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税务及筹划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筹划及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筹划及建议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兴起,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重要支柱。
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自于特定的投资人,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以赚取投资收益,实现基金增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连接金融行业与实体经济,与此同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增值的价值。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较新的直接投资方式,为社会闲置资本寻求投资方向,为解决一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亟需资金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际范围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与其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有着较大关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行业、产业有着一个共通之处在于,其离不开税收方面的支持。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高收益自然会产生较高的纳税成本,私募股权基金如何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纳税成本,成为其投资人关注的重点。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多样,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的实现,对于投资于本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出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问题一直是私募股权基金财税领域的重要课题,税收筹划应始终贯穿于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以便实现基金各层面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本文主要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几个参与主体角度,分别就各类型的股权基金在募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主要关键环节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对比,从而提供一些关于基金税收筹划的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客观地讲,私募股权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类型高风险自不必说,而高收益自然会带来较高的纳税成本。
因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如何做好纳税筹划,降低纳税成本成为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分为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四个阶段,简称为“募、投、管退”。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涉及三个层面的关系,亦即私募股权基金层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层面、基金管理人层面本文将以“募、投、管、退”为主线,以私募股权基金所涉及的三个层面的视角,以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为研究对象,分析各环节税收政策及税务筹划的相关方式。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筹划研究

法人投资者从基金取得的投资项 目分回股息红利以及退出投资的转让所 得须纳入应纳税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但同时我国出于防止合伙人利用合 伙企业形式逃税的考虑,规定企业合伙 人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来弥补企业 合伙人所拥有的其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仅能在结转未来5年内在同一基金 内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因此,各合伙 人投资的当期基金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 比问题是法人层面税收筹划的核心问 题。建议各法人投资者在有限合伙基金 设立环节时,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 基金收入分配的同时对成本费用的分摊 进行约定,根据各合伙人投资资金所占 的份额扣减对应份额的投资成本和基金
(一)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风险
现行税法仅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基 金的普通合伙人收取管理费有较为明 确的规定,确认其应按照“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激励 机制中基金退出投资后,管理人取得 的业绩报酬的性质属于提供金融服务 所取得的收入还是属于权益投资所得 仍存在争议。因为业绩报酬在实践中 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业绩为比较基准 进行计提,管理人能够对超过这个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收取一定的业绩报 酬,这种提成收益在实际性质上和投 资收益有些类似。而根据增值税法中 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定义,基 金管理本质上都属于资产管理服务,
三、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 税收筹划策略
(一)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税收筹划策略
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收 取的管理费收入以及投资项目分配的股 息、红利所得两种应纳税所得。
普通合伙人运营投资收取的管理费 收入通常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一般 是投资金额的1%-3%,该收入应在投 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如果普通合伙人 为自然人投资,基金应履行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的义务。增值税方面,按照当 前增值税法的规定:如果普通合伙人为 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费收入的取得适用 税率为6%的增值税税率对增值税进行 核算;普通合伙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管理费收入的取得需要按照简易征收的 3%征收率对增值税进行核算;两种情 况都要按照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相应的城建及附加税。
2024年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构架规划设计

随着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其税收政策也日益重要。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来说,了解并合理规划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可以降低整体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本文将对2024年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进行解析,并提出构架规划设计的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照居民企业纳税,一般适用税率为25%,可以根据所得项目的性质享受优惠政策。
另外,私募基金投资者在出售基金份额时所产生的收益,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从不同的征税办法中选择适用。
针对私募基金税收政策的解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税收处理。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合理运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所得税负。
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投资决策权和风险投资决策权的过程中,享受了风险投资损失专项税前扣除政策,可以将风险投资损失数量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减少实际要缴纳的所得税。
其次是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税收处理。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来说,合理选择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适用所得率法、综合所得率法或以差额计征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各种征税办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不同的适用情景和计算方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征税办法,并结合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规划。
最后是私募基金税收的构架规划设计。
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税收规划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等。
不同的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和税务处理方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能帮助管理人降低税负。
其次,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合理选择适用征税办法,并结合其他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办法进行税收构架规划。
最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应注意合规问题,确保税收规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筹划

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筹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并已从不稳定的基础逐渐初具规模。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税收筹划是提高私募股权收益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投资集团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我们将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的现状,并提出改进建议,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筹划现状现今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主要是合伙制和公司制这两种存在方式。
由于两种组织模式的依据就不同,之间存在很强的差异性。
但是不管哪种制度在业务方面都需要联系到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
在征税过程中一种方式可以通过股息、红利来获取收入;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入。
