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
不立案是指符合法律 规定的立 案条件 , 但是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的情形 ; 不应 当立案而立案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 件而予 以立案 , 两者是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 都应体现检察
机 关 对 刑 事 立 案 的 监 督 。 因 此 , 事 立 案 监 督 的范 围应 该 刑 包 含 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 然 监 督 制 度 的 内容 就 不 全 面 。 不
( ) 一 案件 来源线索缺 乏
如 果 想 要 对 刑 事 立 案 进 行 监 督 , 个 重 要 的环 节 就 是 一 需 要 知 道 案 件 来 源 , 是 法 律 并没 有 明确 规 定检 察 机 关 享 但
有案件的知情权 , 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知道线索 的渠道非常 有限, 且不能及时掌握想要 了解 的案件材料, 严重影响了刑 事立案监督工作 。 以, 所 在刑事立案监督 中, 案源是 首要 问 题。 从我 国具体 实践来看 , 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 : 是检 一
察 院 工 作 人 员 的 了解பைடு நூலகம், 是被 害人 的控 告 。对 于 第 一个 线 二
着对公安机关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措施 , 势必会影 响 刑事立案监督 的效果 。在执行效果上缺乏刚性, 检察机关
不 能 追 究 违法 者 的责 任 , 不 能给 予 其 一 定 的 处 罚 , 也 这种 监 督 缺 乏 刚性 , 必 会 影 响 监 督 的 效 果 , 现 有 令 不 行 、 令 势 出 有 难 行 的 局 面 , 不 到应 有 的监 督效 果 , 时也 不 利 于 保护 被 达 同 害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此 , 人 就 提 出 , 从 根 本 上 改变 检 察 因 有 要 机 关 这 种 被 动 的状 态 , 应 该 赋 予检 察 机 关 具 体 的权 力 , 就 如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

LegaI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隧圆圈建鎏i.竺塑堕!f叁墨j查塾金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连昕鸣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实际困难等因素制约,使立案监督职能发挥不尽如人意。
本文认为必须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律权威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一046-02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刑事立案主体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违法问题,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各级检察机关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4766件,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撤案18266件,为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法律权威j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以及司法机关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刑事立案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障碍,亟待采取相关举措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过于原则和简约,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开展监督’目前立案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笔者认为不仅应当包括该立案未立案,还应当包括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立案后降格处理等情况。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涉及刑事立案的哪些活动可以进行监督。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只能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违法消极立案行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违法积极立案行为)及“立案后又撤销或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则没有规定在立案监督范围之列。
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后两种立案行为实施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在 接到通 知书后 立 即立 案 , 他们对 立案监 督不理解 , 但 在行 动上不 配 合 , 者消极 侦查 或者 即使侦 查收集 的证据 尚未 到位就直 接报 或 捕, 使检察 机关 对报捕 的案件 处于 两难 境地 。 方面 , 一 该案 系 由检 察 机关通 知立案 的 , 代表 了检察 机关 的倾 向性 意见 , 要保证其 严肃 性; 而另一 方面 , 据公 安的报捕 材料 , 根 证据 不完全符 合逮捕 条件 , 又难 以作 出决定 。同时, 目前 侦监部 门没 有直接 侦查 的权力 , 法 无 通过 侦查 措施搜集 证据 , 从案件 事实 的轮 廓上 看又很 像案件 , 形成 了所谓 的鸡肋 , 之无 味 , 之可惜 。此外 , 安机关认 为系 一般 食 弃 公 的违 法案件 并作 出 了行政 处 罚的, 而实 际上可 能构成刑 事犯罪 , 需 要追 究刑事 责任 的案件 , 实践 中应该如 何发现 并进行监 督 , 同样 缺 乏操 作规程 , 实践 中根本进 入不 到检察机 关 的监 督视线 , 造成 了监 督 中的空 白, 形成 了监 督 中的盲区 。这些立 法上 的漏洞和 缺 陷, 已 严重 影响 了立案监 督 的广度 和 力度, 制约 了立 案监督工 作的开 展 。 针对 以上立 案监督工 作存在 的难 点问题 , 笔者认 为 , 当采 取 应 以下一些方 法和 策略进 一步 开展和加 强这 项工 作: 采 取各种 措施 , 宽 线索渠道 。 拓 l 要加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宣 传 。采 取多 种形式 , 力宣传 法 、 大 律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 有关部 门和广 大人 民群众 熟 使 悉和 了解 , 而懂得 如何用法 律武 器来维 护 自己的合法权 利 , 到 从 做 告状 有 门, 励群 众大胆 检举 、 鼓 控告 , 大立 案监 督线索来 源 。特 扩 别是在侦 查机关受理报 案场 所应该 张贴有关立案 监督的法律规 定, 并要 求侦 查人员 在 向当事 人宣 布不予 立案 的时候 ,告知其 有 向检 察机 关 申诉 的权利 ,使 侦查机关 的立案 活动 纳入检 察机关 的监 督 之下 。 2 及时掌 握发 案、 、 受案 、 案情 况 。应 经常深 入公 安机关 , 立 定 期 查阅其发 案 、 案登记 , 立 审查 其立案 活动 是否合 法, 所作 立案 或 不立 案决定是 否正确 , 有无 不破不 立 、 以罚代 刑 、 以教 ( 教) 劳 代刑 、 徇私 舞弊等情 况 。 公 安机 关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一些 重点案 件也应 对 定期 予 以审 查 。 3 善于 从新 闻热点 中挖掘 案件线 索 。关 注报 刊、 、 杂志 、 电台、
