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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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政策解读材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政策解读材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政策解读材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产业政策政策,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以适应当前行审批改革工作要求,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颁布施行有关墙材革新政策,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同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增加了新型墙材新产品,提高了墙材工艺设备和产品技术准入条件,现行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中认定条件和产品目录已不适应新的产业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

因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国家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5号公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建发〔2018〕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换证有关事项通知明确如下:一、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新换发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认定证书》换证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给予换发新证。

二、《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换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三)主要产品生产执行的现行标准。

(四)产品生产和产品出厂管理制度。

(五)我省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检测报告(一年内)、产品原料废渣掺量检测报告(一年内)。

(六)使用页岩资源生产烧结新型墙体材料,应提供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使用废弃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提供废弃资源来源证明(供应合同或协议)。

(七)近期企业生产现场照片两张(一个月内)。

附件: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5日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建筑行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和认可。

这些新型材料具有较传统墙体材料更优秀的性能和特点,为建筑行业带来了更多可能性和机会。

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既是对其性能和质量的验证,也是对其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

本文将从选择认定机构、认定标准和认定过程等方面探讨如何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首先,在选择认定机构时,需要考虑其权威性和专业性。

一般来说,国家级认定机构和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更具可信度。

国家级认定机构通常具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能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鉴定。

而第三方认证机构通常具有较为灵活的认定方式和较为独立的立场,能够提供客观和公正的评估结果。

其次,在认定标准方面,需要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特点和用途确定相应的标准。

一般来说,认定标准包括性能指标、安全指标和环境指标等。

性能指标主要包括强度、耐久性和隔音性能等,以评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品质和可靠性。

安全指标主要包括防火性能和抗震性能等,以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环境指标主要包括无毒无害和可回收利用等,以保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环境的友好性。

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性质和功能,可以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并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展不断完善和更新。

最后,在认定过程方面,需要考虑实验测试、现场验证和市场调研等环节。

实验测试是最常见的认定方法,通过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一系列的试验和检测,得出其性能指标和质量水平。

现场验证是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实际施工中的应用情况进行观察和评估,以验证其实用性和可行性。

市场调研是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市场竞争力和需求情况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其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这些环节需要严谨的设计和科学的方法,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对其性能和质量的验证,也是对其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

在认定过程中,选择权威的认定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进行实验测试、现场验证和市场调研等环节,可以得出准确可靠的认定结果。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及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现修订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李楷,************;蒋德勇,************。

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2.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城镇为重点,在农村逐步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实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四)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统计、信息交流和宣传培训;(五)为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咨询服务;(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二.新型墙体材料定义、范围如何界定?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土地和能源、环境保护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因为,第一,新型墙体材料概念是动态的,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工艺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生变化,即:有些墙材目前属于新型墙材,若干年后,可能被淘汰,而不再纳入新型墙材范围。例如:粘土多孔(空心)砖相比实心粘土砖用土少,烧结过程具有明显的节能效应,考虑到当前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把孔洞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粘土多孔(空心)砖作为一种过渡产品,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也视为新型墙材。第二,墙体材料是否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直接涉及到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第三,国家已公布了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后国家和自治区还会适时公布新的目录
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为:(一)产品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三)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的程序: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应当向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流程图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流程图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初步认定
申请人
1.《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由当地新墙办出具的是否符合新墙材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
5.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培训证明);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执行的产品标准。
6.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措施。
7.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除提供(一)至(六)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材料。
8.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1.《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2.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到期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矿许可证》(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需提供)。
7.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办理流程图
(换证)
递交认定材料
(报当地新墙办审核)
受理审核(30个工作日)
检查申请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审核后签具意见,报省、市新墙办审核。
认定审查
(每个月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

观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

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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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桂建墙改[2013]1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
(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1)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2);
(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
五、适用范围
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
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材料(一式4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桂建墙改[2013]1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5.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

(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1.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2.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
6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
7.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8.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二)混凝土空心砌块(砖)类(含工业和建筑废渣砼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评定证书(复印件);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6.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三)、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炉渣)砖(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5.提供每条压力容器(蒸压釜)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
6.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7.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四)板材类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6.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十、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1
十一、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贺州市政务中心一楼联合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春冬)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00
(夏秋)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30 十四、相关材料示范文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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