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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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1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检查、纠正和改进,是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公安执法监督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公安机关是廉洁、公正、勇敢、知情、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就在于,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开展有效监督和评价,检查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确保公民权益的受保护,避免执法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从而加强公安机关的法制意识和政治纪律性,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评价;对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程序、采取合法手段、采用合理力度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等。

同时,公安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从而防止权力腐败、权力寻租和权利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在实际应用中,公安执法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执法监督可以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避免执法行为的不合法和不当。

另一方面,公民作为基本的社会群体,执法监督可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益,防止不正当手段对其人身自由的侵害,减少社会矛盾趋向和谐社会的建立。

公安执法监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但要真正落实好执法监督的各项措施,还需要从法律、制度和文化上推动。

在法律方面,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在制度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在文化方面,需要广泛宣传执法公正、留白自查和反腐败斗争,建立起健康的文化环境。

侦查行为须监督

侦查行为须监督

在我国,侦查权由国家的侦控机关独占。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采取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的调查工作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强制性措施则包括五种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重要权利的侦查措施。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也应属于强制性措施。

我国侦查机关不仅拥有上述广泛的调查手段和权力,而且在行使上述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侦查机关不仅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一般性的调查手段,而且对于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除了逮捕措施须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余都由侦查机关负责人自行决定或者批准实施。

由于我国诉讼程序法律对上述决定的采取要么没有规定严格的标准,要么标准极具弹性,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标准,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几乎可以不受约束地决定是否采取上述侦查行为。

另外,面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和压力,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多倾向于放宽对强制性侦查行为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亦有扩张的趋势。

相对于如此广泛的侦查权,我国的监督和控制就显得比较薄弱。

侦查监督在我国大致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控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负有监督职责,侦查活动当然亦属监督范围。

严格地讲,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控主要是以事后审查的方式进行,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对其提出纠正意见或责令其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即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以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拒绝将其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可以在提出纠正意见后,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分析(最新)

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分析(最新)

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分析(最新)改革开发近四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经济发展同时,各种矛盾冲突也在不断增多,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直接面对处理大量的社会矛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

为有效促进执法规范化,使派出所办理的案件质量得到保证,同时以案件提升派出所的公信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是当前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一步。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必要性(一)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派出所人员多、任务重、涉及面广,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依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最为紧密。

派出所民警办理的各种刑事案件也较多。

在“量”多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质”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能够对侦查人员起到一个督促的作用,主观上重视。

另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能够尽可能早的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将问题带进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二)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刑诉法的任务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下用检察权制约侦查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因为侦査权有强制性、扩张性、秘密性的特点,又涉及到人身自由、财产、个人隐私等基本人权,因此让侦查权接受监督,依法运行,防止侦查权被滥用就很有必要。

构建公安派出所检察监督机制,就是要进一步保障人权。

(三)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为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

对检察机关而言,也是一项必须去落实的任务。

200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机制。

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

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

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近年来,随着我国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化,侦查监督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其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

一、侦查监督的必要性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一个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

但是,有些执法人员为了打击犯罪,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制造自白等方式达到追缴犯罪嫌疑人。

这不仅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导致案件审判不公,对法治的信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侦查监督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并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办案。

二、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在侦查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侦查监督中,要牢固树立人权保护理念,做到以下几点:1. 依法开展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过程中,要在法定程序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私自采取暴力手段,进行非法搜查,恐吓威胁等行为,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2.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侮辱、殴打和虐待等手段。

同时,侦查人员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避免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3.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侦查人员应当在法定程序范围内保障其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也可以选择听取公诉机关的辩护意见。

4. 引入外部监督侦查监督应当引入外部监督,如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外部监督的引入,可以有效地避免侦查人员的滥用职权,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在侦查工作中,要做到以法律为依据,以人权为保护,依法有序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难点及对策