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

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
立案监督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加强立案监督活动,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的立案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提高立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立案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立案监督工作机构,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责和权限,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加强立案信息公开。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立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及时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诉、控告的途径和时限。
3. 加强立案决定的法律审核。
对于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立案决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确保立案依法依规。
4. 建立立案质量评估机制。
建立立案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对立案质量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 加强对立案过程的监督。
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过程的监督,对于违法违规的立案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立案活动的合法合规。
6. 加强对立案决定的复核。
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应当建立复核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立案决定进行复核,确保立案决定的科学合理。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
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
2. 健全立案监督工作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立案监督工作考核机制,对立案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进行奖惩。
3. 加强舆情引导。
加强对立案监督工作的舆情引导,引导社会各界理性监督,积极宣传立案监督工作的成果和经验。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将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提高立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信任感,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六、实施时间表。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时间表逐步推进。
如何改进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包括公安 、 法院 、 察机关 自侦部 门 、 检 海关 、 监狱 等单
位 , 立 全 面 、 范 、 一 的监 督体 系 。 建 规 统
律文书体系 . 推进立案监督工作 的正常J, 开展 , I I ] r j I 4 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的听证制度 . 、 使刑 事案件 当 事人 了解刑事案件 的立案条件和程序 .提高刑事立案
监 督 的透 明度
2扩大监督 范围。明确将不应当立案 而立案的积 、 极侦查行为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监督侦查机关依法 规范立案 .保 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依法维护
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 . 强 法 律监 督 的 要求 加 3 明确 办 案 各环 节时 限 对 立 案 监 督 案件 的各 个 、
三 、 案监 督 工作 方 法 方面 立 1思想 重 视 、 、 大胆监 督 。 察机 关 要从 思 想 上认 识 检
到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不能 因为考虑与侦查
机 关 的 人情 关 系 而犹 豫 不 前
环节规定明确的时效 .有利于检察机关适 时启动立案 监督程序 , 依法监督 , 也有利 于保护侦查机关 正常 、 合 理侦查活动的进行
、
侦查机关对受案 、 立案 、 不立案 、 破案 、 案等情况定期 撤
3 统一法律义书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的各个环节 、
以统 …的书 面形 式 进 行 .结 合 工 作 实 际规 定 全 面 的法
完善刑事立法方面
1增加监督对象 将现行刑事诉讼法 中刑事立案 、
监 督 的对 象 扩大 到 所 有 具有 刑 事 侦 查权 的机 关 .具 体
何改
刑
一
前 , 事立兽监督工 ? J I
文 ◎白飒 飒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略论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
立案监 督 的约束 。 第二 种观 点过于 宽泛 , 错误 地将 不 同种类 的监 数 自诉 案件事 实清 楚, 证据 充分 , 需要侦 查 , 立案就 可 以进 不 只要
督混为 一谈 。 民检察 院是我 国唯 一的 检察机 关 , 人 独立行 使检 察 入 审判 程序 , 民法 院没有 侦 查权 。 自诉 案件 本身 的特 点和 审 人 就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3 ・3 10 -5 22 1 )80 50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一
、
刑 事立案监 督 的概念
民检察 院 曾作 出明确规 定 , 在此 不作 讨论 。
( ) 一 对人 民法院 的立案 监督
刑 事立 案监督 是 《 刑事 诉讼 法》 赋予 检察 机关 的一项 重 要的 刑 事诉讼监 督职 能, 是整个 刑事诉 讼过程 中强化 和完 善法律监 督
权, 刑事 诉讼监 督权是 检察 权 的一 项重 要 内容 , 事立案 监 督权 理程 序 看 , 时可 不将 前两 种 自诉案件 纳入 立案 监督 的范 围。 刑 暂 但 又 是刑 事诉讼 监督 权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分 。其 他单 位和个 人 不 是第 三种 自诉案件 却 是一个 例外 , 为这类 案件 本应进 入侦 查 、 因
