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院审查逮捕工作职能
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区别是什么

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区别是什么
我国有很多的机关部门,其中检察院和法院⼤家是⽐较了解的两个只能部门,但是对于⼀些⼈来说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总以为是⼀样的。
那么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区别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区别是什么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和作为控⽅出庭。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政案件的审判。
3、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4、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和提出抗诉等。
5、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法院法律规定
《宪法》第⼀百⼆⼗⼋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百三⼗⼆条
最⾼⼈民法院是最⾼审判机关。
最⾼⼈民法院监督地⽅各级⼈民法院和专门⼈民法院的审判⼯作,上级⼈民法院监督下级⼈民法院的审判⼯作。
看完本⽂之后,⼤家就要知道在这⽅⾯的规定,对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在法律上的规定都不⼀样,所以⼤家就要弄清楚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才能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找检察院,什么情况下需要找法院才能解决问题。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人民检察院有哪些职能

⼈民检察院有哪些职能
检察院是⽤于监督检查各项事务的特殊部门。
对于有危害国家的现象进⾏检查,是国家最⾼的监督检查机关。
那么⼈民检察院有哪些职能呢?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内容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您查阅。
⼈民检察院有哪些职能
⼈民检察院的职权包括: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
(三)对刑事案件进⾏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效法律⽂书的执⾏⼯作实⾏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条⼈民检察院⾏使下列职权: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使侦查权;
(⼆)对刑事案件进⾏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
(三)对刑事案件进⾏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效法律⽂书的执⾏⼯作实⾏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法律监督;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民检察院有哪些职能”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务犯罪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
(2)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享有以下权力:司法解释权、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
第一节职务犯罪侦查权1、含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
2、基本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高检院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4种犯罪案件,以及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所增加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3)《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7种犯罪案件;(4)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批准或决定逮捕权1、含义: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一级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认真落实采取强制措施经办案人员提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最后批准决定制度;实行相关材料的层报审查备案制度;探索建立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理由的合理性、正当性的审查、决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及批准、决定预期效果的分析评估机制;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三级
推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等主要环节的说理解释制度,并将此工作纳入到执法质量考核范围,从而提高执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积极探索上访案当事人、邀请群众代表评议检察工作,对办案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机制。
2
2.在办案时不及时分析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不稳定隐患,不正确研判社会治安形势,不善于兼顾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效统一,从而导致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序号
责任部门
பைடு நூலகம்部门职责
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责任
领导
1
侦查监督科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1.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亲属释法说理不到位。执法服务工作不到家,工作的方式方法欠妥,导致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只能性质、执法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产生误解,对检察工作提出不满,进而出观上访、缠访、闹访等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9
9.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在押人员超期羁押、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二级
建立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监督预警机制,严格查究超期羁押问题,坚持和完善《监外执行罪犯审查考察制度》;制定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回访跟踪监督制度;建立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档案。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精选资料】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法院、检察院机构组成
检察院各部门:1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殉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 、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检察院组织架构
检察院组织架构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机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公诉事务、审查逮捕、执行判决等任务。
在此背景下,检察院组织架构也非常重要,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
1.组织机构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中央层面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各职能部门,而地方层面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各职能部门。
2.职能部门在中央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以下职能部门:(1)案件审查厅:主要从事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2)反贪污贿赂局:主要从事打击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工作;(3)网络监督管理处:主要从事网络犯罪的打击工作;(4)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进行监督管理。
(5)外事办公室:主要协调中央政府与国际合作的事宜。
在地方层面,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以下职能部门:(1)案件审查部门:主要从事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等工作;(2)公诉部门:主要从事针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3)执行部门:主要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等工作;(4)监督部门:主要监督司法执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3.人员配置为了保证检察机关的职能完成,其人员配置也显得格外重要。
一般情况下,中央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由公务员或检察官担任。
同时,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是由公务员或检察官担任。
此外,各级检察院都还设有一定数量的工作助手和聘请专家等。
总之,作为我国司法机关中的一员,检察院组织架构不仅是治理国家社会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支柱,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接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检察院的组织架构也会不断地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
检察院季度工作总结报告_检察院工作个人总结
检察院季度工作总结报告_检察院工作个人总结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我是×××地区人民检察院×××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
在过去的一个季度,我和大家一同工作,经历了无数的困难和挑战,也收获了很多的成果和进步。
今天,我来给大家汇报一下这个季度我的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得到各位领导和同事的认可和指导。
一、工作回顾1.业务工作情况在这一季度里,我主要从事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和执行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如下:(1)审查逮捕工作:我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和经验,抓紧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策划开展一系列审查逮捕工作,努力减少因资料不足或证据不足导致的审查不通过问题。
经过不懈的努力,我本季度内审查逮捕通过率较上季度有明显提高,达到了80%以上。
(2)提起公诉工作:在本季度中,我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的提起公诉工作,准确把握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确保案件从侦查到判决的全过程合法有效,较上季度有不小的提高。
(3)执行监管工作:作为执行监管的一名工作人员,我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催告和监管工作,确保每一个被执行人都能够知晓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被执行的要求。
