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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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授权发行的,具有金融支付职能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设立的,用于集中管理财政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财政票据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合法性、有效性。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财政专户,对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财政票据和财政专户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发行第八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依法授权银行发行财政票据。

第九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包括国库券、国家债券、财政储蓄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十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发行和兑付。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的发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的兑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设立和管理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经费同级管理、收支平衡、资金专款专用、明细账户核算、责任追究等原则。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的使用应当遵循节约用款、规范管理、统一安排、科学规划等原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强化财政专户的核算和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检举制度,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保障财政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止财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票据的种类和使用(一)票据的种类国库券、债券、优先股、预算户帐户结余证券等财政性票据,以及即期支票、转账支付凭证、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等非财政性票据。

(二)财政票据的用途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法、财政部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国家债务、地方政府举债、政府公共预算、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基金及国有资产等领域,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领域。

三、票据的编制与管理(一)票据的编制票据的编制实行准确、严格、规范的原则,按照财政部门、财政局或者其他授权机构的授权、批准或者登记程序进行编制。

(二)票据的管理票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管理规定执行,保障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止票据遗失、滞销、伪造、盗用等问题发生。

票据管理应当实现程序、权限双控,对于票据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交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

(三)票据的分发和归集票据分发和归集应当实现程序、权限双控,并且要采用有关科技手段进行加密和安全处理。

财政局、财政科技中心应当实现对票据流向的精确追踪,对于无合法票据来源的票据,应当予以查封或者销毁。

(四)票据的保全措施财政票据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密封、盖章、装订、二次签名、经办人姓名、身份信息的登记等方法,为提高票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防止票据被伪造盗用。

四、票据的销毁和回收(一)票据的销毁财政票据实行限期、分阶段销毁原则,由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组织销毁工作。

(二)票据的回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向财政局、财政科技中心、邮政储蓄机构等发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兑付,对于到期未兑付的票据应当进行注销,其余未到期票据应当进行回收。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理。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引言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执行财政收支职责的一种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防止财政风险,我国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对我国财政票据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等。

1. 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指财政部门用于收集、堆积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书面凭证,包括国债、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优惠券等。

2.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分为长期票据和短期票据两种形式。

长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筹集财政资金和推动经济发展。

短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库券和优惠券,用于满足政府日常资金需求。

3.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预算和资金计划范围内,经过审批程序,发行财政票据。

同时,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票据发行和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正常发行和使用。

4.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将财政票据的管理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和财务审计的范围,确保财政票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是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

1.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清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发行计划,确保财政票据的合理供应。

同时,在财政票据市场上进行清分,剔除假票和过期票,保证财政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财政票据的使用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财政票据,严禁将财政票据用于其他用途。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进行财政收支活动的一种特殊凭证。

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国家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根据财政活动的不同需求,财政票据分为三类:支出凭证、收入凭证和结算凭证。

1. 支出凭证支出凭证是财政部门确认并规范支出活动的手段,主要包括发票、支出凭证和支付通知书等形式。

财政部门在进行支出活动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填制相应凭证,以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 收入凭证收入凭证是财政部门确认和记录收入活动的凭证形式。

具体包括收据、收入凭证和收款通知书等。

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资源时,需依照相关规定填制收入凭证,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 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财政部门用于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的凭证形式,主要包括清算凭证、结算单据和结算通知书等。

通过结算凭证,财政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核对和调整资金账目,保障财政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三、财政票据管理的原则为了确保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财政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财政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原则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信息化原则逐步推进财政票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和质量。

4.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财政票据流程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财政票据管理的措施为了有效管理财政票据,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规范标准制定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标准,明确各类财政票据的填制要求和使用规则,确保财政票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强化培训教育通过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财政票据管理的认识和理解,确保财政票据的正确使用和规范管理。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国家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票据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指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记载权益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支出凭证、税款收入凭证、财政存款凭证等。

第四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存储、注销、销毁等环节。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发行与使用第五条财政票据的发行应当经过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进行发行。

第六条接受单位应当对发行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并做好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开户单位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第七条接受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当按照票据上规定的用途,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八条接受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支付款项时,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财政管理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存储与注销第九条接受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财政票据的存放位置和条件,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接受单位应当定期对存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查,核对存储数量和记录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超过使用期限或已经完成使用目的的,接受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将其注销,并做好相关注销记录。

第十二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销毁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已注销的财政票据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接受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受单位,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财政票据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部门是指负责统一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废止。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4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4

引言概述: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资金管理和付款结算的一种特殊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门针对财政票据的规范管理和运作制定的,旨在确保财政票据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性,有效防范风险,保护财政资金安全。

