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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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一)协助分管业务。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精神,结合湖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结合人员过渡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依据领导职务的职数按规定比例确定,不得突破。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职务名称应规范。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二)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二)助理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三)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副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五)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六)办事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国有企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六章薪酬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能力结构,完善退出工作机制,规范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根据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及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领导职务人员是指由于机构改革、领导班子建设需要、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公司总经理助理(含同职级人员,下同),总部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或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岗位,但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司党委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非领导职务人员原任职务、能力素质特点、承担任务分工等,分类进行管理;(三)发挥作用原则,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四)权责利对等原则,科学考核评价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业绩,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负责审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任免非领导职务人员,核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薪酬,研究决定涉及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研究制订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非领导职务人员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薪酬实施备案管理。

第七条公司总部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业务指导、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评价、薪酬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第九条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中层正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5周岁(女性不小于53周岁),中层副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3周岁(女性不小于50周岁),正职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副职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原则上应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转任非领导职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单位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五条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七条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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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以及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非领导职务
本标准所称非领导职务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高级业务主管(经理)、主任工程师、调研员等职务。

主任工程师为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岗位,本标准对主任工程师的选拔与聘任、岗位职责、相应待遇及任职年限作出规定,日常管理详见5级工程师相关管理制度。

3 总则
3.1 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理顺在推进管理人员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管理人员工作机制,建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3.2 非领导职务人员选拔任用原则:
a)注重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体现重在实绩、兼顾年龄和资历。

b)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所在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调整到相应
单位。

c)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职数。

4 聘任条件
4.1 基本条件
4.1.1 主要考虑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工作勤勉,业绩突出,在职管理人员。

4.1.2 由于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公司二级单位(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职务的。

4.1.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2 高级业务主管(经理)分项条件
4.2.1 男性不超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

4.2.2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4.2.3 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2.4 累计担任正科级(业务主管)以上管理职务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4.2.5 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沟通能力;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掌握专业管理的方法,熟悉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4.3 主任工程师分项条件
4.3.1 男性不超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

4.3.2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4.3.3 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3.4 累计担任正科级(业务主管)以上管理职务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4.3.5 具有组织科技攻关,解决科研、设计和生产实际技术难题的能力和经历。

1
4.3.6 系统掌握专业理论和操作知识,掌握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的先进技术,专业功底深、实践经验多、应用能力强,在重大科技攻关、重大工艺改造中做出较大贡献。

4.4 调研员分项条件
4.4.1 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业务主管(经理)、主任工程师,且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同级调研员。

4.4.2 调研员任职年限男性不得超过59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4周岁。

5 工作职责
5.1 高级业务主管(经理)工作职责
5.1.1 接受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协助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工作,接受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排的任务。

5.1.2 在单位(部门)内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本专业的重大课题项目。

5.1.3 指导本单位(部门)本专业业务主管开展工作。

5.1.4 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在职人员年度考核。

5.2 主任工程师工作职责
5.2.1 接受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协助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工作,接受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排的任务。

5.2.2 在单位(部门)内组织相关科技人员开展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技术攻关等活动。

组织实施本专业的重大课题项目。

5.2.3 指导本单位(部门)本专业主管工程师开展工作。

5.2.4 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在职人员年度考核。

5.3 调研员工作职责
5.3.1 接受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协助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工作,接受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排的任务。

5.3.2 根据公司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安排,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5.3.3 当好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参谋,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协助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决议。

5.3.4 积极协助单位(部门)负责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5.3.5 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在职人员年度考核。

6 选拔与聘任
6.1 高级业务主管(经理)、主任工程师原则上实行竞聘(聘任)制。

6.2 调研员原则上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6.3 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一届聘期为2年,按公司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6.4 聘任期满后,由聘任单位(部门)组织考核,公司根据考核情况和聘任条件决定是否续聘。

6.5 非领导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统一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安排、支持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认真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7 薪酬待遇
非领导职务人员薪酬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本标准按照公司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2
系和保密管理体系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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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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