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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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宁政规字〔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以下称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时限和幅度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组织领导。

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监察机关依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裁量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裁量权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

其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或者设定不合理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清理。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附件1: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市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裁量权时,应该避免出现以下行为:(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并不能说明理由;(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习惯;(五)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宽严失度;(六)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财政违法行为可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宁委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委发〔2012〕70号)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抓好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落实,现将《南京市关于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2012年12月18日南京市关于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市、区、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县上述机关中科级副职以上(含科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市、区、县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县上述单位中相当于科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市属和区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包括:(一)《规定》第三条所列有关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二)《规定》第四条所列有关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三)《廉政准则》专项检查及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求报告的事项;(四)其他按要求需要报告的事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一、实施办法(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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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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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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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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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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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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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 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确 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统 一处罚标准、规范处罚程序,提高 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限制行 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 因行政处罚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 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的范围和对象
作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 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程序 不规范、处罚结果不公正等,这些问题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规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Part
06
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建立专门领导小组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 协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规范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 工作合力。
加强督促指导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29•【字号】宁政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04]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富民强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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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2015年)
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下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避免出现以下行为: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并不能说明理由;
(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习惯;
(五)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宽严失度;
(六)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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