1.1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足一是在基金层面,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实现资产保护和估值,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资金,并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尽管税收筹划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管理要素,但基金管理团队更加关注筹资和生产,但对税收筹划的关注较少,对税收筹划的投资也较少。
此外,在某些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中,税收筹划使用非法手段来“筹划”税收,减轻税收负担。
例如,一些地下私募股权基金冒充年度亏损以掩盖利润和逃税的幻想。
这种行为虽然可以节省税款,但是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惩罚。
二是在投资者层面。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两个投资者属性: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
对于前者,公司实施自己的税收计划,并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计划。
对于自然人投资基金其投资形式只是盈余基金的增值渠道,因为生产和管理是公司生存的基础。
因此,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税收是公司计划的重点,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制度并未得到重视。
与机构投资者的担忧相比,自然人投资者无视私募基金的税收计划。
1.2优先政策未得到充分利用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私募证券基金重复征税这样的现象十分混乱,这也是相关负责人的难题。
私募基金首先要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主要以管理公司的形式进行操作。
当投资获取收益返还给出资时,将会有税收部门向管理公司征收利润所得税。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问题研究实务操作案例解析)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问题研究实务操作案例解析)摘要:I.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概述A.私募基金的概念和特点B.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的重要性C.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的基本原则II.私募基金的会计处理A.私募基金会计的基本流程B.私募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分类C.私募基金的收益和费用处理D.私募基金的税务会计处理III.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A.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B.私募基金的税务筹划C.私募基金的税务风险管理D.私募基金的税务合规IV.私募基金税务实务操作案例解析A.私募基金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B.私募基金管理费的税务处理C.私募基金赎回和转让的税务处理D.私募基金税收优惠的实务操作正文:私募基金作为一类重要的投资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私募基金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一直是业内讨论的热点,也是私募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私募基金的会计和税务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实务操作案例解析。
一、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的概述私募基金,又称非公开募集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基金。
私募基金具有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长、投资领域广、风险收益高等特点。
在我国,私募基金属于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其会计和税务问题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往往关心基金的收益和风险,而会计和税务问题直接关系到基金的收益和风险。
2.规范基金运作:私募基金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关系到基金的运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和税务问题的规范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反映私募基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完整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完整、全面地反映私募基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问题研究实务操作案例解析)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问题研究实务操作案例解析)【最新版】目录一、私募基金的收入确认和涉税事项1.私募基金的收入来源2.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确认3.私募基金的涉税事项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程序及税务问题1.合伙人是否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2.受让方是否有合格投资者资质3.转让方通知义务4.转让手续办理三、私募基金的会计处理1.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2.私募基金的财务报告3.私募基金的税务处理正文一、私募基金的收入确认和涉税事项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其收入主要来自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另一部分为基金投资的收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其收入确认主要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收取方式来进行的。
一般来说,管理费是按照基金的规模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来计算的。
在涉税事项方面,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程序及税务问题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基金,其份额转让主要包括合伙人之间的份额转让和外部投资者的份额受让。
在合伙人之间进行份额转让时,需要遵守合伙协议中的规定,并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受让方为外部投资者时,需要确保其具有合格投资者资质。
此外,转让方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将份额转让的事项告知其他合伙人。
在份额转让手续办理方面,需要按照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完成签字盖章等程序。
在税务问题方面,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导致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等变化,需要计入合伙企业变更类目,并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缴纳相关税种。
三、私募基金的会计处理私募基金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会计核算方法、财务报告和税务处理等方面。
在会计核算方法方面,私募基金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在收入实现和费用发生时进行会计核算。
在财务报告方面,私募基金需要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行业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定期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下募集资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工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迅猛,成为了资本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范围的逐渐扩大,涉及到的财税政策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避税策略、会计政策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收政策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其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公司时,可以通过认定为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纳税,适用较低的税率。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促进创业创新活动的开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收益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免征增值税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面临着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和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不确定性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在投资决策和策略制定中需要谨慎对待。
二、避税策略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通过各种合法的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提高投资收益。
在投资结构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进行投资,利用离岸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所得的税负。
在投资退出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税负,例如利用股权转让、投资收益分配等方式来降低税负。
这些避税策略的使用,可以有效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其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避税策略也面临着合规性问题。
在采取避税策略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当避税行为。
否则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避税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司法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使用避税策略时,需要谨慎选择,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合规合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私人或机构组织筹集的股权投资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涉及到多种财税政策问题。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会计政策和风险管理政策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问题。
一、税收政策1.1 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政策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和退出投资时,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投资收益的红利、利息和股权转让所得等税收政策也较为宽松,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1.2 税务合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开展业务时,需要进行专业的税务合规管理,确保自身业务在税收政策的合法范围内进行。
