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全国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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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20修订)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20修订)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20.0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 BRANCH版本修订说明声明一、为方便做市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参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上位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上位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并在网站()及时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2020年2月目录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1)一、业务概述 (1)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1)通过初始登记、新增股份登记取得做市库存股票 (2)一、业务概述 (2)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2)做市证券划转业务 (3)一、业务概述 (3)二、申请材料 (3)三、办理流程 (4)四、收费标准 (5)做市交易结算业务 (6)一、结算账户 (6)二、结算路径业务 (6)三、资金结算业务 (6)四、风险管理 (7)五、收费标准 (7)附件1做市证券划转申请表 (8)附件2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9)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一、业务概述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做市业务备案的证券公司,可至本公司申请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做市交易。

已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注销业务。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相关业务的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3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发布日期 : 2021.05.28实施日期 : 2021.05.2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为健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发布前,挂牌公司已触及《细则》第十六条新增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即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之外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细则》关于强制终止挂牌的规定。

本《细则》发布后,挂牌公司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以2020年作为首个起算年度;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八项的,以最近一次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起算。

挂牌公司在本《细则》发布前已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强制终止挂牌决定的,不适用《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股转公告〔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公告〔2023〕347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增强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或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以2023年8月31日为启动日的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适用本办法。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6年5月27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做好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股票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发[2017]1708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做好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股转系统发[2017]1708号)
各市场参与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3号,以下简称《转让细则》)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将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转让细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业务安排
为配合制度实施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将于制度实施前后暂停部分业务办理,请市场各方协助做好配合工作:(一)2018年1月2日至1月12日,全国股转公司暂停受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做市商加入或退出为股票做市业务;1月8日至1月12日,将暂停办理上述在审业务。

(二)2018年1月3日至1月17日,全国股转公司暂停办理已取得同意挂牌函公司的股票挂牌手续。

(三)2017年12月25日起,全国股转公司不再办理。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新三板市场)2020年03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BRANCH声明一、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上位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和有关上位业务规则为准。

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规定的,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三、相关市场参与者应按照本指南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流程表》(见附件一)的要求办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结算业务。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指南,并在本公司网站()更新。

五、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2020年03月目录第一章发行人业务办理指南 (1)一、公开发行股份登记 (1)二、超额配售股份登记 (3)第二章主承销商业务办理指南 (6)一、准备工作 (6)二、公开发行工作 (6)三、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开立(如有) (7)第三章结算参与人业务办理指南 (8)一、公开发行工作 (8)二、接收股份登记数据 (9)第四章发行失败或中止的处理 (10)一、T日确认发行失败或中止 (10)二、T+1日—T+2日确认发行失败或中止 (10)三、T+3日起至完成挂牌手续前终止发行 (10)第一章发行人业务办理指南一、公开发行股份登记(一)发行前提交登记申请1、发行人应在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方案无异议并选择发行代码后,按本指南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2024年发行人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2024年发行人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2024年发行人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八)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北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六)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1〕324号发布日期 : 2021.03.19实施日期 : 2021.03.19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公司综合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32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发布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9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为规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以下简称《重组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适用指引。

1.部分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1.1 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及生产设备挂牌公司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达到《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以及购买或出售生产设备,若达到《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2 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挂牌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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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确保股转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电子化征收业务的顺利实施,我司将联合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组织全网测试,请各结算参与人依照测试方案进行准备并参与测试。

测试方案详见附件。

附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
一、测试目的
为了落实《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确保股转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顺利开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5年6月13日(星期六)组织全网测试,主要通过模拟股息红利所得税征税明细的发送、申报、反馈以及资金结算处理过程,检验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的正确性。

二、参测单位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深圳证券通信公司
3、证券公司
4、托管银行
三、测试内容
通过模拟1个工作日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处理全过程,验证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对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的适应性。

(一)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的模拟测试
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模拟投资者征税明细的发送、结算参与人征税明细申报的接收、征税明细反馈的发送、日终资金结算处理。

券商及托管行系统:投资者征税明细的接收、投资者征税明细(扣缴成功)的申报、征税明细反馈的接收、日终资金结算处理。

四、测试时间安排
测试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星期六)9:00至15:00。

中国结算于9:00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个人投资者征税明细。

结算参与人于12:00前向中国结算发送征税明细申报数据。

具体安排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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