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社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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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在刑事案件中,法官是扮演着关键角色之一。

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角色和职责,以及他们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

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中立和公正的角色。

他们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确保案件的审理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

法官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断。

他们应当依据事实,根据法律条文来分析和评估证据,并对犯罪事实进行定性和定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起着引导和主导的作用。

他们负责组织庭审程序,确保诉讼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法官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他们必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还负责组织并主持庭上辩论,保证双方平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

除了起诉和辩护律师,法官也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在需要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案件中,法官可能需要依靠鉴定人员或专家证人的证词来对案件进行评估和判断。

法官必须理解专业领域的术语和概念,并能够准确评估专家的证词是否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在裁决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他们需要仔细分析和权衡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性质、证据的可靠性、被告的犯罪前科等。

法官应当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作出合理的量刑决定。

在作出判决前,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

此外,法官还具有监督和管理刑事案件流程的职责。

他们必须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并监督调查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和公正。

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诉讼各方,推动案件的进展,同时确保各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的专业能力、公正和中立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判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他们的判断和决策直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审判结果和刑罚的确定。

因此,法官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保持专业水准和道德操守。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责任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法官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案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角色和责任,并对其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1.审理案件的中立者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首要职责是审理案件,作为第三方的中立者,要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

他们应基于事实和证据,审慎评估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并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不应受到外界压力的干扰,也不可偏袒任何一方,只能依法出判,确保司法公正。

2.权衡证据的评估者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客观地评估各方提供的证据。

法官应具备良好的辨别力和判断能力,有能力准确判别证据的真实性,以便形成合理的事实认定。

他们必须细致地分析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合法、可信,并决定是否采纳这些证据来支持或反驳指控。

3.裁定刑罚的决策者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还需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刑罚的类型和程度。

他们应该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权衡犯罪的事实和法律的要求,最终做出适当的判决。

他们的决定不仅考虑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要兼顾社会公正和个体权益的平衡。

二、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1.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负有保障法律程序合法性的重要责任。

他们必须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并在审理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

例如,在收集证据、举证质证、遴选陪审团等方面,法官应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性,并及时纠正和修正错误的行为。

2.守护法律的公正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有责任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他们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

法官应该将个人观点和情感置于次要地位,以确保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主观偏见。

3.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法官的职责还包括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在刑事案件中,他们的判决必须对犯罪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同时也要考虑到对被害人和社会的保护和安全。

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角色及其转型

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角色及其转型

2012年第6期山东社会科学No.6总第202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2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角色及其转型宋远升(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法官社会性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环境外在于法官而隐形体现的东西。

从乡土社会型法官向职业法官转型是市民社会的要求,也是市民社会催生的结果。

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既包括风俗、习惯、人情等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要求,也包括法律本身的社会性。

基于乡土社会型法官社会位置的双重性,导致其社会角色本身也发生了冲突,其裁判艺术不是实用主义的,其司法风格也不是法官设计的本义。

因此,基于市民社会建构的需要,应当进行理念和实践上的调整,这是一个制度性趋势。

[关键词]乡土社会;市民社会:乡土社会型法官;社会性角色;转型[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6-0135-05乡土社会型法官一般是以特定地缘为划分边界,以人情、地方风俗、习惯为重要辅助裁判机制而进行司法行为的法官类型。

作为一种特定社会中存在的法律人,乡土社会型法官具有多元的社会性面孔:既具有一般社会性的特点,因为是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相连的,即使相对隔离,但却又是整个社会的一个子系统;此外,还具有乡土社会特定的社会规定性。

乡土社会型法官特定的司法场域,包括风俗及人情等,都会对其发生特定的影响。

“虽然从表面上看,社会问题和社会要求并不直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发生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势力,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对某个问题的具体态度和具体社会情况对法官的判决都会发生影响①。

”这也表明,法官社会性是受社会环境影响而隐形体现的东西,法官的转型与社会内部关键因素的变动具有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一、乡土社会型法官的两种社会性乡土社会是在地方性的限制下“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②。

在一般意义上,乡土社会是以私人之情或乡土之谊为构筑核心,生长地域为地缘基础,以熟人为行为主体及行为方式,以相同或者类似的乡土文化为影响圆周的自治系统。

司法改革的法官角色与责任

 司法改革的法官角色与责任

司法改革的法官角色与责任司法改革的法官角色与责任司法改革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在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的角色以及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法官的角色法官是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多重角色。

首先,法官是争议解决的裁决者。

他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司法改革中,法官应当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专业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裁决职责,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

其次,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

司法改革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缩小司法裁量的不确定性。

法官应当研究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确保案件的合法合理判决。

此外,法官还是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守护者。

他们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官行为规范,保持公正、独立和廉洁的原则。

司法改革要求法官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二、法官的责任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以推动司法系统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法官承担着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

他们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改革中,法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法律观念的公民素质。

其次,法官承担着独立审判的责任。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推动司法独立,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无干扰性。