同时,我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和反馈意见,实现了院内和院外的良性互动。
2.学习培训情况(1)研讨会和业务培训:通过参加研讨会和相关业务培训,我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面和领域,优化工作流程和规范行为,提升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2)外出调研和交流:本季度,我还参与了一些外地检察机关的调研和交流活动,通过与他们的交流互动,了解了其他省份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和经验,激发了自己更多的思考与创新意识。
3.自我评价总体上来看,我在这个季度里取得的成绩还是比较明显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工作贡献有待提升:尽管我在工作中积极投入,但本季度内我完成的案件数量、质量和效率仍然与优秀的同事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这些方面仍有很大的前进空间和提升需求。
检察院的职能是什么
检察院的职能是什么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1.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中国这个十几亿的人口大国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必须的。
这需要有权威,有纪律的机构来进行规范、监督、检察。
这个机构就包括有检察院,那检察院的职能是什么呢 ?什么又是检察院呢 ?为您解答。
一、检察院的职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侦查监督工作职责各位同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侦查监督工作的一些业务知识,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讲课的主要内容是侦查监督工作职能,具体包括一是侦查监督概况;二是审查逮捕工作职能;三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职责;四是立案监督工作职责。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一、侦查监督的概况1、侦查监督的概念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
2、侦查监督的工作内容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
(1)“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2)“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②开展刑事立案监督;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④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⑤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⑦开展侦查活动监督;⑧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二、审查逮捕工作职责1、审查逮捕简述: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统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2、审查逮捕的内容:审查逮捕的内容,可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1)程序审查。
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呈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2)实体审查。
是指对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和呈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犯罪性质和适用法条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刑诉法第79条逮捕的条件,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的情形,有无立案监督的线索或者其他犯罪线索需要移送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3、审查逮捕的方式(1)审阅案卷材料。
(规范321页)(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复核证据。
(规范322页)(3)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意见。
(323)(4)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324(5)非法证据排除。
(6)案件讨论。
(7)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发表意见。
(8)对逮捕关键性证据的复核。
(9)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4、审查逮捕案件的受案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
即本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
(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
(二)、案卷材料齐备:(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
(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
(3)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4)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材料。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5、新旧刑诉法逮捕条件的对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社会危险性的五种形做了具体解释,即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新刑诉法实施把审查逮捕条件分为三种形情:一是一般逮捕条件;二是径行逮捕条件;三是可以转捕条件。
6、审查逮捕的条件新刑诉法实施把审查逮捕条件分为三种形情:一是一般逮捕条件;二是径行逮捕条件;三是可以转捕条件。
(一)一般逮捕条件:需符合三个条件:(1)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事实。
319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2)逮捕的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320综上,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以及三个条件的相互联系,并结合具体的案情综合考虑,而后作出正确的决定。
(二)径行逮捕条件:是逮捕条件的一重大变化,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无须再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判断。
共规定有三种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三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者身份不明的。
这表明从立法的角度,认为三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观恶性较大,或者犯罪恶习较深,或者缺乏不予羁押的基本条件,均体现出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无需再对社会危险性另行审查。
(三)可以转捕的条件:指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217、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比和鉴别,看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联系,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备;看它们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有无意义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而就案件事实真相作出相应结论的诉讼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和基础是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和结果是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根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确立的,各级执法部门据以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犯罪事实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以下简称“两个基本”原则)。
根据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基本事实”,是指构成起点犯罪的事实,必须同时具备起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
审查逮捕阶段的“基本证据”,是指对以上构成起点犯罪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
(2)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①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是否具有证明价值。
②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单个证据本身无法作出正确的审查判断,往往要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③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和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得出相应的结论。
(2)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①主体证据的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审查逮捕案件必须查明的问题。
首先,应当查明刑法对报捕的罪名是否要求特殊主体,该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主体资格,有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具备特殊身份的资格。
其次,审查行为人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反常的迹象,是否存在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
第四,对不是现场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时要特别注意查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作案者,有无张冠李戴的可能等特殊情况,以防止错捕现象的发生。
②主观方面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应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如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或者是正当防卫,或者是紧急避险。
其次是对某些犯罪,法律规定行为人主观上除具有故意或过失,还必须同时具备目的要件。
第三,如果是共同犯罪,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
第四,对那些法律规定“明知”的犯罪,如行为人否认自己明知,则应当查明其辩解是否合乎情理。
③客观方面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应查明该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
其次,应查明危害结果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要求。
第三,应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四,如果是特殊主体的犯罪案件,还应注意,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特殊主体身份的存续期间④客体方面证据的审查判断7、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一)复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二)复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