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
不立案是指符合法律 规定的立 案条件 , 但是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的情形 ; 不应 当立案而立案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 件而予 以立案 , 两者是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 都应体现检察
机 关 对 刑 事 立 案 的 监 督 。 因 此 , 事 立 案 监 督 的范 围应 该 刑 包 含 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 然 监 督 制 度 的 内容 就 不 全 面 。 不
( ) 一 案件 来源线索缺 乏
如 果 想 要 对 刑 事 立 案 进 行 监 督 , 个 重 要 的环 节 就 是 一 需 要 知 道 案 件 来 源 , 是 法 律 并没 有 明确 规 定检 察 机 关 享 但
有案件的知情权 , 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知道线索 的渠道非常 有限, 且不能及时掌握想要 了解 的案件材料, 严重影响了刑 事立案监督工作 。 以, 所 在刑事立案监督 中, 案源是 首要 问 题。 从我 国具体 实践来看 , 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 : 是检 一
察 院 工 作 人 员 的 了解பைடு நூலகம், 是被 害人 的控 告 。对 于 第 一个 线 二
着对公安机关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措施 , 势必会影 响 刑事立案监督 的效果 。在执行效果上缺乏刚性, 检察机关
不 能 追 究 违法 者 的责 任 , 不 能给 予 其 一 定 的 处 罚 , 也 这种 监 督 缺 乏 刚性 , 必 会 影 响 监 督 的 效 果 , 现 有 令 不 行 、 令 势 出 有 难 行 的 局 面 , 不 到应 有 的监 督效 果 , 时也 不 利 于 保护 被 达 同 害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此 , 人 就 提 出 , 从 根 本 上 改变 检 察 因 有 要 机 关 这 种 被 动 的状 态 , 应 该 赋 予检 察 机 关 具 体 的权 力 , 就 如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

LegaI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隧圆圈建鎏i.竺塑堕!f叁墨j查塾金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连昕鸣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实际困难等因素制约,使立案监督职能发挥不尽如人意。
本文认为必须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律权威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一046-02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刑事立案主体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违法问题,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各级检察机关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4766件,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撤案18266件,为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法律权威j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以及司法机关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刑事立案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障碍,亟待采取相关举措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过于原则和简约,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开展监督’目前立案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笔者认为不仅应当包括该立案未立案,还应当包括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立案后降格处理等情况。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涉及刑事立案的哪些活动可以进行监督。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只能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违法消极立案行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违法积极立案行为)及“立案后又撤销或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则没有规定在立案监督范围之列。
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后两种立案行为实施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在 接到通 知书后 立 即立 案 , 他们对 立案监 督不理解 , 但 在行 动上不 配 合 , 者消极 侦查 或者 即使侦 查收集 的证据 尚未 到位就直 接报 或 捕, 使检察 机关 对报捕 的案件 处于 两难 境地 。 方面 , 一 该案 系 由检 察 机关通 知立案 的 , 代表 了检察 机关 的倾 向性 意见 , 要保证其 严肃 性; 而另一 方面 , 据公 安的报捕 材料 , 根 证据 不完全符 合逮捕 条件 , 又难 以作 出决定 。同时, 目前 侦监部 门没 有直接 侦查 的权力 , 法 无 通过 侦查 措施搜集 证据 , 从案件 事实 的轮 廓上 看又很 像案件 , 形成 了所谓 的鸡肋 , 之无 味 , 之可惜 。此外 , 安机关认 为系 一般 食 弃 公 的违 法案件 并作 出 了行政 处 罚的, 而实 际上可 能构成刑 事犯罪 , 需 要追 究刑事 责任 的案件 , 实践 中应该如 何发现 并进行监 督 , 同样 缺 乏操 作规程 , 实践 中根本进 入不 到检察机 关 的监 督视线 , 造成 了监 督 中的空 白, 形成 了监 督 中的盲区 。这些立 法上 的漏洞和 缺 陷, 已 严重 影响 了立案监 督 的广度 和 力度, 制约 了立 案监督工 作的开 展 。 针对 以上立 案监督工 作存在 的难 点问题 , 笔者认 为 , 当采 取 应 以下一些方 法和 策略进 一步 开展和加 强这 项工 作: 采 取各种 措施 , 宽 线索渠道 。 拓 l 要加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宣 传 。采 取多 种形式 , 力宣传 法 、 大 律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 有关部 门和广 大人 民群众 熟 使 悉和 了解 , 而懂得 如何用法 律武 器来维 护 自己的合法权 利 , 到 从 做 告状 有 门, 励群 众大胆 检举 、 鼓 控告 , 大立 案监 督线索来 源 。特 扩 别是在侦 查机关受理报 案场 所应该 张贴有关立案 监督的法律规 定, 并要 求侦 查人员 在 向当事 人宣 布不予 立案 的时候 ,告知其 有 向检 察机 关 申诉 的权利 ,使 侦查机关 的立案 活动 纳入检 察机关 的监 督 之下 。 2 及时掌 握发 案、 、 受案 、 案情 况 。应 经常深 入公 安机关 , 立 定 期 查阅其发 案 、 案登记 , 立 审查 其立案 活动 是否合 法, 所作 立案 或 不立 案决定是 否正确 , 有无 不破不 立 、 以罚代 刑 、 以教 ( 教) 劳 代刑 、 徇私 舞弊等情 况 。 公 安机 关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一些 重点案 件也应 对 定期 予 以审 查 。 3 善于 从新 闻热点 中挖掘 案件线 索 。关 注报 刊、 、 杂志 、 电台、
