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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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
前 言 通则 国际通岸接头 人员保护 灭火器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固警系统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抽烟探火系统 低位照明系统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脱险通道布置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惰性气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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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人员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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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国际通岸接头
"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 ## $ ! 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技术要求。 ! 技术要求
! % "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 应符合下表要求: 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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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节圆直径 法兰槽口 法兰厚度 螺栓及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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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doc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第 4 章灭火器第 3 节–设计规范1 现有第3.2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3.2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3.2.1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由下列部件构成:自导型或与一个独立导入器相连的泡沫喷嘴(叉管),能够经消防水龙带与消防总管相连,并带有一个装有至少20 升浓缩泡沫的便携式储罐,及至少一个带有同等容量浓缩泡沫的备用储罐。
3.2.2 系统性能3.2.2.1 喷嘴(叉管)及导入器须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的有效泡沫,在正常消防总管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200 升/分钟。
3.2.2.2 浓缩泡沫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3.2.2.3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所产生的泡沫倍增值和泡沫排泄时间与第3.2.2.2款所确定者之间的误差不得大于± 10% 。
3.2.2.4 所设计的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能够经受船上通常遇到的阻塞、环境温度变化、震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
”第 6 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 2 节–设计规范2 现有第2.3.1.2 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2.3.1.2 该系统须能够在5分钟内经固定释放口释放足量的泡沫,对燃油可能蔓延的最大单一区域产生有效泡沫覆盖。
”固定式压力喷水和水雾灭火系统第 2 节–设计规范3 现有第2 节由下列文字取代:“2.1 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2.2 等效水雾灭火系统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水雾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4 在现有第2.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3 款:“2.3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第9 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5 在现有第2.5.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6 款:“2.6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与规范

防火分区设置
通过防火墙、防火门等措施将建 筑物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以 防止火势蔓延。
消防设施与器材
01
02
03
灭火器配置
规定建筑物内部应配置合 适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 性。
消防栓系统
要求建筑物内部应设置消 防栓系统,并配备水枪、 水带等消防器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定建筑物内部应安装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及 时发现火情并采取相应措 施。
要求建筑物管理方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发生时的疏散 、救援、处置等措施。
应急演练与模拟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
与外部救援力量的协作
与当地消防部门等外部救援力量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便在火灾 发生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援。
01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
标准的宣传与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
01
明确建筑物管理方、物业公司等各方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
责和义务。
理方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居民的
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
03
规定建筑物管理方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
并整改火灾隐患。
应急救援与处置
应急预案制定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升社会公共安全 意识,增强人们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促进社会公共安 全水平的提高。
01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 的主要内容
建筑防火设计
建筑材料的耐火性
能
规定建筑物的结构、外墙、屋顶 等部位应使用耐火性能良好的材 料,以延缓火灾蔓延速度。
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要求建筑物内部的安全疏散通道 应保持畅通,无障碍物,并配备 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首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之一是关于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的要求。
这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备的合理布置和数量。
根据规则,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建筑法规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际消防安全标准。
这些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工作正常。
其次,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还要求建筑物内部的疏散通道的设置和使用。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并确保这些通道畅通无阻,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人们能够迅速地疏散到安全地带。
此外,疏散通道应符合特定的尺寸要求,以保证人员的安全通过。
此外,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还要求建筑物内部的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
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应的电气安全标准,并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建筑物内部应有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紧急照明设备,以支持火灾事故的及时发现和疏散。
另外,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还要求建筑物外部的消防安全措施的采取。
这包括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保持畅通,建筑物外墙材料的消防性能要求,以及消防车辆进出建筑物的便利性等。
这些措施可以减少火灾扩散的风险,并提高救援人员的效率。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还强调了建筑物的消防管理和人员的培训。
