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制定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9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1日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知名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加快推进全省质量品牌升级,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安徽名牌产品、安徽服务名牌(统称安徽名牌)的评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徽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制造业等经济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信用好、综合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产品。
安徽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组织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优质服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满意度和信誉度,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服务项目。
对获评为安徽名牌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统称为安徽名牌项目。
第三条安徽名牌评定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以政府引导、推动、监管为保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安徽名牌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科学公正、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省名牌发展战略,联合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组织开展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年度安徽名牌申报指南、评定计划、评价细则等工作文件,对申报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二)征集组建安徽名牌评定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三)成立专家评审组,开展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定活动;(四)处理省名推委日常事务,完成省名推委交办的工作。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宿政办明电〔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保工作推进会要求,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时间重点整治区域:宿州市主城区、宿州经开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鞋城及埇桥区区域。
整治时间:2018年9月15日-10月31日。
二、整治目标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特别是劣质柴油的行为,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经营成品油行为,全面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及非法经营的流动加油车。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杜绝非法加油站(点);杜绝销售劣质成品油特别是劣质柴油的行为;杜绝非法流动加油车,打好蓝天保卫攻坚战。
三、整治原则(一)坚持依法整治。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东鼎牌挂面等42个产品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的通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东鼎牌挂面等42个产品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东鼎牌挂面等42个产品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市工作,依据《宿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和《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评审工作。
通过企业自愿申请、有关部门组织评价、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后,现授予东鼎牌普通及花色挂面等42个产品“宿州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三年(2008年~2010年)。
有效期内,获得“宿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宿州名牌产品”称号及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希望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科技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名牌效应,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宣传、推广名牌产品,努力形成培育名牌、宣传名牌、保护名牌、发展名牌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名单2.授予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安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为“宿州名牌产品”名单二○○八年九月三日附件1附件2授予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安徽名牌产品”称号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宿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宿迁名牌产品评价和管理工作,增强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宿迁名牌产品指在宿迁境内生产并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经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的市级名牌产品、传统特色产品。
第三条宿迁市名牌产品评价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市场和用户评价,一年一评,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经宿迁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宿迁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和评价工作,并推进宿迁名牌产品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五条为统一组织实施宿迁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有关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申报、确定评审方案及具体评价工作。
办公室设在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审专家由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聘任。
第六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宿迁名牌产品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宿迁名牌产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三、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宿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工业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
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市政府成立宿州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冬云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豫闽市政府副秘书长
左宁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马鹏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武戈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范祥杰市科技局副局长
武献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研员
王辉市财政局调研员
王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述松市农委副主任
唐维骥市商务局副局长
潘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陈怀印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淑和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佘锋市政府财金办副主任
潘炳庆市工商联副调研员
纵文华市旅游局副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陈怀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宿政办秘〔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2日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调动企业、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调转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设立,拟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目标企业;以及上述企业聘请的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辅导团队)。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设立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对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补。
第四条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标准。
(一)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其中,在省证监局完成备案时给予50万的奖励;在国家证监会在审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5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负责上市工作的人员;在实现上市后再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实现股票融资并用于本地的,按融资额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宿政办秘〔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8日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油品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42号),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决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二、工作目标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实现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全面清除,加油站点合规合法;非法油品来源全面切断,油品质量全面提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力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三、整治重点(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的违法行为。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整治)(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
(由市商务局牵头开展整治)(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成品油的经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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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知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宿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宿州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知名商标由各县、区工商(分)局负责推荐,市工商局初审后报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申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第四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认定、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知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为主,并实施特殊保护。
第六条知名商标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二)商标持续使用2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近2年在各级执法部门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认定知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2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