《办法》纳入年度学法普法计划,组织开展全员学习,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

(九)社会宣传。

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向辖区内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广泛宣传《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使其了解网络经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道本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动态和成效,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消费教育。

积极向消费者普及网络购物和网络交易安全知识,并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高网络消费维权意识,引导科学安全网购,促进网络交易发展,保障网络消费安全。

三、软件应用(十一)系统操作。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应详细掌握“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和“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网一平台”)的各个组成模块及其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使用“一网一平台”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导入、搜索、建档、巡查、办案和信息报送审核、邮件通知收发等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以网管网”,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十二)系统维护。

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内外网隔离规定,确保有关资料数据安全。

做好网络技术支持、保障和系统、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外网进行清理杀毒,保持系统运行正常。

(十三)定期登录。

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一网一平台”一次,查看上级通过系统发布的动态、通知、通报、邮件等信息,及时处理有关业务和反馈有关情况,实现全省一体、上下联动、高效运作。

(十四)数据导入。

各市局应及时将本地经济户口数据库中的新增和变更数据导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原则上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导入数据要准确、全面。

辖区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完成本地经济户口数据的认领排查和搜索建档工作。

(十五)搜索监测。

县级工商局或工商所网络监管人员要运用系统提供的搜索引擎对导入的经济户口数据进行搜索监测,至少每两个月对新导入经济户口数据全部搜索一次,每年3月底前对以往导入的经营主体全部搜索一次。

各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搜索监测数据及时进行认领排查和录入建库。

同时,要结合登记注册、日常巡查、年检验照、申诉受理、案件查办、实地走访、部门提供等途径,全面摸清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类别、规模等情况。

(十六)主体建档。

基层工商机关要将通过上述途径收集的辖区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营主体(具体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电子支付、虚拟空间租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全部在系统中建立经济户口档案(包括官网、平台、网页、网店等类型),准确、全面记录网站名称、网址、类型、IP 地址、ICP/ISP许可证号、主办者、经营范围、服务器机房地址、经营地址(住所)、接入服务提供商、开办日期、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数据信息,同时建立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企业官方网站的分类管理书式登记台帐。

(十七)数据管理。

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不断维护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数据项目不完整不准确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经营主体情况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对新发现的尚未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要及时录入,网站(网页)已关闭或停止使用的要及时注销,以确保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数据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十八)平台报送。

监督辖区平台经营者索要和审查网店身份资料,建立网店档案和登记台帐,详细记录网店的登记信息或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实名登记信息,并通过系统及时报送网店登记资料和有关统计资料,网络监管人员要及时将其导入数据库。

(十九)统计分析。

网络监管人员在每个月末对辖区各单位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巡查、建档、营业执照信息公示、自然人经营者身份信息标记、网络违法案件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向基层通报。

(二十)信息发布。

各地要主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包括图片信息、工作动态、典型案例、警示信息、行业资讯、监管信息、工作交流等各类信息),上报的信息应具有实质性内容,用语准确,格式规范,并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负责人审核把关。

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对下级机关上报的信息要及时审核处理,符合要求的及时逐级上报省局,省局操作人员要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布。

四、日常巡查(二十一)巡查方式。

采用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定向巡查与非定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网页浏览、关键词搜索、现场检查、经济户口信息比对等途径,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全面巡查,实施动态监管。

(二十二)巡查重点。

网络巡查监管的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设的交易型网站(B2B、B2C、C2C等网络交易平台)、重点商品信息发布网站(特别是提供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工产品、品牌服饰、电子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信息服务的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以及其他需重点监管的商品经营主体的网站(网页)。

(二十三)信用监管。

积极探索实施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指标体系,全面归集各类信用信息。

根据守法诚信情况,将网络经营主体划分为A级守信主体、B级警示主体、C级失信主体、D级严重失信主体。

建立健全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根据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度和行业风险度以及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制定分类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巡查,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二十四)巡查内容。

重点检查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履行《办法》赋予义务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已登记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审查,并加载真实合法身份信息证明标记,是否制定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或提供禁止性服务等违法违章行为;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

(二十五)巡查记录。

网络商品交易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全面地记录本次巡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以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巡查结果附件上传。

(二十六)结果处理。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提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加强后续跟踪回访检查,确保监管规范到位。

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立案查处。

(二十七)行政指导。

采取提醒、建议、引导、警示、告诫、约谈等方式,积极指导、监督辖区网络交易平台与网店经营者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经营资格审核登记、签订经营协议、自然人实名登记、商品准入、交易安全保障、投诉举报处理、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控、不良信息报告处理等制度,完善自律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要督促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十八)培育扶持。

与辖区内重点网站建立定期联络制度,经常上门走访,了解网站经营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同时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建言献策,整合各方资源,提供帮扶建议,引导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行业门户网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网络创业,鼓励行业自律,促进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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