每个建筑物都应有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此外,建筑物内部的员工和租户也应接受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以提高他们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总结起来,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涉及了建筑物内外的消防设备、疏散通道、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消防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
遵守这些规则可以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并减少火灾事故对人员生命和财产的伤害。
在实施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提高消防安全的水平。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页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法规标题】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发文字号】【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12.05【实施日期】2002.07.01【唯一标志】67109534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体系比较及我国标准接轨策略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体系的特点
国际性: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
综合性:涵盖了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等多个方面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动态性:标准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需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体系比较
各国消防安全标准的比较
美国:NFPA标准,注重火灾预防和消防设施的设置
标准更新速度:国际标准更新速度较快,能够及时反映最新的消防安全技术和理念,而国内标准更新速度相对较慢。
标准实施情况: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而国内标准则主要在国内实施。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的优劣分析
我国消防安全标准接轨策略
接轨国际消防安全标准的必要性
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接轨国际标准可以提高我国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汇报人:XXX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体系比较及我国标准接轨策略
目录
01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体系概述
02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体系比较
03
我国消防安全标准接轨策略
04
我国消防安全标准接轨实践
05
结论与建议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体系概述
国际消防安全标准体系的发展历程
19世纪末,欧洲开始制定消防标准
20世纪初,美国、英国等国家相继制定消防标准
标准差异:不同国家之间的消防安全标准存在差异,需要寻找合适的接轨点
法规政策:不同国家的法规政策不同,需要了解并适应不同国家的法规政策
国际合作: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消防安全标准的接轨工作
技术难题:接轨过程中可能遇到技术难题,需要攻克技术难关
我国消防安全标准接轨的策略与措施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消防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火灾防控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进行应急演练
企业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 演练,以提高员工应对火 灾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
及时报告火灾
企业一旦发生火灾,应及 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 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 全和财产损失最小化。
04
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消防组织与机构
国际消防协会(IFire)
成立于1950年,致力于促进全球消防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消防技术的发展。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火灾防控法规体系, 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力度,提高火灾防 控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 进经验,不断提升我国火灾防控的整体 水平。
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火灾防控技 术和设备,提高火灾防控的科技水平。
强化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大宣传教育力 度,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互 救能力。
提供了对建筑、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方法和流程。
消防安全评估指标
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指标,用于衡量火灾防控的效 果。
03
火灾防控的国际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应急预案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 度、消防安全培训等,以确保消防安 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案例分析
国际著名火灾事故分析
01
案例一
巴西圣玛丽亚油轮火灾事故
02
案例二
美国奥克兰山林大火
03
案例三
英国伦敦格伦费尔塔火灾
04
案例四
俄罗斯莫斯科地铁火灾
国际优秀火灾防控实践
实践一
新加坡的智能消防系统
实践二
德国的消防安全教育
实践三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修订完整版截止MSC89)

MSC.98(73)决议(2000年12月5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海安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SC.99(73)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其使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业已审议了在其73次会议上建议的FSS规则的文本,1.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敦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生效后,FSS规则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FSS规则的文本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4.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
含MSC.206(81),MSC.217(82),MSC.292(87),MSC.311(88)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前言第1章 通则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 人员保护第4章 灭火器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抽烟式探火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第16章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MSC.292(87),2012年1月1日生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特定工程技术规定的国际标准。
2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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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1 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2.1 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名 称尺 寸外径178 mm内径64 mm螺栓圈直径132 mm法兰槽口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螺栓和螺母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2.2 材料和配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
法兰的一侧应为平面,另一侧应为永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
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16 mm、长度为50 mm的4个螺母和8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第3章—人员保护1 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规范。
2 工程规范2.1 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包括一套个人设备和一副呼吸器。
2.1.1 个人配备个人配备应包括下列内容:.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及灼伤和蒸汽烫伤。
其外表面应能防水;.2 长统靴,由橡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3 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保护的硬头盔;.4 一盏认可型的安全电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小时。