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难点及对策
( ) 行 侦 查 监 督 在 司法 实践 中工 二 现
作 不 主 动 、 系 不 健 全 体
价 值 、理 想 和 目标 ,是执 法 者 永 恒 的 主
题 。司 法 公 正 , 法 律 的 灵 魂 , 执 法 的 是 是 终 极 目 的 。侦 查 监 督 在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方 面 发 挥 着 关 键 的作 用 。 侦 查 监 督 就 是 要 通 过 对 侦 查 活 动 的监 督 ,确保 在 法 律 面
使 侦查 权 时 存 在 很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人 民检 察 院 ,就 要 加
的刑 事 案 件 和经 济犯 罪 案 件 。可 以 有 效 打 击 犯 罪 , 犯 罪 分 子 难 逃 法 网 , 可 以 使 还 平 息 民怨 , 止 矛 盾 激 化 , 除 社 会 不 稳 防 消 定 因 素 , 定 程 度 上 起 到 了震 慑 犯 罪 、 一 保 障人权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作用。
( ) 查 监 督 是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的 重 三 侦
要 手段
律 的正 确 实施 .保 障 侦 查 活动 的合 法进

公 平 公 正 是 人 们 追求 的 一 个 崇 高 的 侦 查 活 动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国家 权 力 的
其 二 . 查 监督 的 范 围不 明确 。 事 侦 刑 诉 讼 法 第 7 条 、 1 7 分 别 规 定 了 检 察 6 第 3条 机 关 在 审查 批 捕 和 审 查起 诉 环 节 有 监 督 侦查 机 关 侦 查 活 动 是 否合 法 的 职 责 。 但 现有的法律 条文所 规定 的侦查监 督 , 更 多 的是 从 大 方 向 上 强 调 对 侦 查 活 动 合 法 性 的监 督 .而 没 有 对 侦 查 监 督 的 内 容 进 行 系统 具 体 的规 定 。 其 三 .侦查 监督 中 的 纠 错 机 制 不 完 善。 如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民检 察 院 人 发现公安机 关 的侦查活 动有违法 情况 , 应 当通 知公 安 机 关 予 以 纠 正 ,公 安 机 关 应 当将 纠正 情 况 通 知 人 民检 察 院 。 是 , 但 法 律没 有进 一 步 明 确 公 安 机 关 拒 不 纠 正 违 法 的 法律 后 果 ,侦 查 监 督 的 法 律 效 果 不 具体 。 自然 就 不 能 对 侦 查 机 关 造 成 足 够 的 约束 。

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

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

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作者:江明来源:《犯罪研究》2018年第01期随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基层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办案任务,在刑事侦查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其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又实际影响着职能发挥。

面对这一现状,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跟进,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2017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

这项工作是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薄弱环节,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列为重点任务反复提及。

一、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1.制约侦查权的需要“侦查活动往往伴随着强制力的行使,与人权保障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换而言之,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 。

侦查权作为重要的国家公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检察权和审判权。

因此,侦查权的行使只有在接受充分的监督和制约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侦查活动是侦查权的有效行使手段之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司法,防止侦查权被滥用。

2.提高公安派出所执法水平的需要随着公安机关刑侦体制改革,基层派出所成为主要刑事执法主体,刑事侦查职能不断扩大,办理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且没有分流机制,无论大案小案都要办理。

但是在实践中,派出所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与工作要求还有差距,仍存在证据意识薄弱、取证能力不足、办案水平不高、侦查手段单一、办案不够规范的情况,甚至有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证据、不当使用强制措施、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等严重问题。

因此,现实情况迫切需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以促进派出所提高执法水平。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五篇范例)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五篇范例)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五篇范例)第一篇: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XXXX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国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特别是逐步加强对办案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推动了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但是,执法中仍存在不少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笔者从我市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浅谈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执法的监督。

一、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引起被处罚人员投诉和司法机关案件追诉;执法简单粗暴的情况在基层所队仍有发生。

二是在对待群众感情上,仍然存在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对待办事群众态度冷漠,懈怠责任,工作推诿,宗旨意识树得不牢,“四难”现象时好时坏。

三是在遵纪守法上,极少数民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五条禁令”等案件的发生,有的甚至受到司法追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四是在廉洁自律上,有的民警私欲膨胀,假公济私,放弃原则,违规办事;有的利用职权贪污、收受贿赂;有的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明里暗里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一)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缺乏应有的政治素质。

