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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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本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本公司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公司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 10%。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管理第四条本公司选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四)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要求,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二)派遣期限;(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六)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和程序;(七)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合作关系。

第三章被派遣劳动者的招用第七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求,明确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依法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本公司的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本公司有权对拟派遣的劳动者进行面试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招用。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四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四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1.前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需求方的要求,派遣劳动者到劳务需求方从事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的公平和稳定发展而建立的。

2.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需求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和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避免不合理的压低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2 保护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劳动者提供合法、合规的劳动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2.3 稳定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需求方应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频繁更换劳动者,保证劳务派遣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3.1.1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派遣劳动者和劳务需求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

3.1.2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需求方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3.2 劳动报酬的支付3.2.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3.2.2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需求方应当合理确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按时足额支付。

3.3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3.3.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3.3.2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需求方应当共同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防止事故发生。

3.4 劳务派遣用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3.4.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3.4.2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需求方应当共同努力,为派遣劳动者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促进他们的职业晋升。

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制度(3篇)

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后勤保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公司整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4. 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5.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六条新入职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定期组织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作业场所、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2. 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 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备;4. 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5.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记录在案,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二条任何事故发生后,劳务派遣人员应立即报告给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程序包括:1. 事故现场保护;2. 事故调查取证;3. 事故原因分析;4. 事故责任认定;5.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4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4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到公司进行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权责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享有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工作期间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行为等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作为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享有指导、监督、管理等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在接受劳务派遣员工期间,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剥削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登记与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劳务派遣登记要求,申请劳务派遣登记。

第十条公司在接受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登记证明,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及工作经历等报送公司,供公司核对。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情况给劳务派遣单位,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工作安排与责任分工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成绩计入考勤、绩效等管理体系。

第四章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并不得歧视待遇劳务派遣员工。

第十六条公司应将劳务派遣员工作为正式员工对待,并给予相同的培训、晋升、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公司应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并追踪培训效果。

第十九条公司应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格侮辱、体罚等行为。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劳务派遣管理的规范性,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劳务派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系指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经办人员等劳动者的用工方式。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安全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申请、审核与用人单位选择第五条用工单位须提前向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提出劳务派遣需求,并提供明确的用工需求信息。

第六条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需求进行审核,包括用工数量、岗位需求、用工期限等,并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估。

第七条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在劳务派遣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并提供给用工单位进行挑选。

第八条用工单位在挑选劳务派遣人员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合同签订与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派遣岗位、派遣期限、薪酬标准、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合同期满可根据双方意愿进行续签或解除。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须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义务。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权益,用工单位不得无故压低其工资或剥夺其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人员调配、工资发放、工作评价等。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本公司要求,及时向劳务派遣管理部门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出勤、工资、福利等信息。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机构借调用工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尊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依法择用合格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足额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第二章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到岗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工具,确保其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并扣发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压迫或者侮辱他们。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评价和考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入职、转岗、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给予惩罚。

2024年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自己的雇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共同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限制其权益。

第六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确保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费用,确保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同类工作人员的水平。

第七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公示公告原则,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劳务派遣活动开始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公告,并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明示其权益和责任。

第八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限制原则,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只能在派遣协议约定的时间、岗位和用工单位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和岗位要求。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管理职责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按照岗位要求合理选派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和记录。

(二)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与用工单位相关的信息,确保他们对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有所了解。

(三)与用工单位保持沟通,协调解决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定期进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工作评估,对其进行培训和提升。

(五)及时处理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离岗、退工等问题。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岗位,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费用。

(二)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等必要条件,并确保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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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

假期
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

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

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

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

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

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
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
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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