在液货船上使用的和拟用于危险区域的安全电灯应为防爆型;以及.5 能提供高压绝缘保护的带柄斧头。
2.1.2 呼吸器呼吸器应为瓶内空气储存量至少为1200l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或可供使用至少30分钟的其它自给式呼吸器。
呼吸器的所有气瓶都应能够互换使用。
2.1.3 救生绳对每一呼吸器都应配有一根长度至少30 m的耐火救生绳。
救生绳应能够成功通过5分钟的3.5 kN静荷载认可试验而不失效。
救生绳应能够用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单独的系带上,以防止在使用救生绳时呼吸器脱开。
2.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2.2.1 总则2.2.1.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舱室时使用的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应为认可型。
2.2.1.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
在这些情况下,应使用专门适合这些用途的自给式呼吸器。
2.2.2 定义2.2.2.1 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并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2.2.2.2 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
2.2.2.3 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气体。
2.2.3 细节2.2.3.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10分钟。
2.2.3.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和嘴。
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
2.2.3.3 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2.2.3.4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2.2.3.5 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说明或清晰的图示。
配戴程序应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
2.2.4 标志在每一个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要求、厂家的商标和序列号、贮藏期限及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关的名称。
用于培训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须清楚地标示。
第4章—灭火器1 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灭火器的规范。
2 型式认可所有灭火器均应为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认可的型式和设计。
3 工程规范3.1 灭火器3.1.1 灭火剂数量3.1.1.1 每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5 kg,而每一泡沫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9l。
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 kg,而且必须有至少相当于一个9l液体灭火器的灭火能力。
3.1.1.2 主管机关应确定灭火器的等效品。
3.1.2 充剂只能使用经认可的灭火剂给相应灭火器填充。
3.2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便携式泡沫灭火器应包括一只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感应式泡沫枪,连同一只至少能装20l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一只备用发泡液体容器。
泡沫枪每分钟应至少产生1.5m2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有效泡沫。
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1 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2.1 总则2.1.1 灭火剂2.1.1.1 若要求灭火剂的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不必超过所保护处所中需要量最大的处所所需的数量。
2.1.1.2 在计算所需灭火剂的数量时,应将起动空气接收器的量转换成自由空气量,增加到机器处所的总量中去。
或者,可以从安全阀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 应为船员配备安全检查灭火容器中灭火剂数量的设备。
2.1.1.4 存放灭火剂的容器及其受压部件,应考虑到其位置和使用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环境温度,按照主管机关同意的实用压力规则来设计。
2.1.2 安装要求2.1.2.1 灭火剂分流管的布置以及喷嘴的位置应能使灭火剂得以均匀释放。
2.1.2.2 除非主管机关另行允许,用于贮存除蒸汽以外的灭火剂的压力容器,应按公约第II-2章第10.4.3条规定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
2.1.2.3 系统的备件应贮存在船上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1.3 系统控制要求2.1.3.1 向被保护处所输送灭火剂所需的管路应装有控制阀,并在控制阀上清楚地标明该管路所通往的处所。
应作出适当布置防止由于疏忽将灭火剂输入处所。
如装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物处所被用作旅客处所时,在使用期间应切断气体的连接。
管路可穿过起居处所,但管路应有相当的厚度,并且其气密性在安装后要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头不低于5N/mm2。
此外,穿过起居处所的管路只能焊接,并且不得在此类处所内开设排水口或其它开口。
管路不应穿过冷藏处所。
2.1.3.2 应装有自动声响报警装置,在向滚装处所和通常有人工作或出入的其他处所释放灭火剂时能自动报警。
释放前报警应自动启动(例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
警报鸣响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撤离该处所需要时间的长短而定,但无论如何应在灭火剂释放前不得少于20秒。
在仅设有就地释放控制的传统货物处所和小处所(诸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无需装设此种警报器。
2.1.3.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能易于接近而且便于操作,并应成组地安装在尽可能少的不会被受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的位置。
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应备有关于系统操作的清楚说明。
2.1.3.4 除非主管机关允许,不得使用灭火剂自动释放装置。
2.2 二氧化碳系统2.2.1 灭火剂的量2.2.1.1 除非另有规定,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的装货处所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
2.2.1.2 机器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体:.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该部分从舱棚的一个水平面起算,该水平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舱棚水平截面面积的40%;或.2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舱棚在内的总容积的35%;2.2.1.3 对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应被视为一个处所,上述2.2.1.2段所述的两个百分数可分别减至35%和30%。
2.2.1.4 就本段而言,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
2.2.1.5 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在2分钟内将85%的气体注入该处所。
2.2.2 控制装置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装置的启动。
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到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将气体从贮存的容器中放出;以及.2 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制处所的释放箱内,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的箱子上加锁,则一把钥匙应放在位于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里。
2.3 蒸汽系统的要求供给蒸汽的一个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每0.75m3至少供给1.0kg的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该系统在其他各方面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4 使用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的系统2.4.1 总则如在船上生产除二氧化碳或第2.3段所允许蒸汽以外的气体,并用作灭火剂,则该系统应符合第2.4.2款的要求。
2.4.2 系统的要求2.4.2.1 气态产物气体应是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其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蚀成分以及任何固体可燃成分的含量均应降至允许的最小量。
2.4.2.2 灭火系统的能力2.4.2.2.1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机器处所的灭火剂,它应与使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固定式系统提供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