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以个人利益为主,缺乏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工作中不是比成绩、比 1奉献,而是比职级、比待遇,价值观错位;二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有的民警执法、办案靠感觉凭经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二)执法监督的氛围不浓。

一是执法监督的宣传、教育还缺乏一定的力度。

公安民警对执法监督的重要性没有形成共识,使得这项工作缺乏一定的思想基础;二是民警学习的自觉性不高。

对有关规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没有自觉地、认真地学习;在工作和生活中,或心存侥幸、蒙混过关,或稀里糊涂地违纪犯错;三是学习的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够明显。

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指南

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指南

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指南在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相关内容,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机制。

一、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概念与意义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简单来说,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活动涉及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干预,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不当侵害。

其次,确保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监督可以防止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保证侦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效的侦查监督能够促进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运行,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二、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主体与对象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包括对立案、侦查措施的采取、证据的收集等方面的监督。

三、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范围1、立案监督检察院要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及时立案。

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措施监督侦查措施包括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

对于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检察院要审查其适用是否合法、适当。

对于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监听等,要监督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证据收集监督检察院要监督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4、侦查终结监督当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院要审查案件是否达到移送起诉的标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方式1、审查案件材料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证据材料等,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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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完善。

其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扮演着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角色,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

然而随着新刑事诉讼的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面临着侦查监督工作新形势、新挑战。

为了使人民检察院在当前环境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再次研究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侦查监督的研究由来已久,既有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研究也包括了对检察机关自侦监督的研究,也有对监督主体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地研究,不过目前大都是是众说纷纭。

本文则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从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制约侦查权和提高刑事诉讼案件完成质量四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展开论述。

一、保障人权需要侦查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几个字眼。

“人权”这一概念曾一度被我们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从理论上遭到立法者的排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在法律层面上人权保障机制得到快速发展,终于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可是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从而实现保障人权的法律根据。

但是立法不足以使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还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最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行为,依靠公安机关自己约束自己的侦查行为确有难度,因此检察院要担当起保障人权的职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

二、保护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需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了辩护人的资格,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查阅权和调取证据的权利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延伸。

我们应当看到,刑事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大大扩张,这是法制进步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更加平等从而构建合理的审判模式。

但是,我们应当知道,无救济则无权利,刑辩律师扩大的这些权利如何在侦查阶段得到落实应该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在当前,刑辩律师遭受侵害的事件还在发生,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针对他们的罪名还依然存在,而他们现在又要面对着强大的公安机关,诸多压力之下,给他们越多的权利就是给他们越多的风险。

刑辩律师的权利有赖于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认真履行,必须在执业风险的源头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给予保障,也就是要实行侦查监督。

三、制约侦查权,权力平衡的需要
权力没有制约和监督就会被滥用,侦查权也不例外。

我国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检察机关具有制约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又一法条体现。

然而在目前的侦查模式中,公安机关权力很大,单独控制着侦查程序的进行,侦查羁押时间不确定性很大,可以采取针对特定人的多种强制措施,在干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方面都有很大自由的权力。

由于对侦查权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还时有发生。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赋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可以说是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条款。

侦查权必须得到制约,是权力平衡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要求。

四、提高刑事诉讼案件完成质量的需要
一个案件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诉讼阶段,但是能够高质量的完成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

因为证据居于诉讼活动的核心地位,而公安机关的所有侦查活动就是在搜集证据,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需要公安机关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法院的审判也必须证据为事实根据,所以侦查阶段基本决定了案件判决的结果。

要保证案件高质量的完成,需要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公安机关在侦查行为中如何获得合法有力的证据必须受到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而程序正当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方式与载体,我们尤其强调司法程序正当。

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程序的
重要一环,为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对其侦查行为和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由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就十分必要。

但是如何就侦查监督实施具体的操作,如何时介入、怎样介入以及怎样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制裁,如何在新形势下通过侦查监督保障权利,监督权力,完成诉讼任务还有待更进一步的研究。

在未来侦查监督的道路上我们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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