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财发【2008】122号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1、建筑规划
(1)急救中心的总面积应当在1000平方米以上;
(2)采用单层结构及排屋既有利于对病患的集中护理,又不影响急救中心的抢救效率;
(3)病患病房应分为急诊室、恢复室、检查室、手术室、ICU(重症监护室)等,病房的数量和病床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调整;
(4)每个病房内应设置急救设备,包括普通急救设备和特殊急救设备;
(5)在急救中心内应设置室外接收病患的室外道路。
2、人员配备
(1)急救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的急诊医务人员,包括急救专家、急诊主任、外科主任、急诊医生、护士和医学技术人员等;
(2)必要时,应有可以提供各种急救设备、用品和医疗药品的急救技术人员及其有关职员。
3、建筑设备
(1)严格执行急诊院内建筑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
(2)按照法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技术设施;
(3)进一步设置空调、运输车辆、急救设备和仪器设备及其它必要设备,以确保急救抢救的快速响应和高效进行;
(4)根据诊疗需要,可以进一步安装计算机及其它医疗设备,以提高诊疗效率及实施电子化管理,更好地保证急救病人的安全。
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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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中心建设标准
2016-11-18
2017-03-01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降低院前急救回车率的建议

降低院前急救回车率的建议摘要】目的:分析如何降低院前急救回车率。
方法:通过2008年至2015年期间急救回车率、每万人口救护车配置数,分析如何降低急救回车率。
结果:浦东新区2008年至2015年8年期间院前急救回车率分别为5.7%、5.6%、4.3%、5.8%、3.3%、2.0%、1.6%、2.4%。
前四年的急救回车率较高,后四年的急救回车率下降明显。
每万人口救护车配置数量逐年略有改善但仍低于卫生部及上海市的相关标准。
结论:降低院前急救回车率不仅要基础设施配置到位,更要加强对救护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调度派车的科学性,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急救资源的配置。
【关键词】降低;急救回车率;建议【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20-0382-02“回车率”是指有诊未出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暂时无法及时派出急救人员、需要呼救者等待或另择就诊办法的现象[1]。
按字面理解其含义就是因无车调派而回绝了患者的出诊要求,这种现象从总体上讲在一些地区的急救医疗机构不同程度的存在。
有的地方“回车率”一度高达6%[2]。
现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2008年至2015年急救回车率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1.1 一般资料浦东新区2008年至2015年8年期间的出车总数、急救回车数来自于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信息管理数据库;救护车配置数量来自于日常工作登记资料。
浦东新区常住人口数来自于新区政府办公室。
1.2 评价标准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30号)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规定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救护车辆≥0.2辆;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及上海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定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救护车辆≥0.25辆;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规定回车率小于3%。
1.3 研究方法通过2008年至2015年期间急救回车率、每万人口救护车配置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评价标准,分析如何降低急救回车率。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2.6.27.
Difference
编制背景
2003年在我国多个省市地区爆发的非典型性肺炎,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大 范围的影响,暴露出我国各级卫生医疗急救机构在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如相 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条件、实验科研装备等与国外发达国家先进水 平有较大差距,难以充分保证卫生医疗急救职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面对新的严峻形势,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的医疗急救机构建设规 划,并且开始新建、改扩建省、地(市)、县各级医疗急救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各 级医疗急救机构在设施和条件上的落后局面。 主要的依据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3]1357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社会[2003]9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 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李盛霖、高强同志在“全国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国债项目建设工 作座谈会”和“全国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工作会议” 上的讲话的通知等。
编制背景
1. 规模城市化规模发展和人口老龄化,使急救医疗日常量每年以二位数
增加。人们的交往和交流日臻频繁,容易导致一些流行病的传播并迅速 蔓延。 2. 城市的高速发展,使各种特发事件的概率增加。城市功能增多,保障 需求增大。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各 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救治能力和水平,加快公 共卫生事业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完善医疗救援体系是刻不 容缓城市建设的任务之一。
4.5 行政办公用房
4.5.1 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综合办公用房和专业办公用房。 4.5.2 行政办公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其他办公用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
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18
•【文号】建标〔2017〕268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附件: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院前急救中心项目建设申请报告

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原则第二章项目背景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第四章建设条件第五章建设规模及方案第六章水、电、气供应第七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八章设备配置第九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第十二章综合效益分析第十三章结论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原则1、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及《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国家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发改委社会司《关于编报农村急救体系2011年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2、旬邑县城总体建设规划;3、陕西省旬邑县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4、坚持满足当前、适度超前的原则,基本满足今后20年以内旬邑县农村急救体系的发展需要。
第二章项目背景旬邑县位于咸阳市西北部,属渭北黄土高原沟壑区。
解放前属陕甘宁边区。
全县总面积1811平方公里,平均海拔1300米,辖10镇4乡,187个行政村,总人口28.4万人。
2010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49.3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5亿元,财政支出9 亿元,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为全国100个重点红色旅游开发区。
旬邑县现有医疗卫生机构20个,其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7个,中心卫生院4所,乡卫生院9所。
旬邑县医院始建于1950年,是全县唯一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计划生育服务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经过多年的发展,县医院已成为承担着旬邑县及毗邻地区人群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任务,医院服务人口45万,服务半径75公里,是旬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县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
