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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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类公司管理规范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矿业类公司管理规范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者天空之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承包商、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商、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的承包商、外委工程;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承包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承包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承包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承包商、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环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外委单位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矿井外委单位开展业务及管理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委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加强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增强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益。

第六条外委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七条外委单位应当加强与矿主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共同维护矿井生产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企业发展的稳步推进。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实行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招聘、培训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外委单位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外委单位,包括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集团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煤矿组织安全检查时,将外委单位纳入检查范围,确保安全管理的全面性。

第四条外委单位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

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安全负责。

第五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外委单位准入管理第六条外委单位进入本矿前,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许可证;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安全生产人员配备;4.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5. 安全生产业绩。

第七条外委单位进入本矿前,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外委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人员进入本矿前,必须参加本矿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安全风险防范第十条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安全及外委单位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外委煤矿工程项目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和煤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依法组织外委工程项目,规定外委工程管理组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申领相关许可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第七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工程质量。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为外委工程项目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员工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经理岗位,由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全面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与煤矿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煤矿单位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煤矿单位监督和检查。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矿井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外委单位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维护矿井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矿井进行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活动的所有外委单位及个人。

三、外委单位管理要求1. 外委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外委单位应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3. 外委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 外委单位在矿井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矿井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外委单位应配合矿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外委单位准入管理1. 矿井对外委单位实行准入制度,外委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材料;(4)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外委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准入。

五、外委单位作业安全管理1. 外委单位在矿井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矿井的安全生产规定进行作业,遵守操作规程。

2. 外委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3. 外委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外委单位应严格按照矿井的安全规定,做好作业现场的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六、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1. 矿井对外委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金额根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和风险程度确定。

2. 外委单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需向矿井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

3. 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赔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另行担负。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矿山外委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公司委托外单位承担矿山建设、修缮、拆除、改造等施工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公司委托外单位承揽施工,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规定,服从矿山公司管理,维护矿山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第五条矿山公司应当建立矿山外委施工专职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矿山公司与外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矿山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外单位的绩效,对表现优秀的外单位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外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施工组织第八条外单位施工前,应当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矿山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外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进度表,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

第十条外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矿山公司应当派驻专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定并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外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矿山设施。

第三章施工质量第十三条外单位应当按照矿山公司的施工标准和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矿山公司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对合格的施工进行确认,并及时处理不合格施工。

第十五条外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图纸、验收记录等,便于矿山公司进行追溯和查询。

第十六条矿山公司应当对外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考核,奖惩分明,保证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施工安全第十七条外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矿山公司的安全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矿山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安全规定和措施。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管理,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生产组织、管理与矿部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我矿全面完成2007年度生产经营目标,根据我矿生产建设的现状和外委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矿从事井下施工的外委单位。

运营管理部代表矿方行使对外委单位的管理职权。

第三条外委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工作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等报送矿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审核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四条外委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

开好班前会,并作好会议记录。

在生产中遇到问题和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新增加人员,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外委单位每天必须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外委单位每月必须参加运营管理部组织的生产计划会,并按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认真组织、合理安排本单位的生产,确保完成作业计划。

外委单位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矿方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矿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第七条矿方责任范围1、架设距离采掘作业面100米范围之外的风、水管路及照明、动力线缆。

2、架设采场充填前的泄水笼和充填管路。

3、架设采场内的钢制溜井及钢制通风人行井。

4、提供100米范围以外有轨运输巷道铺设轨道时所需材料,外围单位负责安装。

工程结束后,外围单位负责免费拆卸道轨,并运到指定的地点。

5、按计划价为外委单位提供采掘工程因安全需要支护的材料(锚杆、锚网、圆木等),每月按实际验收支护量结算。

结算单价: 1.5米锚杆,33元/根;1.8米锚杆,36元/根;锚网,27元/平方米;4米坑木,748元/立方米;6米坑木,948元/立方米。

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相关方和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是指在公司进行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服务(含工程设计、勘查、监理、技术咨询、物流、环卫绿化、保洁、废弃物处置等服务)、设备和原辅材料供货及客户、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理企业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相关方、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相关方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相关方、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相关方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相关方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方的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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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外委工程




外委工程管理办法
一、工程外委原则
所有符合外委条件的矿山工程,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承包单位。

招标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内容进行。

二、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 、参加投标的单位须先申请资格初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国家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资质和固定施工队伍的施工单位。

近两年内承建过同等或大型矿山建设工程,且工程质量、工期、信誉良好。

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国内施工企业,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者,均可申请投标人资格初审查。

必要时招标人及招标公司将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施工设备、施工业绩进行考察。

只有通过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以下资料:
(1)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或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覆盖本工程范围内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等)。

(2)近三年获得的信誉工程奖证明资料。

(3)其它有关说明企业竞争优势的证明材料。

(4)上半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投标人对其承诺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5)要求承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资金运作良好,不存在负债经营。

(6)施工业绩,提供近两年来已完成或正在施工的主要井巷工程及质量情况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户证明(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地址、传真或电话、联系人等)。

(7)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附其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施工简历)并保证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整个施工过程不能变动。

(8)企业前三年度以来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9)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供的资料应字迹工整、清楚并有授权代表的签字。

(10)在开标会议上,投标单位必须出示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证件、各种信誉奖证、项目班子组成人员证件的原件。

供监督部门和评标委员会核查、评分。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设计补充、变更文件和国家及专业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组织施工。

(2)中标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必须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3)井巷建成后的规格、质量,除应达到“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的标准外,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建成后井巷的涌水量小于m3/h,井巷不得有明显的出水点。

井巷平整不得有错茬现象,井巷接茬密实不漏水。

(4)矿建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其中:优良品率应分别达到95%。

四、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
(1)本工程应严格遵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

(2)下列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及说明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应严格遵守执行。

(3)下面列出的仅是主要的技术规范与规程,中标人还需要根据项目的图纸及特殊工程的标准执行相应的国家及行业规范、规程。

(4)技术标准及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00-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 GB50204-2002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50203-200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130B-9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98
《钢筋焊接接头实验方法》 JGJ27-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96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GB05202-2002 《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108-2001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办法》GB/T175-1999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时性验收规范》按现行最新版本执行《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
(5)在混凝土施工期间,中标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细的原始施工记录,其内容包括: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配合比、浇筑顺序、起讫时间,施工期发生的质量事故、发现的日期及进展情况和处理意见等。

五、工期要求
(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后应在5天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工期由投标方根据施工方案,安排合理工期,工期做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开工准备时间和开工时间签订合同时商定。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短暂停施工按有关规定工期顺延。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自负,工期不变。

因政策变化造成的停工缓建,由双方协商。

六、、对材料的质量和实验要求:
本工程中标人负责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证和出厂合格证。

在进货时,应将上述三
证报监理工程师检查。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随机检查,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对不合格材料,应在24小时内搬运出施工现场。

七、掘进巷道的煤、矸出井后归业主所有。

八、外埠施工企业中标后,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进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九、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人。

十、其他:
1 、施工单位应配备有资质的安、瓦检、爆破人员。

2 、施工单位纳入XX矿管理,执行XX矿所有规定(包括奖罚、安全切块工资、规程、验收结算等)。

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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