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井巷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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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的外委工程,外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设备安装、建筑施工等。

第三条外委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外委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送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第八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损失。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外委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记录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上级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对外委工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效措施。

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篇: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加强外委工程的管理,严格把握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督,明确职责分工,使外委工程管理达到高效、流畅、简洁、规范。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焦化一厂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土建工程、维修、抢修等外委施工项目。

三、管理部门1.大修、技改及零星检修、维修等所有外委工程的申报统一由机动科管理;机动科负责外委工程的开工、监督、抽查、验收等工作。

2.外委单位进厂的培训、安全教育、工作票办理等统一由安环科管理;安环科负责外委施工现场安全工作。

3.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及工程施工要求由各车间统一管理;各车间配合厂部领导、科室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管理办法1.定义⑴计划项目:指列入公司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的项目。

⑵临修项目:指未列入公司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临时发生的需要维护、检修的项目。

⑶抢修项目:指机组或设备因突发故障、事故时出现的紧急检修项目。

⑷外委工程:指本公司委托给承包商的小型基建、维护性检修、大(小)修和技术改造工程。

⑸包工包料工程:指按照有关图纸、工艺规程或要求,由承包商提供人力(工人和技术人员)、施工器具和全部施工材料的工程。

⑹部分外委工程:指承包商提供人力、必要的施工机具和辅材,主要材料和设备部件由本单位提供的工程(简称包工包辅材);承包商只提供人力和必要的施工机具,辅材、主要材料和设备部件由本单位提供的工程(简称包工包机具)。

⑺外委工程工程量: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个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细目的数量。

⑻施工过程:指对外委工程进行现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

⑼工程申报单位:指在所属车间(科室)提出的外委工程项目。

2.外委工程的申请⑴申请车间不能完成某项工作、需要由外单位来完成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申报理由、详细工作量、工期要求及所需材料备件。

⑵外委工程申请车间将申请单交机动科审核,审核外委工程是否必要和合理,通过后填写《固定资产立项表》,无申报理由和工程量不清,机动科不予上报,工程量必须准确无误,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填写工程变更单。

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办法

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办法

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办法外委工程管理办法一、工程外委原则所有符合外委条件的矿山工程,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承包单位。

招标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内容进行。

二、投标单位资格条件1 、参加投标的单位须先申请资格初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国家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资质和固定施工队伍的施工单位。

近两年内承建过同等或大型矿山建设工程,且工程质量、工期、信誉良好。

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国内施工企业,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者,均可申请投标人资格初审查。

必要时招标人及招标公司将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施工设备、施工业绩进行考察。

只有通过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以下资料:(1)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或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覆盖本工程范围内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等)。

(2)近三年获得的信誉工程奖证明资料。

(3)其它有关说明企业竞争优势的证明材料。

(4)上半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投标人对其承诺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5)要求承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资金运作良好,不存在负债经营。

(6)施工业绩,提供近两年来已完成或正在施工的主要井巷工程及质量情况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户证明(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地址、传真或电话、联系人等)。

(7)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附其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施工简历)并保证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整个施工过程不能变动。

(8)企业前三年度以来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矿山采掘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监局和集团公司[2005]鲁金生函字第1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到我公司承包井巷施工、井下采掘、地质勘探等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的队伍(以下简称承包施工队伍)。

第三条:凡到我公司承包施工的队伍,在招标前应主动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给矿方检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队伍不得参加竞标。

矿方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所在地(工商注册)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第四条:竞标取得承包施工资格后,承包施工队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安全管理人员聘任文件、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矿安全生产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核不合格者不得开工。

取得竞标权的施工队伍不得将所竞标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五条:矿方发标和承包单位竞标后,双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协议签订后,由矿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各存一份,由矿方负责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六条:各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区(队)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承包工程施工队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各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队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外委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外委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外委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外委的各类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进度可控、成本合理、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二、施工准备第五条外委工程施工前,公司所属单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工作。

第六条外委工程施工前,公司所属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安全措施、费用支付等事项。

第七条外委工程施工前,公司所属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外委工程施工前,公司所属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外委工程施工前,公司所属单位应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确保工程施工合法合规。

三、施工过程管理第十条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所属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和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所属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所属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变更合理、合规。

