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或按“一逾两呆”口径所划分的逾期、呆滞及呆账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以下简称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下同),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使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四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三)依法合规原则:贷款重组涉及的主体、重组手段、抵(质)押物的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以收回部分贷款本金,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四)在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会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贷款;(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参照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农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将荆门农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按照银监会贷款分类标准认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信贷资产。
第四条荆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真实反映、动态管理、专业经营,合规处置、及时监测、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不良贷款形态要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及时、动态地掌握不良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具体情况对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成立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原则上小额不良贷款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原单位清收,对大额不良贷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发放的所有贷款应实行集中管理;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要合规合法,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跟踪掌握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对造成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以及未按规定管理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纪律、法律及其它手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荆门农商银行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辖内各分支机构要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管理的决策、处置、清收、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行社依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监测、预警、计量、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七条按风险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一)次级贷款。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公司类客户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可疑贷款。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农商银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加大表外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实现资产处置的价值收回最大化,损失最小化,根据《农村信用社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及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不良贷款指已纳入表外报表管理或已从表内转出且应当纳入表外管理的核销贷款和置换不良贷款,具体包括:1.核销贷款,指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并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归属在表外已核销资产科目的贷款;2.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3.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和股东购买不良贷款,所有权、收益权让渡的除外。
第三条表外不良贷款要视同表内不良贷款管理,坚持“明确责任、统一管理、全员参与、规范操作、灵活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处置过程规范化、处置方式公开化、处置方案最优化”的基本要求。
实行表内外账、表、簿统一核算,实行机构与责任人统一考核,实行长年严管与不良清收处置阶段性攻坚统一举措。
- 1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总行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表外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五条总行经营层设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由行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表外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六条各支行设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小组,由支行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委派会计共同组成。
负责表外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以及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处置,负责制定表外不良贷款超权限的处置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实行支行负责制,支行行长是支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管户客户经理是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工作遵循账销案存、对外保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分工合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doc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
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
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不良贷款的管理,确保农商银行的稳健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的不良贷款发生额高于规定的大额标准。
第三条农商银行在大额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当坚持“审慎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分类管理和风险防范,并建立健全适应本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社会和舆论压力下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第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高质量、续贷、再贷等贷款管理的有关政策请参阅农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大额不良贷款的划分
第五条农商银行以核销、损失、呆账的余额为基础,计算不良贷款发生额,对以核销、损失、呆账的余额为依据、对借款人组织形式不同的贷款划分为大额贷款、
不良贷款,其各自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额贷款划分标准
1.单笔贷款大于本行同业年度单笔授信额度的10%;
2.个人贷款余额达到500万元;
3.涉及农产品、能源等行业的批发贸易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额贷款余额,需要综合考虑其与本行的业务关系和经营状况,以及银行与其业务往来的保持独立性和公正
性问题。
(二)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1.发生核销、损失、呆账的贷款余额占同期该笔贷款发放余额的50%以上;
2.减值准备与贷款金额之比小于30%;
3.银行高度关注的风险客户的贷款,经长期的风险提示,客户未积极配合银行催收,其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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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强化信贷管理,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和操作规定,因责任事实的存在而导致贷款形成了不良。
通过本行责任认定机构对贷款各流程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凡有不尽职行为因素导致形成不良贷款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营销、授信、审批、管理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行回购;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宽严适度、惩前毖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认定处罚范围与对象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常规贷款风险分类(含专项稽核)、省联社或监管部门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不良类别中的迁徙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七条坚持宽严适度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减少资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责任贷款应坚持追本溯源,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不良贷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章不尽职行为界定第八条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根据责任人的主客观因素,责任行为分为故意不尽职行为、严重不尽职行为和一般不尽职行为。