作为审判者,法官应当坚守独立原则,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独立行使审判权。

此外,法官还承担着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责任。

司法改革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法官应当积极参与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推动科技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升审判效力和质量。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法官的角色包括争议解决的裁决者、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以及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守护者。

新时代青年法官的使命与担当

新时代青年法官的使命与担当

新时代青年法官的使命与担当《新时代青年法官的使命与担当》目录一、引言二、新时代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1.1 法治建设的重要性1.2 司法公正的维护1.3 法官的社会监督角色三、新时代青年法官的个人修养2.1 法律知识与专业能力2.2 公正廉洁的品行2.3 与时俱进的学习态度四、新时代青年法官的职业精神3.1 为民司法的理念3.2 严守法庭纪律3.3 公平公正的裁判标准五、新时代青年法官的未来展望4.1 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4.2 法官队伍建设的新挑战4.3 新时代青年法官的使命与担当一、引言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公正逐步得到保障。

在这一过程中,新时代青年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肩负着推动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任,展现出了无与伦比的担当和责任感。

本文将探讨新时代青年法官的使命与担当,旨在加深对其社会责任、个人修养、职业精神和未来展望等方面的理解。

二、新时代青年法官的社会责任1.1 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新时代青年法官应当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不断提升自身法律专业素养,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1.2 司法公正的维护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法官的职责所在。

新时代青年法官要时刻牢记公正廉洁的宗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公正裁判、严格执法。

1.3 法官的社会监督角色作为司法工作者,新时代青年法官还要承担起社会监督的责任。

他们需要接受来自全社会的舆论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以崭新的姿态面对社会,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新时代青年法官的个人修养2.1 法律知识与专业能力新时代青年法官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专业能力,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做到学以致用,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水平。

2.2 公正廉洁的品行品行端正是法官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对于青年法官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法官岗位职责

法官岗位职责

法官岗位职责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专业职位,他们负责审判案件、保障法律公正和维护司法公正。

作为司法系统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法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既包括法律和公正的解释,也包括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官的职责以及他们对司法体系的贡献。

法官作为司法体系的核心,拥有广泛的职责。

他们负责审理各种各样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商事案件等。

他们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证据和法律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需要熟悉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来对案件进行准确和公正的判断。

此外,法官还负有解释法律的职责。

他们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并根据具体案件背景和相关法律原则进行解释。

这个过程对于确保公正和一致的司法决策非常关键。

法官的解释为律法提供了指导,使得法律能够在社会中得到正确的应用和执行。

除了司法审判外,法官还承担着调解和仲裁的职责。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可以作为中间人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以避免长期的诉讼过程。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一些特殊案件进行仲裁,提供公正和便捷的解决途径。

通过调解和仲裁,法官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灵活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法官的职责不仅局限于庭审和判决,他们还需要参与司法政策和法律改革的制定。

他们需要根据实践经验和案例进行反馈,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司法体系。

这种参与使得法官能够直接影响司法政策和法律的发展,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变化。

总体而言,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司法正义和社会公正。

他们需要遵循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通过客观和公正的审判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和谐。

通过责任感和专业能力的发挥,法官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综上所述,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关键成员,他们担负着审判案件、解释法律、调解纠纷和参与司法政策制定的重要职责。

他们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众利益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对法官的职责和努力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中国法官发展历史

中国法官发展历史

中国法官发展历史
5. 当代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提升法官 的职业地位和权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完善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制度等。法官的角 色和责任得到了更大的强调,他们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中国法官的发展历史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到现代司法体制的演变过程。随着社会 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法官的职业地位和权威不断提升,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司 法发挥着重国时期:民国时期,中国实行了西式的法律制度,法官职业得到进一步发展。设立了 各级法院和司法机构,法官由专门选拔和培训机构进行选拔和培训。法官的职权和地位得到 了明确和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官的职业地位和职权得到了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官的选拔和任命由司法机关负责,法官的审判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强调 。建立了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和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中国法官发展历史
中国法官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不同的时期和制度变迁。以下是中国法官发 展的主要历史阶段:
1. 古代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法官的职能主要由地方官员负责。他们负责处理民事纠 纷、刑事案件和行政纠纷等。法官的选拔和任命通常由皇帝或地方官员负责。
2. 清朝时期:清朝建立了官府审判制度,设立各级法院来处理案件。法官由官府任命,他 们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并作出判决。清朝法官的选拔和任命严格遵循科举制度,要求法官具备 一定的学历和才能。

法官的作用和职责

法官的作用和职责

法官的作用和职责法官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扮演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职责是审理案件、裁决争议,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官的作用和职责。

法官的主要作用是审理案件。

当有争议发生时,人们可以将纠纷提交给法院,法官将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

他们根据法律和事实,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出示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庭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法官的职责还包括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但法律条文并不是无歧义的,因此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他们必须熟悉法律规定、相关判例和法律原则,并根据这些法律依据来作出裁决。

法官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官还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他们需要确保法庭的正常运作,监督法庭秩序,防止诉讼中的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法官还负责指导法庭职员、书记员和法警等工作人员,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官还有教育和宣传的职责。

