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施意见
上海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

上海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慢性病综合防治(2017年版)2017年2月目录前言.............................................。
1一、工作目标......................................4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4三、目标人群......................................5四、工作流程......................................5五、工作内容......................................6(一)宣传发动................................6(二)知情同意................................6(三)信息登记................................7(四)健康风险评估............................7(五)人群健康管理分类........................71。
一般人群健康管理............................72。
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73。
疾病人群健康管理.............................10六、质量控制...................................。
.19(一)信息审核.............................。
.19(二)培训指导.............................。
.19(三)检查和检测..........................。
.19七、考核与评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号】黄府办发〔2016〕059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
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6〕05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协助行政、司法(人民/社会团体)事务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和《黄浦区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卫基层〔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及本市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专业机构应继续履行既定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项目内容和要求,持续统筹推进各项目,确保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特点和形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沪卫〔2020〕5号)要求,规范本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整合中西医健康服务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开展务实应用。
在确保居民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相应规范开展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本人开放的服务内容。
三、市、区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整合与共享进程,在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时,应配合业务部门及时导入居民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含中医体质辨识)等信息,将其纳入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以便于开展连续性、针对性的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沪卫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保健局、委机关各处室:经市卫生健康委第2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工作规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工作规范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附件1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本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合法、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机关成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政务公开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信息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卫监督[2012]010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01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共卫生监督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以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保障市民公共卫生健康权益为己任,高度重视《行动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行动纲要》的学习,加强培训,围绕“《行动纲要》职责分解及时间进度安排”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强对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实施《行动纲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能力。
三、请各区县卫生局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贯彻落实《行动纲要》的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我局将对有关实施情况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督导。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施意见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市口腔病防治院、市眼病防治所: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精细化和全程化水平,提升居民的健康素养,现就推进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目标,坚持“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核心理念,全面落实“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社会公众放
心满意”的公共卫生工作要求和“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实有人口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模式和服务流程,推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序提供和有限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保障特大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坚持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服务是根本,管理是手段,不断规范管理要求和措施,促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
(二)属地管理与有序服务相结合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负责辖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根据服务需求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梯度服务机制和制度,保障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全力保障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经费。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疾病预防控制目标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性质,确定优先提供和保障顺序,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
三、工作依据
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工作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等文件要求。
四、分级分类
根据项目服务内容,将本市目前组织实施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划分为三类;同时,根据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原则,各类项目免费服务覆盖人群不同。
具体如下:
(一)A类项目:疾病防控类项目
疾病防控类项目是指对维护本市公众健康、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关键作用的基础性、必要性、优先性项目,包括:传染病防治、高危孕产妇管理、高危儿童管理、免疫规划、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学校卫生(传染病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职业卫生、生命统计等项目。
该类项目以服务居住地人口为主,实行“属地化、均等化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所有在沪人员(包括户籍和非户籍人员)提供。
(二)B类项目:预防保健类项目
预防保健类项目是指针对重点人群开展的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类项目,包括:健康档案、慢性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学校卫生(健康管理)、心理卫生、孕产妇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眼保健等项目。
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以下人员提供:1.户籍人员;2.《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的同住配偶和子女。
除上述人群外,其余人员可付费享有相应服务。
(三)C类项目:健康服务类项目
健康服务类项目是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本地居民疾病谱和公共卫生需求,有地域针对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目前包括:65岁以上老年人定期健康检查、婚前检查与咨询、孕前检查与咨询、无业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60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等项目。
主要由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免费为户籍人员提供。
其余人
员可付费享有相应服务。
国家要求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组织区县卫生计生、财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的要求,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健全经费预算管理机制,完善绩效评估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组织、协调、动员辖区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居委(村委)等力量,做好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的调整与衔接,保障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户籍人员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持证免费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结合辖区实际,会同人社、公安等部门制定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凭证提供服务的具体流程;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经费,配置查验证件的设施设备,完成信息系统升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和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服务流程和规范,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完成各类证件真伪与有效期的校验、数据比对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二)加强部门合作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实现信息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