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

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立案监督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受理、审查、侦查、起诉等环节进行监督的重要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侦查机关提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合法的,应当指示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自行决定立案。
”因此,对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和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案监督的重要性。
立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侦查机关滥用不立案权的情况,导致一些严重犯罪案件未能得到及时立案,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加强对立案监督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
1. 完善立案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制定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标准,明确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提高立案监督的效率。
加强对侦查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立案决定,确保每一起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时立案。
3. 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
对从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立案监督工作。
4. 强化立案监督的公开透明。
加强对立案监督工作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立案监督工作的结果进行公开,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信任。
5. 建立健全立案监督的责任制度。
对于不当的立案决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对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约束,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立案监督的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的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提高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效果,减少不当的立案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五、结语。
立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立案监督制度,提高立案监督的效率,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强化立案监督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立案监督的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效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

停止违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 要求公安机关 变更办案 人员 , 并向纪检、 监察部 门反 映, 建议 给予违法人员
相应 的处分 。
3 全面深入 , . 增强监督力度
应采取何措施 , 法律没有提供保障。检察机关最 多 也就发《 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书》 但 由于法 或《 , 律未明确规定这两者 的效力 , 就使得监督软弱无力。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制定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 人
领导, 抵御不住来 自 上级的压力 、 亲朋好友的说情以
及金钱 、 美色的诱惑 , 甘愿充 当犯罪分 子的保 护伞 , 徇私舞弊 , 对应该作刑事立案的案件 , 采取不及时调
取犯罪证据或压着不办的办法 , 造成案件久拖不立。 4 线索匮乏 , . 导致立案源少。当前 , 障碍立案监 督的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 , 发现案源渠道少 , 检察机
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主要是调阅公安治安处 罚卷 、 办案 中发现和群众报案 、 控告和举报。对于一 些群众不举报 、 被害人不控告 的刑事案件 , 检察机关
检察工作相比, 仍处于滞后状态 , 需要加强研究与探 索 。相 比之下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开展较早 , 但近年
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均遇到亟需澄清和解决的问题 。 在此, 结合立案监督 、 侦查监督 的工作实践 , 对制约 立案监督 、 侦查监督工 作的因素及如何完善刑事立
52
情理, 于是出于“ 同情心 ” 往 往让 责任人 给予被 害 ,
人经济赔偿 , 把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刑事案件 降格 处理了事。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公安机关不立案 , 由
于现场已遭破坏 , 原始证据无法收集 , 就算发 出《 说
如何改进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包括公安 、 法院 、 察机关 自侦部 门 、 检 海关 、 监狱 等单
位 , 立 全 面 、 范 、 一 的监 督体 系 。 建 规 统
律文书体系 . 推进立案监督工作 的正常J, 开展 , I I ] r j I 4 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的听证制度 . 、 使刑 事案件 当 事人 了解刑事案件 的立案条件和程序 .提高刑事立案
监 督 的透 明度
2扩大监督 范围。明确将不应当立案 而立案的积 、 极侦查行为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监督侦查机关依法 规范立案 .保 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依法维护
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 . 强 法 律监 督 的 要求 加 3 明确 办 案 各环 节时 限 对 立 案 监 督 案件 的各 个 、
三 、 案监 督 工作 方 法 方面 立 1思想 重 视 、 、 大胆监 督 。 察机 关 要从 思 想 上认 识 检
到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不能 因为考虑与侦查
机 关 的 人情 关 系 而犹 豫 不 前
环节规定明确的时效 .有利于检察机关适 时启动立案 监督程序 , 依法监督 , 也有利 于保护侦查机关 正常 、 合 理侦查活动的进行
、
侦查机关对受案 、 立案 、 不立案 、 破案 、 案等情况定期 撤
3 统一法律义书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的各个环节 、
以统 …的书 面形 式 进 行 .结 合 工 作 实 际规 定 全 面 的法
