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号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复工复产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复工复产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煤业公司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井安全复工复产安全顺利进行,特结合矿井实际,编制《煤矿复工复产安全技术措施》,具体内容如下:一、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主要负责人)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区队负责人(一)复工复产领导小组人员职责1、组长对矿井复工复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签字确认;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等;2、总工程师负责井下工程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面,确保采掘接续合理,解决复工复产期间存在的技术问题;3、生产矿长负责复工复产人员的组织安排,具体任务的分解以及工程任务的落实;4、安全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对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制定复工复产前风险辨识评估报告;5、机电矿长负责井上、下供电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机电队做好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复产复工办公室由安全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复产复工期间具体文案编辑和存档工作,组织开展隐患复查、更新矿井组织机构等工作,验收办公室下设专业组:1、“一通三防”组:由总工程师负责,成员有通风科、通风队相关人员;2、机电运输组:由机电副矿长负责,成员有机电科、机电队相关人员;3、采掘组:由生产副矿长负责,成员有生产科、掘进队相关人员;4、地测防治水组:由总工程师负责,成员有地测科和防治水科相关人员;5、安全管理组:由安全副矿长负责,成员有安全科相关人员;(三)成员职责1、小组成员负责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各类有关文案并落实开展相关内容,负责贯彻落实各项方案及措施,保障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各环节安全。
煤业集团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

(此文档为 Word 格式,下载后能够随意编写改正!)(文件存案编号:)煤业公司煤矿复工复产查完工作管理规定编制单位:编制人:审察人:赞同人:编制日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仔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目标、政策、举措 , 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查完工作,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促使煤矿安全生产长效体制的成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复工包含基本建设矿井恢复建设和生产矿井复产前(指生产矿井不切合复产条件时对未达到查收标准的项目进行的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复产是指生产矿井恢复生产。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古矿、长平公司(含王台井区)、凤矿、成庄矿、寺河矿、赵庄矿、寺河二号井、赵庄二号井、岳城矿的复工、复产查完工作。
第二章查收标准第四条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要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2005? 133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对于煤矿重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看管监察方法暨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允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 2005? 100 号)、《对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实行方案》(晋政办发, 2008? 9 号)、《对于增强煤矿复工复产查完工作的增补通知》(晋政办函, 2009? 13 号)等相关规定,拟订了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查收一致标准(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第三章查收程序第五条矿井复工或复产前→拟订查收整顿实行方案,并报公司公司→公司公司赞同后→矿井排查治理、逐项自检→排查治理、自检合格后,矿长署名,并向公司公司提出申请→生产处牵头,组织检查查收→检查查收合格后,公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署名赞同→下发赞同复工或复产通知书→矿井组织建设或生产。
第四章相关要求2第六条各矿要增强对复工复产查完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复工或复产查收整顿实行方案, 依据“谁检查、谁查收、谁署名、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查收。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范文一、引言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是煤矿重新投入运营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确保煤矿的安全、高效运营。
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科学、规范、公正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的煤矿单位。
二、工作目标本制度的工作目标是确保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进行,保障煤矿的安全运营,达到以下目标:1. 确保煤矿设备、工艺、安全措施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 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与规模符合相关要求;3. 确保煤矿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符合相关要求;4. 确保煤矿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1.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组织1.1 验收组织机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由煤矿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包括:行政审批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等。
验收组织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1.2 验收组织责任:验收组织机构负责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进行。
验收组织应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工作的时间节点、验收内容和相应的责任部门。
2. 煤矿复产复建申请与资料准备2.1 申请材料:煤矿经过复产复建工作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煤矿复产复建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环境评估报告、安全生产措施等。
2.2 资料准备:煤矿在申请前,应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好复产复建工作的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以便于验收组织对煤矿进行全面审查。
3.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流程3.1 受理验收组织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应向煤矿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验收组织机构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准备工作。
3.2 验证验收组织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在煤矿现场进行实地验证。
验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设备、工艺、安全措施、环保设施、生产能力等方面的检查与评估。
复工验收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月9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矿山停产(复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停产(复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一、停产前根据矿工作安排项目部要对各作业场所进行用电、用水、消防火安全大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停产。
二、项目部进行停产(复产)前必须全面检查,发现设备不良故障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确保停产后设备状态完好。
三、停产期间由值班人员对各作业场所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劳动纪律,仓库重要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项目部停产前将停产工作安排(包括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停产期间安全工作计划和值守工作情况)上报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8。
煤矿煤业公司煤矿复产复工管理办法(制度)

