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A.Ⅰ、Ⅲ、ⅣB.Ⅱ、ⅤC.Ⅰ、Ⅳ、ⅤD.Ⅳ【答案】 D2、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ⅣB.Ⅰ、Ⅳ、ⅤC.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3、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个月内不得转让。
A.24B.12C.36D.6【答案】 B4、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
A.Ⅰ、Ⅱ、Ⅳ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C5、2016年4月,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聘请某证券公司作为其独立财务顾问,则下列影响该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的有()。
A.Ⅰ、ⅡB.Ⅰ、Ⅱ、ⅣC.Ⅰ、Ⅲ、Ⅴ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6、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哪些职责?()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B7、在判断投资方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Ⅰ、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A8、下列各项资产中,在其持有期间内可以通过损益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有()。
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ⅤC.ⅤD.Ⅱ、Ⅲ【答案】 D9、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A.Ⅰ、Ⅱ、ⅢB.Ⅰ、Ⅱ、Ⅳ、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10、甲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以下情形表述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C11、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下列机构应承担“招股说明书验证”工作责任的是()。
2022年职业考证-金融-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真模拟全知识点汇编押题第五期(含答案)试卷号:30

2022年职业考证-金融-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真模拟全知识点汇编押题第五期(含答案)一.综合题(共15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说法,正确的有():Ⅰ.核准制是从注册制向审批制过渡的中间模式,审批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模式Ⅱ.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取得发行指标和额度,没有发行指标和额度公司就无法发行股票Ⅲ.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Ⅳ.注册制下,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问题1选项A.Ⅱ、ⅣB.Ⅰ、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C【解析】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模式,注册制则是依照法定条件进行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模式,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模式。
故Ⅰ错误。
1.审批制: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
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取得发行指标和额度,没有发行指标和额度公司就无法发行股票。
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往往落在争取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上。
Ⅱ正确。
2.核准制: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
它一方面取消了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
Ⅲ正确。
3.注册制: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
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
Ⅳ正确。
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发行人的质量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胱史⒎峙洹2021〕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胱史⒎峙洹2021〕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胱史⒎峙洹2021〕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提示适用于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缩写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提示所表示股权激励,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派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行的中长期鞭策。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遵从以下指导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二)秉持保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鞭策对象利益,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变现,确保中小股东利益,维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秉持鞭策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表示,适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鞭策力度;(四)秉持从实际启程,谨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胱史⒎峙洹2021〕175号、胱史⒎峙洹2021〕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按照胱史⒎峙涫保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上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股权激励计划行权验资报告PDF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须知一、股票期权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2);(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会决议;(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九)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文件。
(十)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十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十二)电子数据接口;(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独立董事意见实用版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据此,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据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所规定的的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股权激励的变更、终止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有效提升公司的业绩,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且公司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我们同意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书(最全完整版)
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书 (最全完整版)1. 引言2. 协议双方3. 背景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被激励人员对公司的发展和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和贡献。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管理人员,公司决定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的方式给予被激励人员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权益。
4. 股权期权激励计划4.1 激励对象被激励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重要员工,公司将根据岗位职责和业绩评估确定具体的被激励人员。
4.2 激励方式被激励人员将获得公司的股权期权作为激励,具体的股权期权激励方式将根据被激励人员的职位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4.3 激励条件4.3.1 期权行权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公司服务满一定的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取得一定的成绩;•公司上市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大交易事件发生。
4.3.2 期权行权方式被激励人员在行权时,应将期权转化为公司股份,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
4.4 激励数量公司将根据被激励人员的职位和业绩进行评估,并确定股权期权的数量。
具体的激励数量将在签署本协议时确定,并载入附件。
5. 期权行权被激励人员满足股权期权行权条件后,应向公司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行权。
6. 权利与义务6.1 公司权利与义务6.1.1 股权管理公司应对股权进行管理,并保证被激励人员行使期权的权益。
6.1.2 期权行权当被激励人员满足期权行权条件时,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为被激励人员提供股权行权的机会和服务。
6.2 被激励人员权利与义务6.2.1 行使期权被激励人员应在期权行权期限内行使期权。
6.2.2 保密义务被激励人员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利用于个人利益。
7. 解决纠纷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至本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8. 其他8.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㊁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㊂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㊁股票期权及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㊂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㊁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㊂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㊂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㊁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㊂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㊂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㊂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㊂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㊂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㊂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㊂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㊂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㊂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㊂本条第一款㊁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㊂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㊁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㊁授权日㊁可行权日㊁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㊁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标的股票数量㊁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㊁合并㊁分立㊁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㊁离职㊁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㊁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㊂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㊂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㊂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㊁禁售期限㊂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四章 股票期权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㊂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㊂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㊁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㊂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㊂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㊂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㊂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㊂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㊂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㊂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㊂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㊁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㊂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㊂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㊁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㊂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五章摇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㊂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㊂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㊁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㊁独立董事意见㊂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㊁第(十二)项的内容㊂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㊂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㊁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㊂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㊁股东权益的影响;(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㊂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㊂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㊂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㊂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㊂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㊂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㊁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㊁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㊁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标的股票数量㊁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