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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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哈政规〔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7〕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8日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推广应用目标(一)各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购买公务用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落实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的要求。

自2017年起,每年新增或更新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客车、环卫车辆等的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

二、补贴标准和对象(二)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1.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对非个人用户申请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的,其所购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3万公里(作业专用车除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黑政规〔2017〕3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黑政规〔2017〕3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黑政规〔2017〕3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培育壮大“新字号”有关工作要求,紧紧抓住国家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机遇,释放我省汽车产业基础、科研优势和市场潜力,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规模(一)培育壮大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产业规模。

帮助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乘用车申请汽车产品公告,利用已建成的生产线,尽快实现高档新能源乘用车批量生产。

推动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尽快完善工作方案,加快原有生产线改造,实现新能源乘用车、物流车、邮政车批量生产。

(二)加快新能源客车产业扩能提质。

推动齐齐哈尔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体系、试验台等建设,使企业达到国家新能源客车生产新标准,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生产规模。

帮助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申请汽车产品公告,加快整车产品下线。

(三)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优质企业在我省落地创造条件、做好服务,积极引入中国中车集团、东旭集团等企业在我省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

(四)对年内投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黑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11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当前,全省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采暖期哈尔滨市等城市重污染天气不断出现,既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又直接影响我省作为生态资源大省、借助整体生态化优势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为全省人民创造财富。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施策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哈尔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降低25%,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减少50%,即减少21天左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发展重点,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为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成熟度,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实现规模化应用。

2015年,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达到10000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20000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2.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在总结沈阳、大连两个推广应用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将沈阳经济区城市群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把具备条件的省内其他城市申请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最新)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最新)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与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某某政发〔2014〕12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某某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某某财工贸〔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运作相结合。

根据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需要,确定推广数量和推广车型,制定年度推广计划。

推广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努力培育适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探索创新运营管理模式,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二)坚持示范运营与全面推广相结合。

以示范和推广为手段,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应用领域推广应用一批新能源汽车,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为今后全面扩大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三)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通过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提升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增加产品品种,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推广目标(一)2015—2017年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辆,其中:2015年推广应用600辆(其中客车100辆、乘用车120辆、专用车380辆);2016年拟推广应用1000辆;2017年拟推广应用1400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推广力度2016年,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属地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递增;其他盟市上述比例2016年应不低于10%、2017年应不低于15%、2018年应不低于20%、2019年应不低于25%、2020年应不低于30%。

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

从2016年起,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每年更新的车辆应按适当比例购买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机场等采购新能源汽车作为场内通勤交通车和工作用车。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

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对比评价与建议

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对比评价与建议

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对比评价与建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针对地方政府推广新能源汽车,要求地方政府在组织领导、市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给予支持。

其中,在组织领导方面,要积极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并建立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出台适合本城市(区域)的配套支持政策;在市场环境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推广应用规划,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和建设运营上提供必要支持,加快充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由此可见,国务院高度重视各地方在推广新能源汽车上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各地方新能源汽车产业稳定有序合理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全国的普及。

一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概况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39个推广应用城市(区域)88个城市中,已有36个城市(区域)57个城市,共计出台超过160项政策。

其中,2015年5月,财政部等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针对各推广应用城市(区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国家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商业模式创新、充电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察,促使各地方政府密集公开发布相应支持政策,仅5月份各推广应用城市(区域)已发布超过20多项支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的出台。

另外,在尚未出台政策的城市(区域)中,由于部分城市(区域)缺乏推广经验,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尚需探索,同时由于推广政策的研究和实施是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组织任务较重,部门间协调时间较长,导致部分推广应用城市(区域)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目前,在主要推广应用城市(区域)出台的政策中,大多包括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充电设施支持政策、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等类型,部分推广应用城市(区域)还出台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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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加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建立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加强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促进省内新能源汽车制造产业加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以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为重点,在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公安、物流等领域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2016年至2020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达到15%、20%、25%、30%和35%。

2017年起,哈尔滨市政府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车、环卫车辆采购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30%。

(二)逐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

基本建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
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三)大力发展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

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2万辆,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配套产业年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

三、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兼顾未来应用需求的基础设施网络。

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

(省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二)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

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推动落实国家关于住宅小区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场景区及其他社会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的要求。

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充换电网络。

(省住建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三)完善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管理体系。

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将充换电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供地条件,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

制定新能源汽车
充电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价格政策,形成规范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体系。

(省发改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物价监管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责任。

鼓励电网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运营商。

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服务运营商负责充电服务网络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省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五)规范市场秩序。

以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提高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性、有效性为原则,优化公路客运、城市公交经营方式的管理模式,研究制定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逐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发改委、工信委配合)(六)协同技术攻关。

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在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电池、石墨烯动力电池、电池隔膜、电池轻量化、整车防寒技术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

发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新能源汽车相关研究团队的作用,针对国内高寒地区的特殊气候条件,力争在新能源汽车各技术领域取得突破。

(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配合)
四、加大重点城市推广应用力度
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引领作用。

哈尔滨市政府要加紧研究并尽快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
实施细则,及时总结经验。

(哈尔滨市政府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五、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一)出台全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细则。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的市(地)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减扣。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配合)(二)拓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域。

加大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比重。

将公交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鼓励支持各地城市公交公司应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高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比例,逐年向出租车、城市配送车、城际客运车、环卫车、公安巡逻车、公务车等其他应用领域拓展。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公安厅、住建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六、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

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产业。

依托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通联客车公司、黑龙江鑫龙江客车公司等企业发展新能源客车产业;依托大庆沃尔沃公司、长安福特哈尔滨分公司等企业发展新能源乘用车产业,通过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使已建成或在建整车生产企业尽快投产达产。

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产品占总产量比重。

整合有效资质开发新能源专用车。

利用省内专用车资质存量,通过资源整合和对外招商等加快发展新能源物流专用车产业。


托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众瑞(哈尔滨)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电池生产企业和鸡西市、鹤岗市石墨资源优势,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业。

(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依托具有一定研发基础、较强创新能力的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和重点用户,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编制技术创新路线图,力争在破解高寒地区新能源汽车技术瓶颈方面取得突破。

(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质监局配合)
(三)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及维修体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车辆运营模式辅导、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

汽车维修企业应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水平,满足不断增加的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需求。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信委配合)
七、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为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工信委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黑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加大政策支持
(一)实施购车补贴政策。

对购买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
目录”和适合在寒冷地区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省政府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贴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支持政策。

对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扶持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企业自行建设的用于公交车充电设施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具体补贴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统筹国家补贴资金基础上研究制定。

(三)实施重点产业建设项目支持政策。

对符合省级重点产业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和项目跟踪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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