完善刑事立法方面
1增加监督对象 将现行刑事诉讼法 中刑事立案 、
监 督 的对 象 扩大 到 所 有 具有 刑 事 侦 查权 的机 关 .具 体
何改
刑
一
前 , 事立兽监督工 ? J I
文 ◎白飒 飒
试论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法系国家 ,还是英美 法系 国家,各国 的检 察职能都或 强或 弱地承载 着监督 的属性 。因为 , “ 民主法 制 的要 求下 , 在 任何 一个现代 国家都 不会排 斥诉 讼 中的监督 ,这是诉讼 中 防止 国家权力滥用的最基本手段。 ∞ 我国 宪法 明文 规定 检察机 关是 国家 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意味着我 国的检察 职能具有极 强的法 律监督属性 ,检察权 的行使表现为各种 范围 、各种 方式 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 是一个动态 的过程 ,其最直 接的任务 就是要解决 被追诉人 的刑事责任 问题 ,而此与诉讼 当事人 的财产 、 自由甚至生 命等各种权利 有着直接 的利 害关系 。为 了防止作 为强大追
检察机 关的权 力 ,也 是检察机关应尽 的宪法义 务。然而 目 前我 国刑事诉讼 法对 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的定位 与检察机 关
督职能。但 长期以来 ,由于立法模 糊、司法价值 观的影响 、 检察监督 观念存在偏差 等原因 ,使 得检察机 关刑事诉讼监 督功能 的发挥难以取得 相关立法预 期的实效 。为此 ,有必
根据 僻 海> 的解释 , “ 检察 “中的 “ ”具有 “ 检 考 查、察 验 ,约束、制止 的含义 , “ ”具有 “ 察 细看 、详 审,考 察、调查 ”的含 义。 因此 , “ 检察 ”一词 ,既指 检 视察验 ,又指检举 制止 ,[ “ 1 检察 的监督之意跃 然纸上 。 】 在现代 国家 ,检察作 为主要的 司法活动 ,是检察机关代 表
要 对刑事诉讼 中检 察监督 制度 存在 的 问题进行 深入分析 , 并积极寻找 解决 问题的对策。
一
、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 的应有之义
应有 的宪法地位 明显不符 ,有违检 察权的配置规 律 ,导致
略论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

立案监 督 的约束 。 第二 种观 点过于 宽泛 , 错误 地将 不 同种类 的监 数 自诉 案件事 实清 楚, 证据 充分 , 需要侦 查 , 立案就 可 以进 不 只要
督混为 一谈 。 民检察 院是我 国唯 一的 检察机 关 , 人 独立行 使检 察 入 审判 程序 , 民法 院没有 侦 查权 。 自诉 案件 本身 的特 点和 审 人 就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3 ・3 10 -5 22 1 )80 50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一
、
刑 事立案监 督 的概念
民检察 院 曾作 出明确规 定 , 在此 不作 讨论 。
( ) 一 对人 民法院 的立案 监督
刑 事立 案监督 是 《 刑事 诉讼 法》 赋予 检察 机关 的一项 重 要的 刑 事诉讼监 督职 能, 是整个 刑事诉 讼过程 中强化 和完 善法律监 督
权, 刑事 诉讼监 督权是 检察 权 的一 项重 要 内容 , 事立案 监 督权 理程 序 看 , 时可 不将 前两 种 自诉案件 纳入 立案 监督 的范 围。 刑 暂 但 又 是刑 事诉讼 监督 权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分 。其 他单 位和个 人 不 是第 三种 自诉案件 却 是一个 例外 , 为这类 案件 本应进 入侦 查 、 因
的 第一环 节 , 对保障 刑事诉 讼 的正 常进 行十 分 关键 。 关于 刑事 立 的 司法 实践看 , 自诉 案件 从受 理立案 到调解 或者 审判 , 都是 由人
部 门或 某一 承办人 全盘 负 责 。 有 的法庭 , 如 由于 只有两 三个 工
的监 督 。 第二种 观点 认为 , 立案 监督 是指对 立案 程序 是否合 法所 作人 员 , 具有 办案 资格 的就 只有 一两 个人 。因此 , 自诉案 件从 受 实行 的监 督 , 有广 义和 狭义之 分 。 义的立 案监 督是指 检察 机关 案 、 案到 调 解或按 简 易程序 审判 再到 作 出判 决均 为一人 负责 , 狭 立 对立案 实行 的法律监 督, 广义 的立案 监督还包 括其他 单位 和个人 导致 立审 不分 。这 样 的情 况下 , 自诉 案件 的立案 监 督就成 了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时间: 2005-10-12 08:45:19 | [<<] [>>]
--------------------------------------------------------------------------------
〖薛艳宏〗
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进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不可否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阻力,尤其在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中境遇尴尬。
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益突显。
其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不够有力,二是监督范围不够完善。
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一、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目前法律虽然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进一步监督措施,使刑事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动侦查权。
实践中,公安机关接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束手无策。
对此,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的直接侦查权。
从有利于加强立案监督、有效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考虑,我国也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
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有必要在程序上严格限制,即可以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时,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
但是对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不应限制。
另外,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立案后又不当撤案,建议完善撤案监督制度。
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又拟作撤案的,应当在撤案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不同意撤案的,应当提出具体侦查意见,由侦查机关继续依法侦查。
二、完善立案监督范围,全面保障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却没有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限,致使这类违法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
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
因此,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问题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
