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保护实习员工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共识,制定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角色与责任第一节角色定义1.实习员工:指与公司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个人,接受公司见习培训的员工。
2.公司:指签订本协议的机构,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相关培训资源。
3.就业见习导师:指由公司从正式员工中指定的负责指导实习员工的员工。
4.人力资源部门:指公司负责实习员工招募、培养与管理的部门。
第二节角色责任1.公司责任:–提供良好的实习岗位环境,保障实习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按照约定向实习员工支付相应的见习工资和福利待遇;–指派合适的导师,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
2.就业见习导师责任:–负责实习员工的日常指导、培训以及工作任务分配;–尊重实习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定期与实习员工进行评估和反馈,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进行实习员工的综合考核。
3.实习员工责任:–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积极配合导师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章就业见习期限与终止第一节见习期限1.就业见习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如实习员工在见习期满之前与公司达成正式就业协议,可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第二节终止情形1.实习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经公司通知后,连续三天未参加工作的;–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或工作秩序的情形。
2.公司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实习员工,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见习工资与福利第一节见习工资1.实习员工的见习工资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实习员工工作表现,公司有权适当提高见习工资。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帮助毕业生顺利融入社会,我公司特制订了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本制度将规范公司对见习生的招聘、培训、管理等工作,确保见习生在公司获得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二、招聘和选拔1. 公司将通过官方网站、招聘平台、校园招聘等途径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吸引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加入公司。
2. 见习生招聘将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求见习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优秀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和见习生的专业背景,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最终确定入选见习生名单。
三、培训和指导1. 入选的见习生将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公司相关制度、流程、岗位职责等内容的介绍。
2. 公司将为见习生分配专门的导师,负责见习生的日常指导和学习任务安排。
3. 导师将定期与见习生进行面对面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见习生在工作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4. 公司将根据见习生的实际表现和学习状态,定期评估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对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和激励。
四、工作安排和管理1. 公司将为见习生分配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让见习生通过实际工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2. 见习生应按时按质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地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 公司将定期举行见习生工作总结会议,让见习生分享工作心得和体会,促进见习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4. 公司将严格管理见习生的考勤和工作纪律,对违纪行为将做出相应处理。
五、评定及晋升1. 见习生在见习期满后,公司将进行总结评定,评估见习生在公司学习和工作表现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评定。
2. 公司将根据见习生的评定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正式录用,录用后将根据实际表现,进行晋升和调整。
3. 见习生如果在见习期间表现突出,公司将考虑提前转正,并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六、其他规定1. 见习生在公司见习期间,须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接受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就业政策,促进就业见习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见习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见习岗位的见习人员。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是指用人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对经依法登记的求职人员为了促进其就业创造的见习制度。
第四条公司见习岗位包括技术见习岗位和管理见习岗位等,见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见习期限结束后,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录用见习人员。
第六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七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总经理负有最终的责任。
第八条就业见习工作由公司人事部门具体承办。
第九条公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向全体员工宣传。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提出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建议。
第二章见习计划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制定见习计划,确定见习岗位和数量。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员工的培训需求及市场需求,确定见习计划。
第十三条见习计划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确保见习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见习计划须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
第十六条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与之合作的院校和培训机构交流见习计划。
第十七条公司要制订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见习人员的待遇有保障。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与见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员工中广泛宣传见习计划,并鼓励员工参与。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万平台上发布见习计划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见习人员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见习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见习协议第一条见习人员应当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薪酬标准等。
第二条见习协议应当由见习除人事部门、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签订。
第三条见习协议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见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见习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
第三章见习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概述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就业见习和职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树立学校良好的就业见习品牌,制定并实施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依法、科学、规范地管理学校就业见习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部分见习基地管理1.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1 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并提供合格的见习实习岗位。
1.2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审审批,符合要求的基地将被纳入学校的就业见习基地库中。
2. 见习基地的管理与监督2.1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见习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见习工作。
2.2 学校将派遣专门的教师或指导员对见习基地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见习情况,并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部分学生见习管理1. 见习计划及安排1.1 在学生就业见习前,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际情况,制定见习计划,并进行安排。
