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论文

创新检察改革加强侦查监督摘要:现实中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或为追求某种平衡,检察机关把较多精力用在追究犯罪上,从而削弱了其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使得检察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也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质量难以保证,不得不重复补充侦查,造成了公权资源的浪费。
笔者希望分析原因并找寻对策,通过创新检察改革,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
关键词:检察改革,侦查监督,创新一、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不能主动监督。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该立未立的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
假若受利益驱使,被害人放弃了申诉权,检察机关一般不能主动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也缺乏有效保障。
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容易造成检察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二)检察机关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缺乏监督。
探究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法理念偏差。
表面上,大家都认可疑罪从无的理念,但实际上,公安机关的一些执法人员内心深处仍然残存着”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定势,觉得宁枉勿纵,方能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立案标准掌控不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要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但实践中立案标准掌控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司法解释界限模糊、标准不一的案件,更易出现立案不当。
三是适用法律不当。
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准,导致适用错误。
四是社会关系因素影响。
对于存有”人情”关系的案件,侦查机关受人请托,在明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却立案并提请批捕。
五是不合理考评。
目前,公安机关普遍将破案数纳入目标考核范围,甚至下达数量指标,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为完成”打击”指标而尽量将容易破案的显著轻微刑事案件立案,造成立案不当。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作者:汪其春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汪其春(1987—),男,汉族,安徽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侦查结果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所进行的程序性控制与实体性监督。
比如,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权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请批捕、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侦查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侦查监督;不足;完善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意义(一)有效预防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侦查权往往成为某些侦查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满足自己欲望、贯彻个人意志的工具,司法公正无法实现,这一切都源于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缺失。
因此,侦查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权力运行的规制、法的价值冲突的平衡、人权的保障,都需要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充分尊重,民主法治也才能进一步发展;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能有效地预防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从而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侦查监督的滞后性、盲目性问题很是突出。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群众举报或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这几种方式进行侦查监督的。
其实,大家都知道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主要是书面审查,往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阅。
对其间有无违法行为发生只能依靠书面材料进行推断,因此,对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很难有定论。
因而就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
当然,这只是种事后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受到一定的侵害。
那么,通过群众举报或是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违法线索能否避免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群众只有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能去报案,依靠检察机关自己办案而“碰上”违法案件线索,概率无疑更低。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方向之思考

SEMIMONTHLY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前我国对侦查权的制约有侦查机关的内部约束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律师的辩护制约和法院的审判制约等外部控制方式。
从效果上看,在侦查机关内部进行体内制约,由于这种自律性的控制易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难以保证其控制行为的中立和公正,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制约。
在外部控制方式中,律师的辩护制约,因缺乏有效的程序保障机制而难以取得实效。
法院的审判制约,仅以非法证据排除手段来进行,手段单一,成效不大。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虽是一种针对侦查活动的专门监督,但由于国家权力设置和具体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还未对侦查行为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控制,存在着监督“盲区”多、监督滞后、缺乏强制纠错力等突出问题。
因此,顺应我国法治进程深入发展的需要,寻找能实际有效发挥作用的制约侦查行为的机制,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司法需求。
而从控权角度考虑,革命性地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是我国当前满足这种司法需求的现实路径。
一、在职能定位上,构建“控权型”的侦查监督机制是改革的总体方向按照总体职能划分,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检察制度。
一是以控权为核心,通过对警察和法官的双重控制,建立一种控权型的检察制度。
二是以公诉为核心,通过控、审分离,建立一种公诉型的检察制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分别代表了这两种模式。
①前者的核心是控权,基本功能被定义为“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即对警察和法官行使侦查权和审判权的活动进行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而公诉型检察制度的目的是刑事追诉,检察机关成了刑事追诉机关或公诉机关。
与此相适应,检察制度的各项权能、制度,都是围绕公诉或为了公诉而展开的。
从宪法定位上看,我国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表明其职能是控制国家权力以促其合法运行。
但从具体的部门法规定看,控权的目的没有完全达到。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主要任务是为公诉提前把关(捕或不捕)和配合侦查(控制侦查羁押的目的虽然一直被强调,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被当成主导目的)。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侦查工作的迅速发展,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不断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同时避免滥用权力和违法操作。
本文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和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论述,同时阐述三个实际案例。
当前我国的侦查监督体系已经建立,包括监察机关和法院两个角色。
监察机关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监察部门,负责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法院则是指审判机关,主管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合法性监督、裁判结果确认等职责。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侦查阶段的取证环节需要更加规范。
以此为例,北京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及儿童性侵案件的侦查中,警方获取指纹、体液等证据手段过于暴力,多名女孩遭到了侵扰。
这也说明了我们现在还存在的依法侦查意识不足和基本职业道德损失。
我们应当加大对于侦查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提升,进一步加强程序规范和制度保障。
其次,应该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操作性。
目前,监察机关往往在既要完成自身职责又要考虑与所属单位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因而导致监察机关职责的失调、监察全部化等问题频生。
例如,河南省纪委监委对一桩涉及抗洪救灾资金的案件进行监督调查,但由于涉及到当地政府的领导干部,监察机关反而遭到了干扰和压迫。
这种现象应该尽早予以改善,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操作性。
最后,需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司法机关是侦查监督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扮演着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但是,有些司法机关由于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导致司法裁决产生偏差,甚至是错误的结果。
例如,近年来山东省的法官及其家庭成员多次受贿被查处,其中一名法官还曾经因为被曝受贿10余次被法院纠正,这直接危害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总之,我国侦查监督制度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只有充分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制度更加健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公平。
检察机关论文: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论文: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摘要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既是国家安全的保障,又是公民自由的可能侵害者。
它一旦被滥用就会侵害公民权利,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我国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观念的滞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就批捕阶段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和内容(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所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这些规定表明,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侦查活动监督与侦查监督不是同一概念,但是,二者又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所谓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整个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监督,它既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可见,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这两个概念,是一种种属关系,侦查活动监督包括在侦查监督之内,是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具体地讲,就是指对公安机关从立案侦查开始至侦查终结为止所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专门调查活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时限等,实行法律监督。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5篇)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合法、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看似轻微,但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____运行的权威性。
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司法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
”[1]对侦查活动的规范、监督工作日益重要、迫切。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对侦查活动合法化的整体监督,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一,能够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完善侦查工作,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保障合法、准确的打击犯罪。
(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保护____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刑事侦查活动具有强制性、____性特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易忽视对公民、特别是涉案____合法权益的保护。
司法实务中,常见一些刑事案件的涉案____遭受隐蔽性侵害,如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____利义务及涉案鉴定结论、超过法定传唤时限等。
我国是法治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____、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以公民,即使是涉案的____,仍然享有其由法律赋予、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利用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等监督权力,在保障惩罚犯罪的同时,维护公民、特别是____的合法权益,充分体了现国家对于____的重视和保障。
二、当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难题(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排查和监督,这就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受制于不具体、不全面、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的禁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没有充分树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地位。
浅谈如何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

