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营业税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例子:
• 企业B整体承包后还是以企业A的名义对外对外经营, 且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收取承包费,税后利润由B 企业享有80%。A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是提供酒店服务、 食宿、KTV服务。
• B企业承包后经营内容都没变化,且二家企业财务独 立核算,主营业务收入都是由A企业开具发票。企业B 承包经营下的主营收入 税费都是由A支付。
扣除项目
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需要取得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取得的 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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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凭证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 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 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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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价格核定公式: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 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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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 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 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 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 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营业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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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特殊】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 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 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 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 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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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营业税的核算一、单项选择题1.某餐饮企业在提供正常

第五章营业税的核算一、单项选择题1.某餐饮企业在提供正常业务外,提供部门外卖销售应缴纳〔〕。
A.增值税B.营业税C.消费税D.个人所得税2.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的扣缴义务人为〔〕。
A.总承包人B.分包人C.建设单位D.监理公司3.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其纳税地点为〔〕。
A.机构所在地B.劳务发生地C.运输业务所经地D.以上任选一地4.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物资并运输所售物资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征收〔〕。
A.营业税B.增值税C.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D.依据业务量的大小确定征收的税种5.以下工程需要征收营业税的有〔〕。
A.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B.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C.个人购置并居住超过1年的一般住宅销售D.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进行销售6.以下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有〔〕。
A.从事零售的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B.从事运输业务的个人销售物资并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C.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影母片的业务D.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销售物资并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7.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
A.0~1000元B.200~800元C.500~1000元D.5000~10000元8.以下各项中,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是:〔〕A.建筑企业不扣除其转包工程额的全部承包额B.广告代理企业向托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C.旅行团在国内旅游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D.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包括烟酒、饮料、水果、糕点在内的各项费用〔〕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B.销货方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托付方,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托付方C.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与托付方计算款额,并另收手续费D.受托方收取低于3%的手续费10.按照营业税的规定,以下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有〔〕A.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B.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业务。
C.残疾人福利企业为社会提供的劳务D.公园、动植物园的门票收进二、多项选择题:1.纳税义务人包括在中国境内:〔〕A.提需求税劳务B.转让无形资产C.销售不动产D.销售文化用品2.以下有些情况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A.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总承包人B.某专家出售专利技术,由其子代收专利费C.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售票者;D.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代理者或直截了当购置效劳者3.以下行业营业税税率是5%的有〔〕A.交通运输业B.效劳业C.销售不动产D.建筑业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A.采取预收账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03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施工要交税吗

工程施工是一个涉及到众多环节和多方参与的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在这些环节中,税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那么,工程施工是否需要交税呢?答案是肯定的。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多种税种,如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工程施工中需要缴纳的税种和相关问题。
首先,营业税是工程施工中最为常见的税种之一。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意味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向施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营业税。
其次,增值税也是工程施工中需要关注的重要税种。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建筑业已逐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施工单位在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向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施工单位还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办理相关纳税手续。
此外,企业所得税也是工程施工中需要考虑的税种。
施工单位作为企业,其所得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需要遵循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税种外,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这些税种通常是根据施工单位的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
总之,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缴纳多种税费。
施工单位作为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税种的政策法规,合理合规地处理税务问题,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效益。
工程施工需在哪交税

工程施工需在哪交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工程施工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了解如何在正确的地方交税是至关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工程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如何缴税,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建筑施工企业怎么交税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时,应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交税。
根据该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来说,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时,应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注意事项1. 及时同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沟通,保持联系。
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和要求,确保合规交税。
2. 准备好相关税务报表和资料。
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
3. 注意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
4. 合理避税。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降低税负。
5. 及时申报纳税。
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等问题。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税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企业需要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注意合规经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工程施工缴税地点
工程施工缴税地点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具体场所。
在我国,工程施工缴税地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负责征收地方税种的税务机关,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款时,应前往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地址可通过网上查询或拨打当地税务热线获取。
二、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是负责征收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的税务机关,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国家税款时,应前往项目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的具体地址也可通过网上查询或拨打当地税务热线获取。
三、税务分局税务分局是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特定区域的税务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如有税务分局,也可前往税务分局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四、网上税务局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税务部门推出了网上税务局,工程施工企业可通过登录网上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税务申报、缴纳税款、查询税务信息等。
这为工程施工企业提供了便捷的缴税方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五、银行代扣代缴工程施工企业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后,银行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企业账户中自动扣除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方式免去了企业前往税务局缴税的麻烦,但企业需确保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
六、税务征收点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会设立专门的税务征收点,方便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企业可前往这些征收点进行缴税。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地点有多种选择,企业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以及自身需求,选择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确保合规合法地缴纳税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在我国,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缴税服务,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工程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服务,做好税务申报和缴税工作。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那么,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如何确定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的一般规定1. 跨地区施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在施工所在地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所在地即为纳税所在地。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1. 施工地点变更:如施工地点发生变更,纳税人应向原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2. 项目分阶段施工:对于项目分阶段施工的情况,纳税人应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跨境工程:对于境外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缴纳税款。
三、工程施工缴税的相关政策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具体税率根据项目类型和纳税人身份而定。
2.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
一、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对于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1. 劳务发生地:对于建筑业劳务,纳税地点通常为劳务发生地。
这意味着,如果建筑企业在一个地方承接了工程,那么该企业应该在该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
2. 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如果建筑业劳务涉及到土地或不动产,纳税地点应为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三、预收款方式的纳税地点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业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后的次月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1. 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五、特殊情况下的纳税地点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已签订合同,企业应按照合同签订日期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施工企业,一般是采取开票征税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缴税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缴税时间通常要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纳税地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劳务发生地、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预收款方式、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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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营业税纳税地点
【问题】
我是一家监理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某市承担监理工作,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我们监理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纳税,但没有出证书的文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要求(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理?他们要求在项目所在地纳税是否合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所称机构所在地是指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并非法人机构所在地,为进一步解释,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42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具体情况请携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具体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