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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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造合同核算管理办法(修订)

路桥财字〔200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

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本部、有关事业部、所属子公司、各驻外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

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

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四条合同分立

如果资产建造只是形式上签订了一项合同,而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

是相互分离的,那么,其实质上便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不能将合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1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条合同合并

如果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

分的,那么,其实质上只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1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预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日确认合同收入

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对于固定造价的合同,如果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则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对于成本加成的合同,如果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则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即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

收入和费用。

第二章合同预计总收入

第八条合同预计总收入包括:

(一)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三)因材料调价和其它成本调整而取得业主补偿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初始总收入,即标后预算中的合同预计总收入,由自营合同初始总收入和分包合同

初始总收入组成,不包括合同总价中的未确定收入部分。

自营合同初始总收入:在签订的合同中属于自营部分的合同预计收入。依据自营部分工程工作量与

单价计算得出。

分包合同初始总收入:在所承接的工程合同中已确定分包的分项工程(包括被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

,只要是通过我方统一结算的,相关部分的合同收入均作为分包合同初始总收入处理。如果有部分工程

被业主指定分包,但不通过我方统一结算的,相关部分的合同收入应从合同初始总收入中剔除。

尚未确定收入:在工程合同总价款中包含的暂定金、计日工等具有不确定性的合同收入不计入合同

初始总收入中,而是作为尚未确定收入单独列示。在工程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上述工程内容时,再

按照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收入增加相应的自营合同预计收入或分包合同预计收入。

即:合同初始总收入=自营初始总收入+分包初始总收入=合同总价款-尚未确定收入

第十条合同变更调整的收入指业主对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提出调整而对原预计收入的调整金额。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变更时,应就合同变更内容与业主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现场洽商,

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正式的书面确认文件。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确认文件和补充协议应明确工程变

更的内容、工作量和合理单价。根据变更文件的内容确定项目变更收入。已下达变更令但未确定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成本能够收回的,可以按该项目已施工部分实际成本测算该项目的成本单价计算预计

总收入,不确认毛利。

未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项目,无论施工与否,均不计入合同预计总收入。

第十一条索赔形成的收入指非承包商原因(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业主的原因)导致工程发生额外成本,而向业主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上述损失的款项。

发生索赔情况时应与业主或第三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的结果和取得的正式书面文件中确认的补

偿金额确定索赔收入。

未经业主或第三方书面确认的工程索赔项目,均不计入合同预计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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