第十四条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所属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验收与结算第十五条外委工程施工完成后,公司所属单位应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外委工程施工完成后,公司所属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第十七条外委工程施工完成后,公司所属单位应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参与施工的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2.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安全要求1.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和装备的正常使用。

3.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并处置。

5.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安全生产措施1.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并及时进行纠正。

4.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做好材料、设备的管理工作,防止材料和设备造成的安全事故。

五、隐患排查和整改1.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2.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及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1.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安全及外委单位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外委煤矿工程项目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和煤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依法组织外委工程项目,规定外委工程管理组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申领相关许可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第七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工程质量。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为外委工程项目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员工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经理岗位,由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全面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与煤矿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煤矿单位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煤矿单位监督和检查。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外委单位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维护矿井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矿井进行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活动的所有外委单位及个人。

三、外委单位管理要求1. 外委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外委单位应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3. 外委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 外委单位在矿井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矿井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外委单位应配合矿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外委单位准入管理1. 矿井对外委单位实行准入制度,外委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材料;(4)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外委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准入。

五、外委单位作业安全管理1. 外委单位在矿井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矿井的安全生产规定进行作业,遵守操作规程。

2. 外委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3. 外委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外委单位应严格按照矿井的安全规定,做好作业现场的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六、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1. 矿井对外委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金额根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和风险程度确定。

2. 外委单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需向矿井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

3. 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赔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另行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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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东煤业外委井巷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青东矿外委工程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根据集团公司《进一步规范生产巷道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专业化钻探队伍施工工程费用结算办法》、《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青东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管理
(一)外委工程施工前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廉政建设协议》。

井巷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须报建设发展部审查,经法律事务部备案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协议)办理由矿法顾办负责。

(二)工程发包按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规定限额以上的进行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竞价或直接发包工程。

工程发包前需提供施工图预算,并下浮一定比例,其中:矿建工程造价下浮不得低于8%;土建工程造价下浮不得低于13%;安装工程造价下浮不得低于13%;(安装工程中的线路、管路工程不计取利润后工程造价再下浮不低于5%)。

成本巷道的下浮比例按经管部当年结算规定执行。

合同审查由经营矿长牵头,合同会审小组成员(技术、计划、考核、财务、审计、纪委、法律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填写合同会审表,经分管矿长、矿长签字后,签订合同,无合同不得组织施工,否则,不予结算。

二、工程设计
井巷工程设计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设计时应积极优化布
局,进行安全经济技术一体化论证,努力降低成本投入。

对变更施工设计方案、增减工程量和改变支护形式等变动,由生产管理部牵头,经管部及相关部门联合鉴定,确定方案,并在工程变更联系书上签认,报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批后生产管理部下联系书,方可变更。

否则,变更无效,不予结算。

三、过程控制
外委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监督的责任主体为生产管理部,调度、安监、经管、审计等部门参与。

生产管理部日常管理以业务联系书下达施工单位,业务联系书按单项工程编号,无业务联系书的工程不得施工、结算。

涉及安全生产紧急工程,可先按审定的方案施工,生产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业务联系书。

四、工程验收
(一)外委工程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由施工单位申请,分管单位牵头,副总参加(矿建工程由掘进、经营副总参加;通防、钻探工程由通风、地质、经营副总参加;防治水工程由地质、经营副总参加;机电安装修理工程由机电、经营副总参加;综采安装拆除工程由采煤、机电、经营副总参加;土建工程由经营副总参加),各有关职能部门(安监、技术、地测、调度、计划、考核办、审计、纪委等)共同参加,实行联合验收。

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对照验收标准填写真实验收的数据,否则罚参加人员每次500元,造成损失的,按矿规定追究责任。

(二)验收要求
1.月度、年度、竣工、隐蔽工程的验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调度、安监、考核办、计划、财务、审计参与。

月度外委井巷工程验收每月25日进行(节假日不顺延);矿自营采掘单位验收每月底(30或31日)进行(节假日不顺延)。

2.验收由牵头单位通知,技术部门准备好验收标准和有关要求及必要的验收工器具,各部门不得缺席,有事请假,否则罚负责人每次200元。

3.井巷工程必须由地测部门进行测点验收,否则视为无效验收。

验收结束后,当天详细填写验收单,共同会签,参加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不得单个流水签字,否则罚牵头部门负责人每次500元,验收单无效。

