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上下船及船上行走管理办法(暂行)
近海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近海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引言近海作业人员管理是保障海上作业安全和高效完成作业任务的重要保障。
为了落实好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近海作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近海作业的作业人员,包括船员、船长、船务人员、技术人员等。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是第一位的,一切作业行为都要始终以保障人员的安全为前提。
2. 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作业规程和标准,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3. 严格遵守岗位职责。
作业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超范围操作或擅自行动。
4. 相互配合、团结合作。
作业人员之间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作业任务,实现团结合作。
5. 严禁违规行为。
禁止作业人员在近海作业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作业人员管理机构设置1.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监督近海作业的各项工作,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2. 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 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要求参与作业任务,确保完成作业任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作业人员管理流程1. 从业资格审核作业人员应提交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和证件,经由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近海作业。
2. 岗前培训新聘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包括技术培训、安全培训等,确保其熟悉作业流程和安全规程。
3. 作业任务分配根据作业需求和作业人员的技能和能力,由相关部门分配作业任务,并明确任务目标和要求。
4. 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在进行近海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安全和完好。
5. 作业过程管理作业人员在进行近海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标准,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高效。
6. 事故处理一旦发生事故,作业人员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
7. 作业总结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作业水平。
游客上下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游客在上下船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景区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敦化市六鼎山文化旅游区所有游船及游客上下船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游船设施安全检查(1)游船驾驶员在上船前必须对游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体、救生设备、导航设备、动力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2)船务部每月对游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游船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 游客上下船安全引导(1)工作人员在游客上下船时,应提前到位,确保游客有序上下船。
(2)引导游客正确使用救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等。
(3)对于行动不便的游客,工作人员应提供协助,确保其安全上下船。
3. 游客上下船注意事项(1)游客在上下船时,应遵守工作人员的引导,有序排队。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上下船。
(3)严禁在船舷、甲板上嬉戏打闹,以免发生意外。
4. 应急处置(1)如遇游客落水,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救援,并拨打救援电话。
(2)如遇游船故障,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安全。
(3)如遇恶劣天气,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游客,必要时暂停游船运营。
四、员工培训与考核1. 船务部定期对游船驾驶员、救生员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2. 工作人员需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考核,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各项技能。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游客上下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3. 对于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敦化市六鼎山文化旅游区船务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游客上下船安全管理制度,敦化市六鼎山文化旅游区将致力于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不断提升景区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出海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出海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船员、海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出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出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出海作业。
第二章出海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组织对出海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常识、海上救生知识、紧急逃生演练等。