1.2 学校将根据见习基地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见习工作,并协助解决在见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见习期间的行为规范2.1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2.2 学校将对学生见习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 见习成果评价3.1 见习结束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见习成果进行评价,评定见习结果。
3.2 学校将根据评价结果,向学生发放相应的证明和记录,并将成绩反馈给见习基地进行考核。
第四部分就业见习管理效果评估1.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计划的安排及学生的见习情况。
2. 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提高学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效果。
第五部分效果评价学校将定期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不断完善与提升,确保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成功率。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就业实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实习管理制度(最终版)1. 引言本就业实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实生的行为,确保实期间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实生的权益,同时提供给实生一个良好的研究和成长机会。
2. 实生的选拔与招聘2.1 实岗位的确定应该与实际需要相匹配,明确实生在组织中的角色和职责。
2.2 实生的选拔应该基于能力和学术表现,通过面试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评估。
2.3 实生的招聘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不歧视任何人。
3. 实合同3.1 实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实期限、实工作内容、实报酬等相关事项。
3.2 实合同应该由实生和组织双方签署,并在实开始前得到有效执行。
4. 实期间的工作安排4.1 实期间的工作安排应该符合实生的学业要求,合理安排实生的工作时间以及研究时间。
4.2 实期间的工作安排应该充分考虑实生的能力和经验,适当安排实生的工作任务。
5. 实期间的管理与指导5.1 组织应该指派专门的导师或指导人员,负责实生的管理和指导。
5.2 导师或指导人员应该与实生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5.3 导师或指导人员应该定期与实生进行工作交流和评估,帮助实生提高工作能力。
6. 实期间的权益保障6.1 实生应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6.2 实生的报酬应该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6.3 实生应该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
7. 实期间的评估与反馈7.1 实期结束时,组织应该对实生的工作进行评估,提供必要的反馈和建议。
7.2 组织应该按照实生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认可。
8. 实期结束后的处理8.1 实期结束后,组织应该与实生进行必要的交接工作,并归档相关资料。
8.2 实期结束后,组织可以考虑向优秀的实生提供继续实或正式聘用的机会。
9. 实期间的纪律要求9.1 实生应该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9.2 实生应该尊重他人,积极参与工作和研究,并保守商业秘密。
10. 实管理的监督与改进10.1 组织应该建立有效的实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实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就业率,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收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是指接受我单位安排参加见习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见习人员。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本制度重点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见习期间的管理和见习结束后的安排进行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如有单位需要接收见习人员或者有见习人员来函求职,应当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申请表。
第七条招聘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格的见习人员招聘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方可录用。
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清晰的见习合同,并依据规定签订见习合同。
第九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参加入职培训,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
第十条见习人员被录用后,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见习工作的汇报,并接受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十一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提供专门的导师和见习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指导见习人员掌握实际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见习人员的见习工资,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不得发生与见习合同不符的情况,如有异动应当主动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接受单位的处罚。
第十四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不得有因私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如有重大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单位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合同。
第四章见习结束后的安排第十六条见习期结束后,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情况评定见习合格与否,并根据评定结果与就业服务机构协商决定是否给予见习人员正式聘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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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见习大学生的管理,据酒店与见习生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酒店《见习员工手册》、《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保证见习生圆满、安全的完成见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由酒店人事部制定,酒店各部门负责配合人事部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见习生,望全体见习大学生遵照执行。
第四条:见习生定义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考核符合酒店用人标准,接纳的持有报到证的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全日制学生;户籍、生源地不限。
第五条:见习期限:6个月,如确需提前结束见习,需要提供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见习大学生需提供资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简历表一份,1寸彩底照片2张;
3、大学生学历证明及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见习生管理职责分工
1、人事部负责收集统计、报批见习大学生需求,与大专院校联络引进见习生;
2、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生补助标准的核定、见习生协议的签订;
3、各部门负责申报见习生需求及见习生考勤、见习生日常管理;
4、见习生安排和调整由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大学生具体工作岗位由见习所在部门安排。
第七条:见习生管理
1、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
2、按照见习部门作息时间,不得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
3、酒店各部门应加强见习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合理安排休息;
4、各见习部门应加强对见习生的保密教育工作,未经允许,见习生不得接触酒店各种内部信息和资料;
5、对泄漏酒店保密信息和资料、严重违反酒店制度、不服从管理、工作散漫、态度恶劣等表现不好的见习生,见习部门可向酒店人事部递交申请取消见习资格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
第八条:见习生培训
1、各实习部门要对见习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岗位应知应会等培训;、
2、在酒店的各种技能或专业培训中,各实习部门应安排见习生参加培训。
第九条:见习生待遇
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统一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两部分构成:其中一分部是财政补贴1000元/月,由酒店先行垫付;另一部分是由酒店根据见习生岗位的分工不同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确保两项补助的总额不低于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2.酒店为见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3、可根据见习生具体情况安排住宿。
3、酒店为见习大学生提供免费用餐,标准与其他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金海天大酒店人事部。
甘肃金海天大酒店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