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政策明白卡.doc

合集下载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皖价电〔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电〔2018〕27号2018年9月21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六安市住建委,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今年以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工商业单一制、两部制目录电价每千瓦分别降低了7.66分、1.13分。

目前,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的电力用户都已享受到降价红利。

但省内部分转供电主体没有把降价红利及时向终端用户传导,导致终端用户用电成本仍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全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确保降价红利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就业和创业的主渠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减轻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是更直接、惠及面更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硬措施。

因此,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让广大用户真正获得降价红利,已成为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让所有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获得感。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 号)要求,重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的各类加价。

国家发改委部署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国家发改委部署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通 知 》明确 ,今 年 5月 31日(含 )之 前 已备 案 、开 工 建 设 ,且 在 今 年 6月 30日 (含 )之 前 并 网 投 运 的 合 法 合
规 的 户 用 自 然 人 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纳 入 国 家 认 可 规 模 管 理 范 围 ,标 杆 上 网 电价 和 度 电 补 贴 标 准 保 持 不 变 。 对 于 已 开 工 未 并 网 的 户 用 自然 人 分 布 式 光 伏 项 目 ,考 虑 到 户 用 光 伏 从 中请 并 网到 实 际 并 网 一 般 需 2— 3周 ,明 确 给 予 户 用 光 伏 一 个 月 的 缓 冲 期 ,最 大 程 度 将 《通 知 》发 布 前 已 开 工 的 户 用 自然人 分 布 式 光 伏 项 目纳 入 国 家 认 可 的 规 模 范 围 之 内 。
(中 电 传 媒 记 者 支 彤 )
国 家 雒 源 局 印 发 《关于力口强 电力行 业网络安呈工作硇指导意见》
本 刊 讯 为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网 络 强 国 战 略 的 重 要 论 述 ,全 面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网 络 安 全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近 日 ,国 家 能 源 局 印 发 《关 于 加 强 电 力 行 业 网 络 安 全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从 全 局 角度 指 导 、推 进 电 力行 业 网络 安 全 工 作 。
《意 见 》围 绕 进 一 步 落 实 电 力 企 业 网络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完善 网 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加 强 全 方 位 网络 安 全 管 理 ,强 化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加 强行 业 网 络 安 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强 电 力 企 业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 提 高 网 络 安 全 态 势 感 知 、预 警 及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支 持 网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能源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供需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电力市场逐渐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和竞争化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电力市场配置效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2023年将对转供电加价进行清理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规范的转供电加价机制,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提高电力市场效益,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加强市场监管,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

2. 透明公开原则: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参与者的决策能力。

3. 动态调整原则:电力市场需求和供应状况的变化应及时反映在转供电加价政策中,保证市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4. 政策稳定原则:转供电加价政策应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避免频繁变动,给市场主体带来不确定性。

三、实施步骤:1. 清理转供电加价政策:对现有的转供电加价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剔除重复、矛盾的政策,消除不合理的加价要求。

2. 规范加价机制:建立统一的加价机制,明确加价计算公式,确保市场主体在享受加价政策时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合理性。

3.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监督机制,对转供电加价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政策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信息公开:完善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转供电加价政策、加价计算方法以及市场主体的加价情况等,提高市场透明度。

5. 建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转供电加价政策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四、加价政策调整方向:1. 减少政策差异:通过整合各地区的加价政策,减少政策差异,提高市场一体化水平,降低市场运营成本。

2. 合理定价: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设定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保加价水平与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相适应。

3. 防止滥用行为:加强加价政策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加价政策进行恶意炒作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转供电加价的定义转供电加价是指供电企业在用户需要转供电的情况下,根据一定标准加收一定费用的行为。

第三章:转供电加价的标准1. 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合理、公平、透明。

具体标准根据供电企业的经营成本、市场情况、政策规定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批。

2. 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

3. 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应当根据用户用电情况进行分类,根据用电量大小、用电时间段、用电设备类型等因素进行差别化制定。

第四章:转供电加价的程序1. 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转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提供转供电加价的相关信息,包括加价标准、加价计算方法等。

2. 用户对转供电加价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诉。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3.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转供电加价的相关标准,对用户进行加价计算,并在用户用电费用中明确列示。