全院编制床位210张,实际开放450张;设置科室32个,其中临床科室12个,住院科室12个,职能科室8个;现有职工488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35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23人,中级职称人员84人;固定资产3200万元;占地面积21561平方米,业务用房12000平方米,年平均住院病人16000人次,门诊202000人次,业务收人5000万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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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正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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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 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 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 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 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第十二条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急救中心宜具备培训功能,并有相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其他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急救中心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其数量和面积指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的配套设施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基础设施。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的设置和布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急救服务半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重点区域以及需求量等综合条件确定。
第十六条 每个地、市必须设一个急救中心或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且独立设置。
直属急救分中心和直属急救站应按城市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置,一般宜按18-50平方公里设一个分中心或急救站,其服务半径约为3-5公里,人口密集的地区,服务半径可适当减小。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直属急救分中心宜紧靠主要交通干道,便于车辆迅速出发。
直属急救站宜靠近城市主要居民住宅区,或重点区域,或交通要道。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直属急救分中心和直属急救站宜远离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九条 急救中心用地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急救中心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 5辆及以下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 用地面积(m(上标2)) ┃ 1000 ┃ 1500 ┃ 2200 ┃ 2800 ┃ 3300 ┃ 3700 ┃ 4100 ┃ ┗━━━━━━━━━━━┻━━━━━━┻━━━━┻━━━━┻━━━━┻━━━━┻━━━━━┻━━ 注:1.表中所列指标,为保障急救中心功能的最低用地面积指标; 2.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用地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3.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用地面积可按每10辆增加400平方米计算; 4.直属急救分中心用地面积指标参照执行;直属急救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250-500平方米; 5.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用地面积。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 5辆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 建筑面积(m(上标2)) ┃ 850 ┃ 1400 ┃ 2150 ┃ 2950 ┃ 3700 ┃ 4450 ┃ 5200 ┃ ┗━━━━━━━━━━━┻━━━━┻━━━━━┻━━━━━┻━━━━━┻━━━━━┻━━━━━┻ 注:1.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2.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可按每10辆增加750平方米计算; 3.直属急救分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参照执行;直属急救站的建筑面积宜为250-500平方米; 4.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及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以下规定: 一、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积可按每辆车10平方米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车库和隔离用房,其面积可按表3计算,大于60辆,大于部分可按每辆30平方米计算。
表3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表┏━━━━━━━━━━━━┳━━━━┳━━━━┳━━━━┳━━━━━┳━━━━━┳━━━━━┳━━┃ ┃ 5辆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建筑面积(m(上标2)) ┃ 400 ┃ 700 ┃ 950 ┃ 1150 ┃ 1300 ┃ 1500 ┃ 1800 ┃ ┗━━━━━━━━━━━━┻━━━━┻━━━━┻━━━━┻━━━━━┻━━━━━┻━━━━━┻━━ 三、行政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综合办公用房和专业办公用房。
四、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各类物资库房和其他服务用房。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建筑应贯彻经济、适用、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地方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体现简捷、明快的特点,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A级装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一度,主要的车道和通道上不应有易倒塌的装饰物。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确保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
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重要部位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一般用房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其耐火极限为1小时,调度中心、库房等重要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车库应按汽车库消防设计规范有关条款执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必须设置完善的避雷设施。
第二十八条 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室内净高宜大于3.2米。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设置直升飞机停机坪。
第六章 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配备 第三十条 急救中心应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通讯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急救中心通讯系统配置标准。
一、*有线、无线通讯系统。
二、*数字交换系统。
三、*急救信息系统(包括三字段信息、地理信息系统)。
四、*数字录音系统(应设双机热备份)。
五、*UPS应急电源系统。
六、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会以上城市GPS系统应包括车辆定位和数字信息,省会以下城市GPS系统可以仅有导航定位功能)。
七、LED条屏显示系统。
八、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
九、视频监控系统。
注:带*号的是基本配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急救车辆所用的负压监护型救护车和普通监护型救护车的比例宜为1:4-1:6。
第三十三条 城市急救救护车内的设备配置: 普通监护型救护车的配置标准:一、手提出诊专用急救箱;二、微型医用氧气瓶;三、气动急救呼吸机;四、手持或脚踏吸引器;五、手提多参数监护仪;六、便携式心电图机;七、骨折负压固定装置;八、折叠、铲式、车式担架各一副。
负压监护型救护车的配置标准:一、手提出诊专用急救箱;二、呼吸系统急救箱;三、循环系统急救箱;四、创伤外科急救箱;五、骨折负压固定装置;六、电动吸引器;七、无创呼吸机;八、全导联心电图机;九、除颤监护仪;十、铲式和自动上车担架各一副;十一、防护服3套。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按当地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的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倍计算。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急救中心是医疗救治体系的枢纽。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急救中心建设,全国大部分急救中心在这个时期得到新建、改建、扩建,设备得到了补充和更新,逐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
但是,在过去急救中心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与使用、装备与技术等不相适宜的情况,造成了资源浪费。
为此,总结过去建设经验教训,制订《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提升急救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满足急救中心的基本功能要求,是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大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急救中心工程建设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对本标准所称急救中心的概念作出了说明。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的范围主要是新建的急救中心,现有急救中心的改、扩建工程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时,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可参照执行。
按照目前我国现状,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建制的,其功能等同于急救中心,这一类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实际上行使的职能等同于急救中心;另一种是急救中心下属的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它由急救中心统一管理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