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第二、三、四条。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AA市住建局负责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3.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4.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5.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一、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3、审核材料:(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文物保护、园林古建类企业
录取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宁建建监字[2011]37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3
【实施日期】201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文物保护、园林古建类企业录取结果的通知
(宁建建监字[2011]37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基字[2009]749号)和《关于开展“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文物保护、园林古建类企业扩库录取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1]257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委于2011年3月中旬开展了相关的扩库录取工作,经扩库公告、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部门会审、媒体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了13家文物保
护、古建类入库企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南京市政府投资文物保护、园林古建类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企业名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规定

自受理之日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法律效力
取得审核意见后方可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原特区内各区住建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在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建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其项目报建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项,其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资料递交到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咨询、投诉电话:83788067、83788939。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
事项内容
一、申请办理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项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未超过30天; 2、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抹灰前建设单位已向项目报建属地质监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并已完成现场验收;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不低于60%;4、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的质监部门已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核验意见;5、申请退款单位是原缴款单位。二、重要提示1、一次性备齐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购买发票及复印件;2、新型墙体材料购买发票上应注明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尺寸规格、数量和所使用工程名称。
决定机关
市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建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程 序
1、建设单位在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墙体未抹灰前预约质监部门验收墙材使用情况,并由质监部门拍摄录像;2、原缴款单位向原征收机关(其中市属项目及原特区内各区属项目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窗口)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3、15个工作日后,退款申请单位到原征收机关(其中市属项目及特区内各区属项目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组)领取同意退款审批意见并办理退款手续。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于节能环保的需求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应用成为了建筑行业的重要课题。
为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江苏省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通过征收资金来支持相关项目。
本文将从征收对象、征收金额、征收用途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征收对象。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征收的金额按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征收的金额则按其使用面积来确定。
其次,征收金额。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征收金额,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其使用面积来确定征收金额,具体金额可以根据不同面积段来确定。
再次,征收用途。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金额将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具体来说,征收资金将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和应用项目。
科研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改进、材料的制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生产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扩大生产、提高产能等方面的项目。
应用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推广等方面的项目。
最后,征收方式。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的方式。
即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其销售额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其使用面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征收税款的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将有助于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通过征收资金来支持相关项目,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江苏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办事指南———申办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办理根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2、《财政部关于连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3、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二、服务对象、范围、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5、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XX市进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此外,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不予返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2、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3、使用未经XX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者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与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4、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的;5、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5篇)

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5篇)第一篇: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事项: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使用单位缴纳新墙材专项基金的管理二、设定政府基金服务的法律依据(一)财综[2007]77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二)云财综[2003]84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六条;三、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国家政府基金服务条件 1.开工前征收;2.墙体部分完工且未抹灰前,需现场核查工地、填写新墙材专项基金退费现场核查表3.竣工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及返退。
五、申请材料 1.缴费通知单(原件); 2.现场核查表(原件);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4.工程结算(主体部分复印件、原件备查);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原件);6.退款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委托函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六、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程序1、征收程序:新墙材专项基金由昆明市规划局窗口代收,预缴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建筑物框架结构每平方米7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6元,难以确切计算建筑面积的,按每块 1 粘土实心砖0.03元计收;2、返退程序:工程竣工(四个月之内)——凭新墙材预缴专项基金单据(第二联),资料齐备——市建设局窗口办理;七、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受理机关昆明市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市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29。
八、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决定机关市建设局(新墙材办公室)为管理机构九、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十、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下载第二篇:新型墙材使用专项基金返退申请新型墙材使用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叶县建设局墙改办:由河南皓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皓兴-御龙湾三期35#、36#、37#、38#楼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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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建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均应依法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市本级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凡在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和市级板块平台)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现场查验及返退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建设单位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缴纳专项基金的墙材管理机构或征收部门申请现场查验和专项基金返退。
第五条专项基金征收、审核返退工作接受财政、审计、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征收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按项目规划审批核准的建筑面积,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并领取相关业务宣传资料。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征收地点为各级墙材管理机构设立的政务事项办理窗口。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作为缴费单位预付款附件资料(不作报销凭证),缴费单位申请返退时需提供缴款书原件,不予返退的资金由墙材管理机构出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
第七条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包括建筑或构筑物基础墙体材料查验和建筑或构筑物的主体墙体材料查验(以下简称为基础查验和主体查验)、建筑节能查验。
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按时间节点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墙材管理机构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
一、基础查验
砌体结构的在建工程应在基础出正负零后,其他结构的在建工程应在基础底板未浇前,由建设单位提出基础查验申请,查验内容包
括:
1、是否使用了相关文件规定禁用的墙体材料;
2、使用混凝土普通砖的,查看主砖是否具有标识,且是否取得《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二、主体查验
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墙体粉刷前,应提出主体查验申请。
查验内容包括:
1、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凭证;
3、墙体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4、现场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有标识,无标识产品一律视同无《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
5、墙体材料的购销合同和现场用材记录单(建设方盖章后带回一份);外地产品应出具在我办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否则其已使用部分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6、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7、临时建筑及围墙是否使用了明令禁用的墙体材料。
基础及主体现场查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派员到场并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否则视同未查验。
现场查验记录是返退的重要依据,查验记录中显示的墙体材料,方可列为日后返退计
量的墙材。
三、建筑节能查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并应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报所属墙材管理机构审核,墙材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第八条申请返退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提交有关基金返退结算申请材料。
若提交资料齐全,墙材管理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返退审核。
二、申请返退结算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预缴专项基金的票据原件,即《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
3、《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现场应用验收记录单》原件(建设单位盖章);
4、《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5、购销新型墙体材料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清晰)的原件及复印件(校验比对后,墙材管理机构在复印件加盖“与原件已核”印章,原件上加盖“返退验讫”印章);
6、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供货单位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及市墙革节能办认定专用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复印件,外地产品还需提供在我市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
8、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
第九条基金返退标准
(一)全额返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均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2、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二)下列情况属于部分返退:
1、建设工程未申请或逾期申请基础查验,专项基金扣减20%再予以核算;
2、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但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的,专项基金扣减50%后再予以核算;
3、建设工程使用《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超过墙材总量6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核算返退。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
1、建设工程(含围墙及临时建筑)中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2、民用建筑未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
3、未申请查验或申请查验时已无法实施主体查验和建筑节能查验的;
4、使用不合格墙体材料的;
5、经查实报送虚假返退申请资料的;
6、使用《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未超过60%比例的。
第十条墙材管理机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含预收款)结余情况,及时梳理不符合返退条件的预收款项目,并结转为专项基金纳入国库。
第十一条各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域的查验及返退细则;市级板块平台查验及返退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根据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现场查验及返退标准由市住建委、财政局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2014年1月1日起现场查验(含基础、主体、节能)的工程项目均执行本细则相关返退条款。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