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王勇2012年4月12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愈发重要。
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其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日益凸显。
产权作为企业经营和资产流转的基础,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一些国有资产的产权状况并不清晰,存在争议和纠纷。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优化配置。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权责清晰原则。
四、主要内容1. 定义本节对关键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术语的定义,以便统一理解和适用。
2. 登记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限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资产调查、产权登记、产权备案等。
3. 登记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4. 登记信息和证明明确登记信息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登记证明的形式和规范。
5. 变更和注销登记规定产权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程序,包括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合并重组等情况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6. 法律责任对违反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登记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7. 附则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实施措施为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推广和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登记管理办法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2. 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信息系统,提高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制定科学合理、严谨有效的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应当涵盖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无论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存在,都应纳入登记范围。
同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如房产、车辆、设备等,也需要进行产权登记。
此外,国家出资形成的权益,如国家在企业中的股权、债权等,同样是国资产权登记的重要对象。
二、国资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构成、产权变动情况等。
2、受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受理申请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产权关系进行梳理和确认。
4、登记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产权登记证书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拥有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律凭证。
三、国资产权登记的内容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国有资产总额及其构成详细记录国有资产的总量,以及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各类资产的具体数额和比例。
3、产权变动情况如国有资产的增减、划转、转让、合并、分立等情况,以及由此引起的产权关系变化。
4、对外投资情况国有单位对外投资的项目、金额、股权比例等信息。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国有资产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国资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产权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
有效的产权登记管理能够清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它为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营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登记范围明确规定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所拥有的各类资产,涵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登记主体确定负责产权登记的具体主体,通常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国有企业。
3、登记程序详细规定了产权登记的申请、审核、核准等流程。
国有企业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实申报资产情况,经过层层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无误。
4、登记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如资产名称、数量、价值、权属状况等,以及资产的变动情况,如购置、处置、划转等。
5、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要点1、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向国有企业和相关人员宣传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提高其对产权登记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产权登记申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资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共享和查询,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4、加强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应与国有资产预算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等相关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协同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阐述:一、登记主体和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主体为国有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商标等产权登记。
二、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的具体步骤。
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支付登记费用。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内容和方式四、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交易中心将定期公示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渠道供有关方面进行查询。
同时,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交易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自主查询,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五、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实施细则》对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产权发生变更时,权属人需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
如发生登记信息的异议,相关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六、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登记费用的收取按规定标准进行,且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或违反登记规定的申请人,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其登记申请。
此外,交易中心将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该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必须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登记主体和申请人能够全面了解并正确操作这一登记管理制度,为国有资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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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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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
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
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
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
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名称、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 住所及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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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人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制
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岀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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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
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
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第
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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