第六条出海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带、救生圈等。
第七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研究天气情况、海况和潮汐等信息,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出海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应按照安全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出海人员应遵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船舶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出海人员应主动监视和报告船舶设备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学习掌握海上紧急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和技能,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四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出海作业中,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出海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执行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紧急撤离船舶的情况,出海人员应按照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有序撤离,并尽可能救助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第十五条出海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救生设备和应急工具的方法和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自救和互救。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对出海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应对出海作业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出海人员对自身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登离船舶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所有去海上施工船舶工作的一切人员,都必须经过中交三航局有限公司如东项目经理部《登离船舶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培训后才能登船。
2.上下交通船的必须穿好救生衣。
3.上下交通船时做好登记。
4.应自觉遵守乘船秩序,依次排队。
等船靠稳、晃动不厉害时,在船员的指挥下,依次上下船。
船舶未完成靠泊时,严禁上下船。
5.登离施工船舶、在甲板栏杆外或甲板临边3米内(无栏杆处)行走时必须穿上救生衣;船舱外检查工作和施工作业时还应戴好安全帽、穿上防滑鞋。
要随时注意涌浪,保持身体平衡。
6.跨越船档时,必须从设有安全设施的地方通过。
避免单人水上作业和检查工作。
7.驾驶室是指挥船舶航行的处所,航行中,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任意进入。
停泊时,必须得到船长或船员许可方可进入。
驾驶室中各种仪器仪表、航行设备及开关,无关人员不准乱动。
《航海日志》、各种航海图表、通告及资料等,无关人员不得任意翻阅,未经船长许可不得携出驾驶室。
8.所有人员在工作时衣服不可敞开,手不能随意触摸,以防卷入锚机、绞缆机或不能带护罩工作的设备中(保持1.5米安全距离)9.轮机部室、吊机室除值班人员以外,其他人员非经船长、轮机长许可,不准进入。
机舱内各种机电设备,未经轮机长或值班人员的同意,不准任意启动。
各种警报设备、开关、阀门不准任意拨弄。
10.检查船舶作业场所应在白天进行,夜间进行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1.不得随意动用救生、消防设备。
12.不得在船上甲板、机舱、吊机内吸游烟。
13.严禁脚踩两船作业和检查。
14.严禁航行时舷外检查。
15.不得在船上甲板、机舱、吊机内赤膊、穿拖鞋。
16.不准在xx、xx、海游泳。
17.酒后4小时内不准上船。
3-4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船长,大副船舶管理)

第三节、船员管理有关法规 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航海系
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第三章:膳食服务 第四章:工作或休息时间 第五章:医疗和健康保障 第六章:遣返 第七章:工资支付 第八章:上船协议 第九章:未成年海员的特殊保护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海员首次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实习或 者见习4个月后,表现出不适应海上生活的,船东应当 尽快安排其在合适的港口遣返。
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船东应当建立并运行船上投诉处理程序, 并向每个海员提供该程序的副本,确保海员的投诉在船 上得到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船上投诉和解决的记录 应当留存,且提供一份复印件给海员。
、实习和见习的任何人员。
✓ (二)海员用人单位:指与海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三)船东:指船舶所有人或者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
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承担本办法规定的 海事劳工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 租人。
第四十四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 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偿由于服务机构或有关 船东未能按上船协议履行对海员的义务而可能给海员 造成的资金损失。
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上船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三)签署的地点及日期; (四)海员服务的船舶名称及在船将担任的职务; (五)海员的工资总额或者计算公式、工资构成以及支付方式; (六)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或者计算公式; (七)上船协议终止的条件; (八)社会保险; (九)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海员工资中代扣的费用; (十)遣返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适用的集体合同。
客滚船旅客和车辆上下船安全须知(三篇)

客滚船旅客和车辆上下船安全须知一、目的:规范旅客、车辆上下船秩序,保障旅客、车辆和船舶安全。
二、适用范围:各客滚船舶旅客、车辆上下船。
三、基本原则:1、上船时先上客后上车,下船时先下车后下客。
2、车辆、旅客分道上下,码头设施不允许时分时段上下车辆和旅客。