㊁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㊂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㊂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㊂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㊂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㊂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㊂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㊂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㊂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㊁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㊁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㊂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㊂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㊂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㊂第六章摇监管和处罚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㊂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㊂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㊂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㊁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㊂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㊁出具警示函㊁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㊁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㊁副经理㊁财务负责人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㊂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㊂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㊁股票期权㊂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㊂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㊂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㊂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㊂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㊂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㊁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㊂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㊁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㊂本办法所称的 超过”㊁ 少于”不含本数㊂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㊂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㊂。
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范本5篇
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公司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提升公司长期发展及激励员工,同时扩大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实施股权期权激励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期权激励的目的与原则(一)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员工激励体系,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意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本协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激励制度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
二、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一)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对象为公司内部优秀员工,具体名单及股权激励计划份额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乙方须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完成工作任务并通过业绩考核。
(二)乙方获得股权期权后,将享有参与公司相应股权的收益权,但不享有公司管理决策权。
期权的具体收益分配比例和行使方式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三)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_____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根据公司的业绩和员工表现,可续签或调整激励计划。
三、股权期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一)乙方获得股权期权后,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行使期权:1.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_____年;2. 完成规定的业绩目标;3. 在行使期权前,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行使期权的程序:1. 乙方提交行使期权申请;2. 公司管理层审批;3.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4.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表现决定是否续签或调整激励计划;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乙方顺利完成工作任务;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表现,对违反公司规定的乙方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享有参与公司相应股权的收益权;2. 乙方有义务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成工作任务;3. 乙方不得将获得的股权期权转让给他人;4. 乙方离职后,未行使的期权自动失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
2
3
4
5
6
7
8
释义:
1、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3、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4、外部董事: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
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9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2008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1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华泰联合证券二〇一二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释义 (3)第二章声明 (4)第三章主要假设 (5)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一、股票期权涉及的股票来源 (6)二、股票期权涉及的股票数量和分配 (6)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7)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7)五、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8)六、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9)七、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10)第五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2)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2)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2)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3)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4)五、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14)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意见 (15)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5)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16)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6)第六章结论 (17)第七章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18)第八章备查文件 (19)第一章释义第二章声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聘请担任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长高集团所提供资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长高集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长高集团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
1、本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均由长高集团提供或根据其公开披露之信息,长高集团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并对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2、华泰联合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态度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3、本报告旨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出具意见,不构成对长高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4、华泰联合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长高集团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文;5、本报告仅供长高集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章主要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主要假设而提出: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2、长高集团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4、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授予激励对象38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股票期权涉及的股票来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涉及的股票数量和分配1、股票期权涉及的股票数量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共38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3,000万股的比例为2.92%。
其中首次授予34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总数380万股的90%,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万股的2.63%;预留38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总数380万股的10%,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万股的0.29%。
2、股票期权分配情况激励对象人员及分配总体情况如下: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本公司招聘的核心人才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调增激励数量的激励对象。
预留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本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将由公司董事会在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内授予。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行权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37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11.37元的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
2、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行权价格依据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1)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10.09元;(2)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11.37元。
3、预留股票期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并披露授权情况的摘要。
预留股票期权依据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1)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2)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60个月。
2、授权日授权日为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之日。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后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将在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内,由董事会负责拟定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方案,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首次授权日为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的30日内的某一交易日。
授权日不得为下列日期:(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等待期自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内为等待期。
4、可行权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开始行权,在行权有效期内,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所有的可交易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1)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期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1、长高集团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根据《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期内的行权还需要达到下列财务指标条件方可实施: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13年至2016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需要满足的财务指标如下:以上假设行权时对应年报已出,如可行权时对应年报未出,则激励对象须等待对应年报出具时方可行权。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在行权期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
如达不到行权条件的,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第五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长高集团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452”,长高集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长高集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高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另外,长高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长高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长期增值长高集团制定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1、建立对公司重要业务、技术骨干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