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见习生管理办法

4、公司在员工见习期间,进行入职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及专业知识培训,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专业知识传授、日常考核。见习结束后,对见习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
5、见习生在入职后,签订三个月的聘用协议。见习三个月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对留用的见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见习员工办理档案代理接收,户口接收、职称评定等事宜。通过见习,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达到助理工程师标准。
6、毕业生见习期间,公司指定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技术人员对毕业生的见习进行指导。
7、对做出成绩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成绩显著的毕业生,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遵章守纪,致使工作受到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条 见习生管理
1、毕业生见习期间,要主动深入投入工作,虚心学习。通过实践锻炼尽快熟悉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2、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决不允许其放任自流。各级领导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质困难。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尚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提高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培养人才,同时培养更多新生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职
所有应届毕业生根据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工作岗位,在毕业报到时凭学历证和报到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各项接收手续,在公司安排的时间准时入职,分配见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见习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办公室及专业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 见习时间安排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1.背景目前中医院面临着一系列就业问题,其中之一是毕业生就业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毕业生见习工作,中医院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定义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中医院将毕业生纳入当地卫生机构等见习单位,以学习和实习为主要目的的工作。
3.毕业生见习的程序1.毕业生向学院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2.学院按照毕业生专业和意愿,向中医院安排就业岗位。
3.中医院向就业单位下达接收通知书。
4.毕业生到达见习单位后,应当向该单位主管人员报到,并提交《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和个人相关证件。
5.就业单位应当根据毕业生专业和能力,合理安排和管理见习工作。
6.毕业生在就业单位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4.毕业生见习的内容1.学习前沿医疗技术:中医院见习生应当具备一定的临床实践经验,并接触、学习前沿医疗技术。
2.优秀实践案例学习:见习期间,毕业生应当学习一些优秀实践案例,提高自身临床水平。
3.知名专家面授课:毕业生应当参加中医院安排的知名专家进行面授课,提升专业知识和技术。
5.毕业生见习的管理1.中医院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和调配见习岗位,及时跟进见习工作的进展情况。
2.就业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毕业生进行全面指导和考核。
3.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并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
6.毕业生见习的期限1.研究生6个月,实行劳动合同。
2.本科生12个月,实行协议。
7.毕业生见习的报酬见习期间,中医院向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8.毕业生见习的考核中医院应当制定按照专业和技能不同的考核标准,对毕业生进行考核和评价。
9.毕业生见习的退场在见习工作期满后,就业单位应当对毕业生提交《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纪实表》,中医院对毕业生进行统一管理和档案存档。
毕业生本人也应当填写《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自我评价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效果,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组织机构举办的就业见习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机构为帮助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了解行业情况,积累工作经验而提供的一种就业准备活动。
第四条就业见习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以服务社会、服务毕业生就业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自愿原则: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三)规范原则:见习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组织机构应设立就业见习管理部门,负责就业见习活动的具体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组织机构应制定就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等。
第三章见习岗位与待遇第九条就业见习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
(二)有利于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积累工作经验。
(三)见习期间,组织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第十条见习待遇:(一)见习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见习生一定的补贴。
(二)社会保险:组织机构应依法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
(三)其他福利:根据见习生需求,提供必要的生活、交通等福利。
第四章见习流程与要求第十一条就业见习流程:(一)组织机构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二)毕业生报名参加见习活动。
(三)组织机构对报名者进行筛选和录用。
(四)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见习生参加见习活动。
(六)见习结束,组织机构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见习要求:(一)见习生应遵守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见习生应积极参与见习活动,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能力。
(三)见习生应保守组织机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组织机构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见习生对岗位技能的掌握程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概述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就业见习和职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树立学校良好的就业见习品牌,制定并实施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依法、科学、规范地管理学校就业见习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部分见习基地管理1.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1 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并提供合格的见习实习岗位。
1.2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审审批,符合要求的基地将被纳入学校的就业见习基地库中。
2. 见习基地的管理与监督2.1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见习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见习工作。
2.2 学校将派遣专门的教师或指导员对见习基地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见习情况,并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部分学生见习管理1. 见习计划及安排1.1 在学生就业见习前,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际情况,制定见习计划,并进行安排。
1.2 学校将根据见习基地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见习工作,并协助解决在见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见习期间的行为规范2.1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2.2 学校将对学生见习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 见习成果评价3.1 见习结束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见习成果进行评价,评定见习结果。
3.2 学校将根据评价结果,向学生发放相应的证明和记录,并将成绩反馈给见习基地进行考核。
第四部分就业见习管理效果评估1.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计划的安排及学生的见习情况。
2. 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提高学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效果。
第五部分效果评价学校将定期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不断完善与提升,确保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成功率。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此项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机构为缓解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实际组织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未有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并无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企事业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医学院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就业机会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社会工作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 ;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10名以下设立1-2个,10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能保持在3-20人。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州跨国公司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原则,向州、县申报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人力资源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工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县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审查成功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向国生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福利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XXX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XXX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各类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人事代理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XXX名以下设立1-2个,XXX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保持在3-XXX人。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州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岗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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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见习(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公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享受见习补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我公司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单位湖北省人才服务局认定的省直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将严格按照人社厅、人才局的文件指导精神完成基地工作目标任务:培养与提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就业见习人员的工作管理、监督职能。
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二)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人才服务局发布的相关就业见习信息对接;
(四)见习基地的员工管理,活动、检查配合工作;
(五)见习员工系统申报、档案管理、手续签订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见习员工津贴的统一发放,银行盖章的见习人员工资流水清单的收集整理,银行账户的设立、维护工作。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相关档案资料需统一在XX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下管理与进行。
第三章见习管理规定
第五条公司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网上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条设立单独统一的银行账户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在签订见习协议书一周内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企业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八条对见习期满后考核通过正式录用人员,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见习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第九条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情况,按年度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9月初,详情见湖北省人才局的通知文件;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申报见习补贴资金承诺书(附件1);
(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
(四)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及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凭证;
(五)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流水清单,或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
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效证明。
(六)见习期满留用合同复印件(按人员情况汇总表顺序装订)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XX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见习生培养方案另见附件。
第十三条见习相关操作流程图如下:
附件1
2017年申报见习补贴资金承诺书
根据《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在2016年7月1日之后开展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为保证见习补贴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我们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报规定,按要求真实、完整、规范地提交见习补贴申报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主要负责人(签字):联系方式:
见习补贴申报经办人(签字):联系方式:
见习基地(公章):
20 年月日
附件2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申报补贴总额(元):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填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行号:
—6 —
附件3
2017年湖北省高校毕业生
省直管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申
报
材
料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补贴人数(人):
申报补贴资金(万元):
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