四、上下旅客、车辆前的准备1、车辆、旅客上下船前,水手、客运工作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各自的岗位,检查有无影响作业的障碍,冬季还要做好防滑工作。
2、大副负责与港口协调商定旅客、车辆上下船的有关事项。
五、上车作业1、大副负责车辆检票,同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三超车辆上船。
2、水手长负责在车辆舱入口处调度指挥车辆。
3、排车水手指挥安排车位,在车辆停稳后,告知司机关闭总电源及车上所有电器,刹紧手刹车,检查烟灰盒内烟头是否熄灭,带好贵重物品和船票、衣物等用品,关好车门、车窗。
待司机离车后,对车辆进行系固。
4、车辆、旅客在同一通道上船时,应先上客后上车。
车辆排到影响旅客上船时,应停止上车开始上客,旅客上船完毕再继续上车。
5、巡舱员负责车辆舱内的巡视检查。
6、舱内工作人员均有责任及时指挥、引导司机沿旅客通道,及时离开车辆舱,以及检查加固及查看有无其它安全隐患。
六、下车作业1、船舶靠稳后,大副安排水手对车辆进行解固,并检查是否有木楔、链条未解除,是否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2、解固完毕,通知司机进舱。
3、司机进舱后,提醒司机检查车辆解固情况。
4、水手长、水手指挥车辆按顺序下船。
5、车辆下船完毕,水手负责将加固器材归位。
6、车辆、旅客在同一通道下船时,应先安排影响旅客通行的车辆下船,再安排旅客下船。
7、水手、客运服务员人应劝阻旅客在车辆舱内停留,待车辆下船完毕开始下客。
七、上客作业1、车辆、旅客分道上船时,在船桥入口处和车辆舱通道入口两处分别检票。
2、车辆、旅客同道上船时,在码头上船处检票。
3、在上船入口处安排服务人员引导并搀扶老、弱、病、残旅客上船,保证旅客安全,并禁止船上旅客下船。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上人员的工作行为,营造良好的船舶管理环境,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提高航行效率,制定本船上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上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船员、乘客等。
第三条船上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维护船舶的基本秩序。
第二章船长管理第四条船长是船舶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上人员的安全与管理。
第五条船长应具有相应航海资质,并熟悉国家相关法规和海事管理规定。
第六条船长应制定船上工作指导方针,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并及时传达给船上人员。
第七条船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八条船舶的船员应具有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格的船舶管理证书。
第九条船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航海技能,并能胜任自己的岗位。
第十条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船员应按照船长的指示,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二条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不得擅离职守,严禁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乘客管理第十三条乘客应遵守船舶上的秩序,不得妨碍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四条乘客应按照船上人员的指引行动,并积极配合船舶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乘客应尊重船舶上的其他乘客,不得进行非法侵害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和谐。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注意个人安全和隐私,不得在船舶上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章工作安全和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所有船上人员应加强对工作安全的重视,服从船长和船员的安全指导。
第十八条船上人员在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使用安全设备,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船舶突发事件发生时,船员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航行安全。
第二十条船上人员应常态化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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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上下船及船上行走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规范人员上下舶船和船上行走的行为,避免人员跌倒、摔伤、落海事故,保证人员在船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及所有上下船舶人员。
三、人员上下船须有专人看护或2人以上结伴相互看护上下船,2人以上结伴时,不得同时上下船。
人员上下船时,应选择平坦、落差小且相互贴合紧密部位通过,严禁跳跃。
尽量避免在轮胎护舷上通过。
四、船舶颠簸、摇摆剧烈、档距较大,上下船通道有冰雪、油等妨碍安全通过的物品时,严禁冒险通过,应由所在船及时清理,使用缆机、车、舵、梯子协助人员安全上下船。
五、作业中,须人员上下船时,须规范穿带救生衣、安全帽、工作鞋,待驾驶员贴妥、靠拢,并得到允许后才可上下船。
拆接岸电人员须在缆绳全部带妥后且有人看护下才可下船。
上下船时应人缆(缆绳、电缆)分过,严禁拿缆(缆绳、电缆)跨越、上下。
六、值班人员上下船须征得当班驾驶员(船长)的同意,并由当班驾驶员(船长)指派专人看护,严禁私自上下船。
七、来船检查或办事、参观人员上下船时,须提前通知要去往船舶当班驾驶员(船长),当班驾驶员(船长)要指派专人看护,并指引安全方便通道。
八、人员使用舷侧梯子或其他便携式梯子上下船时,应遵守使用梯子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前检查,专人看护扶稳梯子,攀爬过程中防止挤手。
每次只能一人通过梯子。
九、人员在船上行走时,除应急外,应缓步慢行防止摔倒。
抓牢栏杆、扶手和防滑绳。
作业时应尽量在有防滑格栅处行走。
十、及时清理行走通道上的冰雪、油迹、缆绳、电缆和其他杂物,保持照度良好。
十一、除舷外作业外,严禁舷墙上、舷墙外站立、行走。
航行及作业时,应选择安全位置坐稳、扶牢,避开可移动的门窗、尖角部位,防止船舶摇摆、磕碰造成人员受伤。
十二、航行和作业时,人员尽量避免去室外行走和作业,如必须去室外,应征得当班驾驶员(船长)同意,并指派人员看护。
十三、机舱设备复杂,高低不一,对于走动较多和位置较低的管路、设备及突出的尖角部位应尽量做包扎处理,如有必要应做醒目标记。
十四、一旦人员落水,应按应急部署表进行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对落水者施救。
十五、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员,有义务对被看护对象进行必要的协助、提醒,并应保持被看护人始终处于视线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