首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全面确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保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的需要。
在我国,立案被规定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开展刑事侦查的前提,立案决定本身虽然并不意味着对被立案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限制、剥夺,但是却要给被立案者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令其必须接受刑事调查,而紧随其后的必然是一系列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可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可见,立
案并非无关紧要,而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认真对待,并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没有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使得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实质上只是不立案监督制度,在监督范围上存在严重缺陷,不利于保障整个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其次,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以外的所有强制性侦查措施,而无需任何司法审查程序。
这一诉讼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只有从立案这一诉讼的源头上把住法律关口,才能实现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保障整个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总之,我们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进一步完善。
对此,可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或者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撤案决定书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同样面临困境,.刑事侦查监督制度亦是弊端重重。
一是检察院侦查监督带有倾向性,缺乏中立性、独立性。
二是侦查监督部门获得监督线索途径少。
三是国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侦查监督保障体制。
四是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方法不够灵活。
因此,许多制度和做法还值得探讨、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刑事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
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做为监督者的监督意识和公安干警做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都很淡薄。
侦查活动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
对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责、义务,如撤销违法决定、制止违法行为、调查违法事实、拒不纠正时的惩办等并具体规定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及监督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尽量将监督的内容具体化,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权以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开辟获得线索新途径,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的刑事侦查监督职能。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获取侦查监督线索的途径主要有:第一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发现。
第二接受举报、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中。
或者即使公安干警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也非常有限。
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繁重的审查批捕任务、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经费匮乏、侦查手段和设备有限等问题,开展侦查监督方面难免人力、物力的困扰。
因此,要获得线索非常困难;或者展开调查时已时过境迁,丧失了最佳查证时机,往往是忙了一番而没有结果。
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
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对此,检察机关应实行专人专职负责监督,在工作安排、精力投入上予以加强;要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批捕、起诉、控申、监所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强大信息结构,从中发现线索。
同时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社会知晓面。
三、完善侦查监督保障机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不够明确、具体,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如目前检察机关实践中使用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意见等纠正违法的方式均未在《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加以规定,导致这些监督方式缺乏法定的权威性;对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也未加以明确规定,当侦查机关对监督意见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执行时,侦查监督部门除了一遍遍催问,只能徒唤奈何,监督缺乏保证有效落实和执行的保障机制,失去了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四、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促进监督方式改进
要从根本上扭转目前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方式不完善、工作力度跟不上的局面,则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科学的检、侦关系。
即“检察引导侦查”的新体制。
使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全程参与、跟踪,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这样既可以更容易地发现问题,将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又可以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将违法事实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