的 第一环 节 , 对保障 刑事诉 讼 的正 常进 行十 分 关键 。 关于 刑事 立 的 司法 实践看 , 自诉 案件 从受 理立案 到调解 或者 审判 , 都是 由人
部 门或 某一 承办人 全盘 负 责 。 有 的法庭 , 如 由于 只有两 三个 工
的监 督 。 第二种 观点 认为 , 立案 监督 是指对 立案 程序 是否合 法所 作人 员 , 具有 办案 资格 的就 只有 一两 个人 。因此 , 自诉案 件从 受 实行 的监 督 , 有广 义和 狭义之 分 。 义的立 案监 督是指 检察 机关 案 、 案到 调 解或按 简 易程序 审判 再到 作 出判 决均 为一人 负责 , 狭 立 对立案 实行 的法律监 督, 广义 的立案 监督还包 括其他 单位 和个人 导致 立审 不分 。这 样 的情 况下 , 自诉 案件 的立案 监 督就成 了盲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近年来,我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但由于立法以及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监督的力度与效果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
本文拟就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做粗浅探讨。
一、近年来我院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情况2008年刑事立案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是9件24人,2009年是12件28人,今年截止目前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是3件10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件1人。
上述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有被害人到院控告申诉、通过审查批捕卷宗发现、通过走访相关部门、查阅相关卷宗发现。
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不报不立的案件。
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2)不破不立。
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案后再不补立案手续。
(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
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
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是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
从统计数据看其中第三种情形占90%以上,且每年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数呈相对稳定状态。
这一方面说明刑事立案监督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说明要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立法的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一些困惑。
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不畅。
目前,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自于被害人控告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搭建起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框架,但其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标准不统一、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健全、监督措施过于偏软等。
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线索来源、范围、程序、措施等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完善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探讨当前开Ⅱ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采取的立案监督标准并不相同。
有的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监督的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所规定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或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有的检察机关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条所规定的“能捕、能诉、能判”的“三能”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
不同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监督的范围过窄1.监督对象过于狭窄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刑事案件立案权的机关或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显得突出。
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对于解决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尤其是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告状无门问题,促进严格执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显得突出。
其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不够有力,二是监督范围不够完善。
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1 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效果目前法律虽然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进一步监督措施,使刑事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案后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侦查职责的问题比较突出。
这不仅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效果,而且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动侦查权。
对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是许多国家检察机关所共有的法律手段。