监所检察工作的现状与挑战
• 当前,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方面,监管场所的 规模不断扩大,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 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 的提高,公众对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我们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04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的策略 与方法
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确 保其合法性是监所检察工作的核
心。
通过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
利等问题的发生。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对 侦查活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
的监督。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
案例二
总结词
某市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接受犯罪嫌疑人 的投诉,发现一起刑讯逼供案件的存在 ,并及时展开调查,成功监督案件的侦 查活动。
VS
详细描述
某市监所检察部门接到一名犯罪嫌疑人关 于刑讯逼供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在 审查相关证据和材料后,发现公安机关在 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检察部门 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其 停止对犯罪嫌疑人的逼供行为。经过跟踪 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公正的对待 。
同时,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能力提升,提高他们的侦查能力和办案
水平。
05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某市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发现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存在重大问题,最终成功监督案件的侦 查活动。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三篇)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是指对检察机关侦查职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承担着侦查犯罪的职责,但同时也面临着权力滥用、违法操作等问题。
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保障侦查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有效遏制侦查机关的权力滥用。
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拥有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便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违法操作,侵犯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可以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避免权力的滥用。
其次,监管制度能够促进侦查活动的公正和公开。
侦查活动涉及到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证据的收集等关键环节,如果缺乏有效监管,便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调查和偏袒某一方的行为。
通过建立公正的监管制度,可以保障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避免权力的任意行使,增加公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再次,监管制度能够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面临着资源有限和工作压力大的情况。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能够确保侦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建立和完善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侦查机关内部应设立监察部门,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侦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人大代表、监察部门等部门进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侦查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第三,要完善举报、申诉和诉讼制度。
对于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应建立举报、申诉和诉讼制度,让被调查对象有途径对不当行为进行维权。
第四,要加强对侦查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对侦查人员进行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侦查能力和素质水平,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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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
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摘要: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它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体。
基于侦查监督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当前侦查监督工作暴露出来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侦查监督的
改革。
关键词:侦查监督;改革;着力点
我国侦查监督改革的着力点应以强化保障为目标,按照控权模式改造侦查
监督权,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撤案监督制度,从具体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对侦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提升侦查监督权威。
一、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侦查实务造就了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实际主导地位,不注重司法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作用。
侦查机关拥有大量自行决定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权力,但是公安侦查机关除逮捕实行检察审查,采用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都由其自行决定并执行,没有法定的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致使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过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有效的,当然也应当拥有对侦查机关和侦查行为的监督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一)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
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作用,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的情况应报送检察机关备案。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提请撤销案件。
而且,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侦查案卷,并可根据需要,要求侦查机关就某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具体阶段或有关具体问题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重大侦查措施批准制度
决定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是要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范围,规定凡是在侦查活动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侦查机关必须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以司法审查形式决定是否授权侦查机关实施该侦查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事先采取拘留、扣押、搜查等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但事后仍需尽快报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合法。
二是确立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实行审查批准的同时,要强化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侦查机关在执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必须由原审批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确立羁押复查制度
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关于羁押复查的规定,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建立申请复查和职权复查的羁押复查制度。
在未决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查是否应当撤销或者延期执
行羁押。
可以规定未决羁押已经执行了1个月而被羁押人没有申请羁押复查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羁押复查。
对羁押进行复查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讯问被羁押人、询问侦查人员、调阅侦查案卷,必要时可以组织侦查机关、被羁押人公开听证,做出维持羁押或者撤销羁押的决定。
(四)建立跟踪监督制度
跟踪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由专人负责对监督成案的案件进行定期跟踪监督,及时掌握信息。
此外,检察人员应多与公安办案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对监督成案的案件的侦查情况及时了解并在必要时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引导和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
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
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二、建立撤案监督制度
对撤销案件活动的监督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达到防止滥用权力
的目的。
撤案监督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撤案监督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和制约。
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撤案监督制度的完善,要从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对公安机关撤案的监督。
具体为:
1、明确撤案监督的内容。
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撤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在程序方面,通过案卷材料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鉴定和采取强制措施有无违法情形,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建立撤案检察审查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作出撤案决定的撤案报告副本或撤案决定书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包括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案件。
3、检察机关的撤案监督权。
一是查阅案件权。
对于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侦查案卷,查阅本案的诉讼资料。
二是对错误撤案的纠正权。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撤销的案件予以撤销,或者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应当撤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或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执行。
但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确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