本文将以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为基础,围绕财政票据的定义、发行与管理、使用和核销、监督与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通过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财政票据的管理流程和原则。

正文内容:一、财政票据的定义1.财政票据的概念和特点2.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3.财政票据的发行与流通目标二、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1.财政票据的发行主体和权限2.财政票据的发行程序和条件3.财政票据的面值、期限和利率确定4.财政票据管理的内部机制和流程5.财政票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三、财政票据的使用和核销1.财政票据的支付和接受2.财政票据的持有和贴现3.财政票据的转让和兑付4.财政票据的挂失和补发5.财政票据的核销程序和要求四、财政票据的监督与考核1.财政票据监督的依据和目标2.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3.财政票据流转环节的督导和审计4.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5.财政票据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纠正五、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后果和责任2.财政票据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3.财政票据管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4.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变革5.财政票据管理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总结: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财政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了解到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特点,掌握了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使用和核销的流程和原则,探讨了财政票据的监督与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合理运用财政票据,加强风险防范,不仅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还能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维护公共财政秩序的稳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将为财政部门提供更加规范的操作指导,为国家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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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财务票据。

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

非银行票据指各种税务发票、收据及有价证券等。

第二章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保管、稽核、检查、归档等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的管理流程,并确定财务票据管理责任人。

一般情况下由出纳员担任财务票据管理员,负责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票据的稽核、检查、归档工作。

财务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票据必须通过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须按规定管理程序使用财务票据,不得随意损毁票据,对已开
具的财务票据,须及时将票据财务联和存根联归还至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务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

在票据未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若发现空白票据遗失时,须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挂失手续;若发现在用的财务票据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加盖作废章。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丢失、盗用、违规使用财务票据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财务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按照税务机关和银行的统一规定申请领购相关的财务票据。

银行票据须填写《票据及结算凭证领购单》,税务票据需填写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银行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一、各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领用银行支票的,应凭领导审批的相关单据办理领用手续,并在支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款项用途、及金额。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支票不得自行作废,必须在三日内退还票据保管员。

如需继续使用该支票,应在三日内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换开手续。

三、支票不能开具远期支票,应与出票当日日期相符;年末
开具支票的,应在支票上填写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十天的日期。

四、原则上禁止使用空白支票及限额支票,如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开具未填写完整支票的,除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外,还需要由财务负责人特批,再向财务部管理门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并登记备案。

领取支票后,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并负责监督并收回收款单位开据的与支票金额相符的发票,并于五日内将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交至财务管理部门。

如实际支付额超过预支额的须重新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税务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一、各职能部门因销售、收款事项需领用发票、收据的,应按照合同及文件要求,在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应坚持按需领用并由专人负责。

二、税务票据一般由财务人员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领用;凡因业务需要(如营业部门对外销售)须领用空白税务票据的,领用人须在税务票据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票据号码及用途,并与财务票据管理员当面点清。

收回相应款项后,领用人须于三日内将收到的款项及税务票据存根联、记账联交还财务票据管理员。

第四章财务票据的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票据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务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务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务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财务票据领用,采取交旧领新的方式,即在领取
新票据时须缴销原票据。

原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

第十三条票据领用时,领用人与票据保管员须当面清点,如发现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须整本退回。

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将票据号码粘贴在备查登记簿的相应位置,妥善保管。

作废或冲红的税务发票应将发票四联收回,在税务开票系统里进行相应操作后将作废或冲红的发票拿到税务部门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票据保管员应及时做好各类票据的领用登记手续,记录财务票据申购、领用、使用、结存的情况,及时编制《票据购销存登记簿》(附件一),领用人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章财务票据的开据
第十五条开具财务票据时,须依照票据号码顺序,完整、真实的填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财务票据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开具财务票据应按照银行、税务部门的要求安装开票软件、使用专业开票设备进行开票;若须手工开具的,书写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保存作废票据的所有联次并加盖作废章。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须于次日解缴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各部门解缴的款项后,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财务票据的保管和核销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做好《票据购销存登记簿》(附件1),《银行票据登记簿》(附件2),《税务票据登记簿(一)》(附件3)、《税务票据登记簿(二)》(附件4)的登记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使用票据的使用台账。

第二十一条已开具的财务票据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二条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缴销时,须检查被核销的票据是否按限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须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管理部门。

对未收妥的款项,票据领用人须查明原因并落实到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 票据购销存登记簿
附件2. 银行票据登记簿
税务票据登记簿(一)
附件3.
附件4. 税务票据登记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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