如德国检察机关既有指挥侦查权,又有自行侦查权;在日本,虽然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只对侦查进行指挥,但是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单独侦查犯罪的权力;在俄罗斯,检察长有权提起刑事案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侦查案件,也可以亲自受理案件,在必要时亲自进行某些侦查行为。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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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 要求公安机关 变更办案 人员 , 并向纪检、 监察部 门反 映, 建议 给予违法人员
相应 的处分 。
3 全面深入 , . 增强监督力度
应采取何措施 , 法律没有提供保障。检察机关最 多 也就发《 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书》 但 由于法 或《 , 律未明确规定这两者 的效力 , 就使得监督软弱无力。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制定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 人
领导, 抵御不住来 自 上级的压力 、 亲朋好友的说情以
及金钱 、 美色的诱惑 , 甘愿充 当犯罪分 子的保 护伞 , 徇私舞弊 , 对应该作刑事立案的案件 , 采取不及时调
取犯罪证据或压着不办的办法 , 造成案件久拖不立。 4 线索匮乏 , . 导致立案源少。当前 , 障碍立案监 督的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 , 发现案源渠道少 , 检察机
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主要是调阅公安治安处 罚卷 、 办案 中发现和群众报案 、 控告和举报。对于一 些群众不举报 、 被害人不控告 的刑事案件 , 检察机关
检察工作相比, 仍处于滞后状态 , 需要加强研究与探 索 。相 比之下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开展较早 , 但近年
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均遇到亟需澄清和解决的问题 。 在此, 结合立案监督 、 侦查监督 的工作实践 , 对制约 立案监督 、 侦查监督工 作的因素及如何完善刑事立
52
情理, 于是出于“ 同情心 ” 往 往让 责任人 给予被 害 ,
人经济赔偿 , 把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刑事案件 降格 处理了事。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公安机关不立案 , 由
于现场已遭破坏 , 原始证据无法收集 , 就算发 出《 说
明不立案理 由通知书》 公 安机关 立案查清案 件事 ,
善监督体制、 转变执 法观念等方面构思如何建立和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体 系, 强 加 检察机 关法律监 督 职 能 。 ’
关键词: 刑事立案监督 ; 侦查监督 ; 提前介入; 知情权 ; 备案审查制度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 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 刑事立案活动实行 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两者 均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职能 , 是 检察权的重要 内容 。它们和审判监督 、 刑事判决裁 定监督、 执行监督一起共 同构成刑事诉 讼与法律监 督的有机整体。由于立案监督工作起步 较晚, 司法
案监督 、 侦查监督法律制度, 予以探讨。
一
、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获取线索的途径不畅 , 很难掌握第一手材料 , 不能及 时进行立案监督。如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案件 , 由于个别领 导和执法部 门法律意识
差, 认为此类案件是由过失引起 , 责任人 自己损失十 分惨重已经够倒霉了, 如果再追究刑事责任 , 太不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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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也 已很 难 了 。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消除违法行 为的措施 。若公 安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活 动的, 民检察 院有权决定 人
5 手段单一 , . 导致监督无力。法律虽赋 予检察 机关立案监督一定 的强制性 , 由于缺乏相应的制 但
裁手段 , 使得在实际操作 中难 以进行 。如果公 安机 关接到检察机关的《 说明不立案理 由通知书》 , 后 置
维普资讯
西南科技大学《 高教研究》
20 年 第2期( 06 总第7 期 ) 9
完善 事立 案 监督 和侦查 监督 制度 刑
樊 亚
( 阳市涪城 区人 民检 察院) 绵
摘要 : 从检察机 关在刑事立案监督 、 侦查监督 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出发, 浅析 当前检察机关在立案 监督 、 侦查监督 中存在的普遍 问题及制约检察机关监督 工作的根本原 因, 并结合 司法实践 , 从立法、 完
规定 :人 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 公安 机关不 立案的 , 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应 经上一 级检察 院审查 后 , 当通 知 同级 公安 机关 立案 ” 应 。
() 1 加强 法律宣 传特 别是 立 案监 督 职能 的宣
传。近年来 , 法制宣传的广度和力度不断扩大 , 但深
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规定 , 因此与其他
据, 无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 个别部 门图省事 , 不愿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 而是简单地作行政处罚 ;
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 滥用罚款权 , 对发生在 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 不移交。 3 徇私舞弊 , . 导致有案不立。个别办案人员 或
度不够 , 相当多的人对法律的了解只停留在层面上 , 对具体内容往往是一知半解 。对于检察院有立案监
督职能 , 别说普通百姓 , 恐怕很多领导干部 也未必知
晓。为此, 应采取多种手段 , 让有关部 门和人 民群众
但这只是检察机关单方 面作 出的, 对公 安机关 并无 约束力 , 公安机关是否遵 照执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 即使公安机关立 了案 , 但不积极侦查 , 而是以案件事 实一时也难以查清等借 口把案件挂起来 。 ( ) 二 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1 .转变观念 , 敢于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 《 刑事 诉讼法》 予检察机关 的一 赋
( ) 案监督 中存在 的问题 一 立
1 警力不足 , . 导致不破不立。当前犯罪率不断 上升 , 犯罪手段 日趋隐秘和智能化 , 公安机关的警力
和技侦手段跟不上破案的需要 , 某些领导只图政绩 、 不尊重客观实际 , 面强调。 2 滥用行政权 , . 导致 以罚代刑 。有些 行政执 法 部门, 在执法中抓获嫌疑人时 , 只掌握了部分犯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