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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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退付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武汉市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15%上缴省级国库,本级留成85%;各县(市)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20%上缴所在市级国库,本级留成8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该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资金支持等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指由贵州省政府投入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支持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和项目实施。

第三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各项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项基金的正确使用。

第四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的管理机构为贵州省科技厅,具体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和管理第五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贵州省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和应用的企业和个人。

第六条征收方式采用定额方式,依据征收对象所从事的活动、规模、收入等指标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贵州省科技厅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联合制定。

第七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征收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缴纳方式由贵州省科技厅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确定,并向征收对象通知。

第九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遵循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项目的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创新创业的支持等。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贵州省科技厅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总相关数据报送贵州省政府。

第十三条征收对象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且取消享受专项基金支持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可由贵州省科技厅会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如有补充或修改,由贵州省科技厅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共同决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围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征收的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进行新型墙体材料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征收标准和程序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主体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对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入、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应当具备研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能力,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申请的项目和资金用途进行使用,并及时向征收主体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公开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征收主体应当制定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建立专项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征收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主体有权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专项基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省政府令〔2007〕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前款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目录执行。

第七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返退、结算)》。

第九条各设区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30%上缴省级国库;各扩权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90%缴入本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各县(含县级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20%上缴市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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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1
附件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
2
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经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
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八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财政票据。


3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
方财政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
入库。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
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
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4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
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
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
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5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
6
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第
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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