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国职工因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41f3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dc.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劳合字〔1995〕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请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范围《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经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外籍员工和台、港、澳员工。
二、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有关问题1.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
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
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但职工医疗期未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须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方可终止。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4.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凡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的(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下同),企业应当将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此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5.被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原系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4•【字号】京政办发[1995]50号•【施行日期】199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实施《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为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凡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必须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交纳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以下简称管理服务费)。
二、城近郊区管理服务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远郊区、县管理服务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管理服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外地来京人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经市劳动局批准进京务工的外地人员,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局负责征收。
征收管理服务费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再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任何其他管理费用。
四、管理服务费由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本人按照《暂住证》核定的暂住期限一次交纳,也可以由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代为交纳。
用人单位一次交纳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纳。
五、对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免收管理服务费。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352a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df.png)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 12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中国北京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四、合作开发 (3)五、新的投资方式 (4)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5)一、设立程序 (5)二、审批权限 (6)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6)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6)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8)一、产业政策 (8)二、地区政策 (8)第五部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10)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0)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1)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1)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2)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2)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308号文-用人单位补贴.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1月6日印发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23•【文号】劳计字[1990]56号•【施行日期】1990.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 号)代替)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劳计字<199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现将我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内部组织贯彻实施,不登报,不对外宣传。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三、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及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相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2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以达到3倍。
四、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五、本意见供内部掌握执行。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6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投资方有限公司(或个人)决定在____投资设立外资独资有限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中文:____英文:____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第三条投资方名称____;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____。
第四条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___的法律、法令和____市的条例、规定并遵守。
第二章经营范围与规模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
(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本公司的生产规模。
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本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人民币。
第八条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出资方式为____。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投资方缴资计划。
第一期____元,公司成立后____个月内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在____年内缴齐。
缴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投资方增资,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参资,或以公司自身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若要转让资本,不论全部或部分,须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经投资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本公司可与国外其它经济____建立合资、合作公司以及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____名,由____方指定。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申办护照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资企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90]7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11.30
【实施日期】199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
企业)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申办护照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70号1990年11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也相应增加。
外资企业中的中国职工出境进行技术培训、科研开发、经贸洽谈、市场考察及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等活动越来越多。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现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