煤矿煤业公司煤矿复产复工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复产复工管理,确保煤矿复产复工期间安全,根据《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号)、《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基本条件》(晋煤安发〔2016〕98号)、《焦煤公司煤矿复产复建管理办法(试行)》(焦煤安发〔2016〕3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矿井及所属采区、采掘开头面的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工分类按照停产停工原因、检查层级进行分类:(一)公司矿井自行安排停产停工的,及临时性停产停工的采区、飞崛开头面。
(二)两级集闭公司、A1公司检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或被挂牌"不放心煤矿",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及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采区、采掘开头面。
(三)省、市各级政府、安全监察部门检查出重大事故隐息或被挂牌"不放心煤矿",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及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采区、采掘开头面。
(四)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工。
(五)因政府、两级公司政策性要求停产停工。
第四条分级验收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原则,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复产复工阶段工作:(一)矿井自行安排停产停工不超过10天的,矿井做为验收主体,自行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矿井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超过10天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组织验收。
(二)区域(A1)公司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由区域(A1)公司做为验收主体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区域(A1)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三)A集团公司公司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集团公司做为验收主体可委托区域(A1)公司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四)焦煤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的,焦煤公司可授权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做为验收主体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6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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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护 、 安 全 检 査 正 常 实施 及 停 工 停产 期 间 矿 长 、
请将 此件转发 至 辖 区 内 各产 煤县
市 (
、
区 、
特 区 )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 有 关乡 镇 人 民 政府 及 煤矿 企 业 。 附件 : 1 . 贵 州 省 煤 矿 复 工 复 产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实施 细 则
2 . 煤 矿 复 工 复 产 信 息 报送 负 责 人 及
见 附 件 (
2) 。
每 年 春 节 后 的 第 一 个 工作 日 起 开
始 统计 件 日 调 度 、 日
( 见附
和 每 3
4) ,
曰 1 7
时前 将信息 报送 至省 能 源局 。
四 、 开 展 督 査 检 査 。 春 节 后 , 省 能 源 局 将
组 织 督 査 组 对 各 地 煤 矿 复 工 复 产 工 作 进 行 督
停产 状 态 和 性 质 不 同 分类 实 施 。 停 工是 指 建设
煤矿停止施 工作业 ;
停产 是指 生 产 煤 矿 停 止 生
产作 业 。
一
(
)
自 行 连 续停 工停 产时 间 不 足 30 天
,
通 风 、 排 水 、 安 全监 控 系 统 和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运 行正 常 , 且 停 产 期 间 井 下 巷 道 及 设备 设施
贵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 01 9 年 第 7 期
部 门 文 件
省能源局关于 印 发 《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 验收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的 通知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煤矿复工验收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井复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复工前准备1. 煤矿管理部门要制定复工计划和复工方案,明确复工时间、范围和要求。
2. 煤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复工验收,组织编制验收计划和验收标准。
3. 煤矿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煤矿设备、安全装备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可用。
4. 煤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5. 煤矿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周围环境的整治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
三、复工验收程序1. 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复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工现场勘察和资料核查。
2. 复工现场勘察包括煤矿地质、开采方法、排水系统、采煤工艺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3. 资料核查包括煤矿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使用记录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4. 复工验收组要对复工现场勘察和资料核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复工条件。
5. 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复工条件评定报告,提交煤矿管理部门审议。
6. 煤矿管理部门对复工条件评定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通过复工验收。
四、复工验收标准1. 煤矿地质:煤层稳定,不存在大规模突水、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灾害。
2. 开采方法: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开采方法,且已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
3. 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健全,能有效处理矿井的废水,且排水设施完好可用。
4. 采煤工艺:采煤工艺合理,能安全高效地进行煤炭开采和运输。
5. 安全制度:煤矿安全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能有效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6. 应急预案:煤矿应急预案完善,能对火灾、瓦斯爆炸、水害等事故进行应对和处理。
7. 消防设施:煤矿消防设施完善,消防器材配备齐全且使用有效,能有效遏制和扑灭火灾。
8. 设备使用记录:煤矿设备使用记录完整,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落实。
五、复工验收结果1. 通过验收的煤矿可以根据煤矿复工方案开始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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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9﹞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月9日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第六条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二)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四)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五)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六)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七)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八)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第七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煤矿企业(煤矿)验收。
由部门验收的煤矿,在履行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程序:
(四)由煤矿企业(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六)履行签字手续;
(七)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三)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四)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五)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第九条煤矿自行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
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要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
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