故意不尽职行为是指明知贷款有很大风险,预计发放后肯定会产生危害本行利益的后果,但仍通过欺骗、勾结等行为,捏造事实诱导审批人决策错误,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商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法

商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法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条件和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已经发生违约行为,以及虽然没有违约,但其自身还款能力明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商行面临不良贷款时,需要采取有效的处置方法,使得贷款风险得到控制,保证自身的经营利润和资产的安全。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法:1.还款协商:商行可以与借款人进行还款协商,通过调整还款计划、延期还款、降低利率等方式,帮助借款人解决还款困难,尽可能地实现债权回收。
2.债务重组:对于确实存在还款困难且有一定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商行可以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减免一部分债务、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提高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3.债权转让:商行可以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AMC),通过出售债权获得一部分回款,转移不良贷款的风险,同时也减少了商行的管理成本。
AMC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追讨债权,如向借款人发起诉讼、拍卖抵押物等。
4.处置抵押物:对于存在抵押物的不良贷款,商行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以获得回款。
如果抵押物价值无法全额覆盖债务,商行则需要寻找其他追偿手段,如追加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等。
5.银团贷款转手:对于大额银团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商行可以将自己所持有的一部分贷款转让给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分散风险和减少损失。
这需要商行与其他银行进行谈判,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
6.外包和委外:商行可以将不良贷款的催收和追偿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催收公司,以提高追偿效率和成本控制。
也可以将不良贷款委托给委外机构,由其负责管理和处置,减轻商行的压力和负担。
7.处理破产和清算:对于那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的不良贷款,商行需要根据法律程序对借款人进行破产和清算处理。
这需要商行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债务能够尽快清偿,并争取尽可能大的债权回收。
无论采用何种处置方法,商行都应该注重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置过程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贷款。
工作方案镇清收农商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镇清收农商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镇清收农商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背景介绍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银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贷款余额不断增加。
随之而来的是,不良贷款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不良贷款给银行业务带来了极大的经济风险,也威胁到银行的稳定运营。
近年来,农商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越来越突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已经成为农商银行不可避免的任务。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显得至关重要。
工作方案的制定目的本工作方案旨在针对农商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确立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清收成本,为银行业务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方案的执行流程1、不良贷款识别阶段首先,农商银行需要加强不良贷款的识别工作。
通过召开识别会议,明确不良贷款的种类、规模、影响范围等重要内容;通过调查核实阶段,了解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包括资产状况、担保状况、借款人能力状况等因素;通过评估阶段,对不良贷款的程度进行评估,以便确定清收预期目标。
2、清收方案制定阶段根据不良贷款评估结果,科学制定清收方案。
清收方案应包括清收目标、清收流程、清收阶段等内容。
具体而言,清收目标应该清晰明确,分为长期清收目标和短期清收目标;清收流程应该有序、安排科学,避免错综复杂;清收阶段应该确定,包括预防清收、拍卖清收及质押清收。
3、清收实施阶段农商银行应指定专门的清收小组,根据制定的清收方案执行清收工作。
清收实施阶段包括按照清收方案的清收流程,按照清收步骤逐一推进。
具体而言,应定期核查不良贷款状况,进行风险排查,加强信贷管理,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同时,对清收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清收工作的效率。
4、清收成果验收阶段清收成果,是农商银行清收工作的终极目标。
因此,在清收实施阶段结束后,必须进行清收成果检查和质量验收。
检查和验收工作应主要从市场价值、价值回收率、收购价格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清收成果达到预期目标,并为今后的业务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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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分管行长批准,市场拓展部(含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总经理、原责任人,可以按照贷款本息原价出售不良贷款。
出售后不良贷款原责任人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条有足值抵质押的购买者可向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贷与收购不良贷款等额的二年期贷款并享受基准利率,贷款用于收购该笔不良贷款。
被出售的违约借款人计入失信名单和征信系统,清除出本行,不得再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条不能原价出售的不良贷款,进行内部转移。
第五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是指本行市场拓展部管理的不良贷款,通过资产管理部和相关责任人的公平竞价,进行不良贷款定价,转移至资产管理部的活动。
不良贷款被责任人竞买的,由出价最高的资产管理部代管并监督责任人处理不良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不良贷款通过竞买转移至资产管理部后,资产管理部(包括代管),按照行长要求的进度,代表本行“打包出售”、“委托清收”、诉讼、核销等依法处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由分管行长主持。
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在本行内网上通告,通知到所有的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可能受到连带责任的人)和全部资产管理部参加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相同价格者责任人优先购买。
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参与人除
资产管理部之外,其他人应当事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量由主持人决定。
相关责任人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后,当履约保证金不能覆盖该笔不良贷款占用资金利息时,由代管该笔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部按照自己在转移定价时的报价得到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
第七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不良贷款的部门应当逐笔进行,以便落实责任。
进入“损失”类、“可疑”类二年以上的不良贷款,已核销、已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根据行长确定的不良贷款率需要内部转移的每一笔不良贷款必须内部转移。
每一笔不良贷款可以是零价格转移,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定价后资产管理部确定责任做出处理决定,法律合规部稽核落实责任,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八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后,直到资产管理部处理该笔不良贷款之前,原责任人均可用高于内部转移价格和资产管理部支付资金成本之和从资产管理部收购该笔不良贷款。
第九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后,监事会监督资产管理部落实
责任,不良贷款责任人按照法律和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资产管理部作出合法、合规的决定或者建议,本行各部门及责任人必须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