第五章:转供电加价的监督与检查1.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转供电加价的内部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加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2. 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对供电企业的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用户对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部门投诉,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转供电加价的监管责任1. 供电企业应当对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确保加价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对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章:转供电加价的违规处理1. 对于转供电加价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电力监管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供电企业进行整改。

2. 对于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收取转供电加价费用的,电力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用户相应的费用,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告知书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告知书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告知书尊敬的电力用户:您好!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价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转供电用户范围。

转供电是指终端用户未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行为,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用户。

终端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非直接抄表用户)。

二、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应按省物价局公布的销售电价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计算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总表电费。

按照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浙价资[2018]109号文件要求,将今年以来降低的电价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后续出台的降电价措施也要及时落实。

三、转供电主体责任。

1、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的电价,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与终端用户签订电费结算标准及方式等合同条款,确保于11月底前,所有转供电主体按省局109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执行,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帐,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以及总分表电量,采取公平分摊损耗方式的,应合理分摊损耗,定期进行结算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结果。

3、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接受社会监督,化解价格纠纷,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电费收缴行为,如实填报《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调查表》,于8月31日前寄送至桐庐县物价局。

四、法律责任。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价格政策,自觉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行为,取消不合理的加价行为。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解读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解读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解读1.国家为什么连续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措施?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工作目标,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改善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国家及本市发布了哪些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措施?为落实降价目标,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下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等4个文件,部署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价相关工作。

本市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电价相关规定。

陆续出台《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751号)、《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6号)、《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7号)、《关于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1589号)等四个文件。

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分批落实国家要求,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基本电费支出。

4月1日,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首先降低了本市郊区一般工商业电价 1.53分/每千瓦时;5月1日,落实国家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降低政策,全市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统一降低1.48分/每千瓦时;7月1日,落实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政策,全市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再次统一降低0.27分/每千瓦时。

截至目前,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平均降低2.26分/每千瓦时,其中城区降低1.75分/每千瓦时,郊区降低3.28分/每千瓦时。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电力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证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电力系统需要进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

本方案旨在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相关问题,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行,提高电力供应的可持续性。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内容及措施1. 清理转供电加价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着转供电加价乱象,导致电力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培育公平竞争环境和提高电力供应效率。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确保供应商和用户间的转供电加价公平合理。

2.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措施(1)取消过度的转供电加价。

对于存在过度加价的情况,相关部门要进行整顿和监管,确保加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建立透明的转供电加价机制。

相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转供电加价政策和规定,明确转供电加价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的转供电加价公开透明。

(3)加强对供应商和用户的监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供应商和用户的行为监管,防止供应商滥用转供电加价权力,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转供电加价的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要建立转供电加价的监测和评估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供电加价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施方案1. 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工作机制。

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制定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包括取消过度加价、建立透明机制、加强监管等。

3. 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

在实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过程中,要充分公开相关信息,使供应商和用户都能了解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要求,并进行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遵守意识和合规意识。

4. 加强监测和评估。

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加强法规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政策明白卡
一、2018年以来出台的电费电价政策
为落实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把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平均降低10%目标要求,河北省物价局2018年出台了冀价管〔2018〕44号、64号、115号、135号4个降低电费电价政策和冀价管〔2018〕84号、100号、113号、冀价检〔2018〕87号、101号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5个文件,我市属河北省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累计降低6.51分,两部制电价降低0.33分。

二、转供电主体明确执行的电价政策
对一般工商业的电价政策:
(1)供电部门对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电价的,2018年9月1日以后,转供电主体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平段销售电价加平均峰谷差4分钱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6255元/千瓦时。

(2)供电部门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峰谷电价的,2018年9月1日以后,转供电主体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5855元/千瓦时。

(3)自2018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供电部门对小区物业转供电主体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小区物业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5855元/千瓦时。

(4)转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的差价,要全额传导至分表用户。

对居民的电价政策:
(1)不执行阶梯电价收费的,电价标准为0.5212元/千瓦时。

(2)执行阶梯电价收费的,月用电量180(含)千瓦时以内的,电价标准
为0.50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之间的,电价标准为0.55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28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价标准为0.805元/千瓦时。

阶梯电价以年用电量为计费周期,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三、禁止随电费电价收取其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规定,转供电主体对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必须单独开局票据,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费和随电费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按用户分表电量和电费额度分摊。

转供电主体共用电力设施等费用要按照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解决,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合法收费、明码标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