4.掘进、修复、钻探工程均现场据实验收,各单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现有虚假验收将严肃处理责任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5.钻探工程验收执行《矿钻孔验收管理办法》,由防突区、生产管理部瓦斯办、经管部、安监处、通风区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三)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须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前申请,由生产管理部组织调度、安监、经管部共同参与签认隐蔽工程签证单。

生产管理部填图,标注。

五、工程结算
(一)严格按集团公司《进一步规范生产巷道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专业化钻探队伍施工工程费用结算办法》执行,外
委单位根据验收单、工程变更单、隐蔽工程签证单等,于月度验收后2日内编制工程预算,报经矿计划审查、审计审批,进行月度结算,全年按照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10-11月份)、年度(12月份)等五个阶段,每个阶段按照完成工程量及计价标准结算到位,据实进入矿井成本。

预结算签字顺序:造价员、计划主管、审计人员、经营矿长、矿长。

(二)井巷工程按集团公司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1.辅助费的分割比例:外委施工单位为45%;工程处分割比例为50%。

2.为施工单位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服务和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的,按淮矿建发【2009】383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通风区提供签证单,工资单价按辅助工资单价计算。

3.井巷工程用电按定额电费单价(0.5元/度)及计算规定结算,按0.5元/度收取(若实际用电量超过定额电量时,其超过部分按实际电费单价收取)。

地面生活用电据实收取。

4.不得向外委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因生产安全需要的,须经分管领导、经营矿长批准。

双方签署设备租赁协议,收取设备租赁费,租赁费率根据集团公司设备租赁收取的标准执行,矿加收20%的管理费。

租赁期间的设备维护修理由租赁单位负责,设备交回矿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使用。

设备租赁管理主体为机电科。

六、材料管理
(一)主材的供应及价格的确定
1.外委工程用主材统一由矿供应,施工单位按月申报材料
计划,考核办审批。

详细填写领料单,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队别、施工地点、数量等。

如发现主材不从矿领取,视同没有投入,不予结算。

2.大型材料投入须进行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由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总工审查矿长审批后,由矿投入,外委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否则,不予结算。

3.材料价格确定的原则:矿供材料价格按调拨价执行;施工单位自行购置零星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执行,批量材料由矿材料价格审查小组询价确定,项目结算时,按矿供应材料金额(不含税)的8.5%列入施工预算。

4.材料的考核:外委施工单位实际领用材料超定额时,按实际领用扣除材料费;领用材料低于定额时,按定额扣除材料费。

计划、考核部门应根据定额消耗量和施工单位材料领用量进行比较分析,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不按施工要求施工、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等现象发生。

(二)风水管路和轨道的管理
1.巷道管、线、道永久设施须与巷道工程整体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2.井下风管、水管和轨道由矿统一提供,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巷道竣工验收后组织清点验收,此项工程不计算工程费用,同时不收取施工单位折旧费用,实现双方互利互惠。

3.轨道从运输区领取,8米轨道由机厂加工成4米道,加工费由矿承担,不收取施工单位费用。

枕木和轨道附件由施工
单位从矿购买,巷道竣工后,作为永久使用的,矿退回枕木和轨道附件费用;不作为永久使用的,枕木和轨道附件由施工单位自行回收。

4.风水主管道从通风区领取,不收取施工单位费用,闸阀和附件费用由施工单位从购买。

施工单位安装后组织清点验收,作为永久使用的,矿退回闸阀和附件费用。

5.2013年井下所有轨道和风水管为青东矿所有,统一管理。

七、费用收取
矿为外委单位提供的实物、服务的成本据实收取费用。

(一)收费管理责任单位为财务科,财务科负责协调全矿收费管理工作。

(二)收费依据: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矿提供实物、劳务的实际成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单位见下表
(四)收费流程
计费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将计费统计明细上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收取。

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每次200元,所送报财务资料须外委单位确认,财务核算后收取费用。

八、奖惩
财务科、计划部门每月5日将费用收取、工程材料定额量及领用量对比、工程结算等情况报考核办,考核办进行考核,实行闭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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