这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合规遵循各项税收政策、准确记录财务数据等方面。
1.3 离岸投资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离岸投资方面也需要考虑相关税收政策。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离岸投资可能有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结合当地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离岸投资结构,降低投资税负。
二、会计政策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会计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投资会计政策需要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同时也需要合规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投资收益和成本的正确核算。
2.2 资产估值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投资标的,而这些投资标的的估值是会计政策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建立科学的资产估值政策,保障投资标的价值的准确反映,并合规披露相关信息。
2.3 分红和股权转让会计处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等,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保障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管理政策3.1 外汇和利率风险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中,往往面临着外汇和利率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建立科学的外汇和利率风险管理政策,通过金融工具等方式进行风险对冲,降低市场波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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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解析
由于国内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不完善, 可供选 择的组织模式有限,以及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以政府资金、国有企业 和上市公司的资金为主, 较早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均采用单一的公司 制。如 1999 年 8 月成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00 年 4 月成立的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外资基金则采取募资和上市 退出“两头在外”、离岸运作的模式。 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 一章,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国内引入美英流行的有限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 随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有限合伙制熟悉和了解程度的加 深,越来越多的本土创投机构开始选择有限合伙制,保守、稳健的政 府引导基金也越来越多地选择参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另外,与有限合 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盛行相呼应的是有限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开 始大量出现,改变了信托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枝独秀的局面。 国内外基金之所以大量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其中一个重 要原因就是有限合伙制在所得税层面避免了双重征税。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以来, 我国就适时推出了多 种税收政策,对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 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来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法律 架构设计等,更是直接关系到投资人退出时的收益,为业内所关注。 一、 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的演变历程 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 下: (一)16 号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 号) 》 (以下简称“ 16 号文” ) ,其主要规定为: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 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 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原则。 (二)91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 》 (以下 简称“91 号文” ) ,其主要规定包括: (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 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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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企业除“利息、股息、红利”等对外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 在分配时是否同样保留其原有法律属性没有明确, 这也成为各地方政 府相关政策无法回避或刻意模糊之处。 (四)65 号文 就合伙企业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 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 》 (以下简称“65 号文” )进一步规定: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 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14%、2.5%的标准内 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 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65 号文就合伙企业层面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在 91 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限制。 (五)159 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 》 (以下简称“159 号文” )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 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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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 (包括参与兴办) ,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 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投资者兴办两个 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91 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及具 体的比例或金额限制,从而明确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91 号文还规定了投资者兴办多个合伙企业的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当 汇总计算,但经营亏损却不能跨企业弥补。通常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 鼓励投资者投资多个基金,因而也不利于专门投资于基金的基金 (Fund of Fund)的发展。 (三)84 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 (以 下简称“84 号文” ) ,其主要规定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 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4 号文首次就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 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所得可以保留其原有法律属性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同时部分地确定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因而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体”的特点,成为各地方政府出 台的鼓励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中的竞相援引的条文。但是,84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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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号文首次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情形 下所得税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正式确定“先分后税”的原则。但 是, 159 号文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 伙人分配时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仍未给出明确答案。因此, 在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下, 是否必须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 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进行分配时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似乎并不明确。非但如此,159 号文笼统规定“合伙人是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似乎意味着法人和其他组织从 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 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理论和实务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混淆。 (六)62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62 号) 》 (以下简称“62 号文” )明确: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 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确定为 42000 元/年(3500 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 扣除。62 号文只是在 91 号文的基础上,根据 2011 年个人所得税 法的修改,相应地调整自然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