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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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无机轻集料砂浆类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应用量快速增长,由于存在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控制不严等因素,已对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构成不利影响。

为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建筑外墙应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相应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只能采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

其系统构造、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除必须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外,还应满足《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工程应用,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规定的目录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其生产企业应先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后,在产品使用地住建委备案登记。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市墙改办关于印发《、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武墙改办字〔2010〕11号各区建管站(墙改节能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八月五日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二、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在汉办事处(分公司)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三、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应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四、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六、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七、经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八、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九、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 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施方案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施方案

附件1: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施方案一、首次认定工作步骤1、墙材生产企业向当地(市、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申请认定,并提交申请材料。

2、各市、州墙革节能办对企业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报省墙革节能办。

3、省墙革节能办和认定委员会委托各市、州墙革节能办组织成立的现场审查组对当地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及本地认定的汇总表报省墙革节能办。

4、省墙革节能办和认定委员会审核、发证。

二、首次认定实施方案1、成立市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成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人员3—5人,报省墙革节能办备案。

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市级墙革节能办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2—4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组成。

必要时省墙革节能办可聘请专家参加。

2、确定本地新墙材认定规模和认定计划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调研本地建设工程的规模,预测墙材需求量,确定本地新墙材认定规模。

通过调研本地墙材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工艺设备水平及税务(增值税和所得税)情况,对照认定标准确定本地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计划,并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

认定规模和计划报省墙革节能办。

3、认定的组织工作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在我省首次开展,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加强宣传,认真组织本地墙材企业参加认定,保证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4、认定材料的初审各市、州墙革节能办接到正式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按照《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初审,指导、帮助申请企业完善申请材料,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及汇总表及时上报省墙革节能办。

5、现场审查与审查报告经市、州墙革节能办初审合格的认定申请,由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委托各市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现场审查组,代表省认定委员会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16
•【字号】通告〔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为保障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包括日用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安防、电工及材料、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环保相关产品等10大类186种产品。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文本详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doc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zip。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鄂建文〔2021〕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外墙保温因系统选用不合理、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深度不足、施工控制不严等原因,导致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拆除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

为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节能产业及技术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美观实用”的原则,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重点推广1.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2.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剪力墙结构选用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4.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二)限制与禁止使用1.外墙内保温系统(内侧墙粘贴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板除外)仅适用于全装修建筑。

2.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3.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外墙保温材料。

4.浆料类(含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用于外墙内保温工程时,只能在热桥翻包、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及厨房、卫生间使用。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11月21日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及林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技、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和本地区的资源节约规划,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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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与型号
检验类别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编号
结果
注:1.监督检验包括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抽查(近两年的监督检验结果)。
2.在“产品名称”栏内写明受检产品规格型号。
主要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或精度
数量
检定日期
注:委托检验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认定审查意见表
县(县级市)上报意见
(印)
年月日
市(州)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委员会意见
(印)
年月日
省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委员会意见
(印)
年月日
附件2
认定证书编号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
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产品名称
所属市、县(区)
申请日期
湖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印
企业名称
经济所有制性质
主管机关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全厂职工人数
技术管理人数
厂区面积(㎡)
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销售产值
(万元)
实现利润力
申请认定产品明细表
序号
产品名称(规格、品种)
执行标准
上年产量
产品合格率
1
2
3
备注
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说明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台数
技术状况
备注
技术状况按设备有关规程填写:一般、完好、较差
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主要人员统计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从事专业
职务
任职年限
法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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