他们可以通过审理案件的公开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法律,提高法治意识。

法官还可以通过发表观点、参与学术研讨等方式,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这些努力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法律和司法的认识,促进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法官还承担着社会调解的角色。

在一些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倡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和解解决争议,避免长期的诉讼过程和法律冲突。

法官可以通过调解、调查和调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双赢的结果。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审理案件、解释和适用法律、监督和管理、教育和宣传以及社会调解等多重职责。

他们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来说,法官的作用和职责无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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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力结构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法官的角色冲突
法官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所以法官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而在我国,法院在权力体系中明显居于弱势,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也没有独立审判的权力,这便使得政治权力对于法官公正独立的做出司法裁判有着不小的影响。作为法律世界的法官,法官应该是“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然而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使得法官到处都是“上司”,这两个社会角色的冲突必然也会导致司法不公。
(一)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
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的根本途径是,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官的社会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培养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宿感。
1、提高法官的从业门槛。我国目前法官的从业门槛过低,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和一般的行政人员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法官很难以一个专业人士自居,难以培养高贵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坚韧的法律感情,很难真正的做到依法办司法不公,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对于司法公正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弱化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对于法官公正司法的不当影响。从而使得在司法审判的时候,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成为法官最为主要的社会角色。这样一来,当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角色冲突的时候,法官能够尽可能少的受到其他社会角色的影响,从而避免司法不公。
强化对法院的监督。监督不可太宏观,尤其人大的监督可以实行个案监督。另外,还要建立案件负责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办案基本上是大锅饭,每个人都能找到理由对案件不承担责任。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一种新的审判工作法律监督制,即院长检讨责任制,也就是,凡地县人民法院一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
政化。法官应该更多的是像医生一样的专业人士,法律这个领域是任何非专业人士都无权问津的绝对的封闭的王国。应该做到法官独立而不是法院独立,法官应该不仅有权作出审判决定而且有权直接作出司法裁判文书,无需向领导请示。法院的审判应该更加公开,法官应该逐步实行当庭宣判,而不应该是由不参与案件审理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宣判。三、完善律师制度。立法应该赋予律师更加广泛的介入司法活动的权力,让代表各当事人利益的律师知道关于案件的尽可能多的信息,从而有效地制止暗箱操作。让一切都公开,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让一切不当的干涉都曝光,让“阳光制止腐败”。
法官的社会角色
从法官的社会角色入手探析司法不公的成因与对策
龙亮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见,司法不公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其的严重。本文拟从法官的社会角色入手对司法不公的成因和对策做一点粗浅的探析。
一、法官的社会角色
从法治理想的角度考察,法官应该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适用者,法官应该是一台机器,机械的将各个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比对,然后完全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法律世界中,“法官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然而在现实当中,法官也只不过是从事一定社会分工、履行一定社会职责的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一员,在社会生活的舞台上扮演着多种不同的特定社会角色。首先,法官必须是世俗社会中法官。作为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也必须有自己的人生追求和喜恶。法官必须生活在特定的世俗的社会关系当中,法官也必须是某个人的儿子、父亲和丈夫,必须是某些人的亲戚和朋友。法官的世俗社会角色要求他必须遵循世俗社会的活动原则。其次,法官还应该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法官。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一样都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员,也就必然是权力体系中的一员。其角色的具体要求包括:在国家权力分配的范围内行事,并对其上级权力主体负责;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等。因为国家权力的活动原则对法官的升迁和奖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法官如果要想在权力体系中得到自我实现的话,就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再次,法官也是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法官。作为某一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个体存在,文化因素对于个体行为模式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法官而言,社会文化因素对其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一点在我国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司法审判自古以来就强调“礼法结合”而且一旦“礼与法”发生冲突,往往还是以“礼”为准。社会文化角色要求法官:尊重既定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审判结果不得与普遍的文化心理相悖。从以上分析可知,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者,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生活中的人。法官的社会角色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四种:“法律世界中的法官”,“世俗生活中的法官”,“权力体系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
(三)社会文化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法官的角色冲突
社会文化对个体的影响不容忽视。作为社会文化中的法官,法官的行为准则必须要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但是我国的传统法文化与法治的要求有着较大的距离。因此,角色冲突又再一次出现。由于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历来重义务轻权利、重刑轻民、德主刑辅、轻诉避讼、重官轻民、重人治轻法治,可以说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缺乏权威性。法律没有权威,自然形成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变态法律意识。当“打关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法官要想洁身自好,依法办事未免就会显得有点太不近人情了。所以说,缺乏民众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怎样去完善法律体系也只会是收效甚微的。
(二)弱化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对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
1、弱化世俗社会中的法官角色对法官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世俗社会的法官身份使得谋求私利成为法官的天性。作为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应该也符合经济人的假设,其理所应当的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说作为世俗社会中的一员,是法官作为一个人的最为根本社会角色。但是法官在司法审判时,他的这层社会角色就应该退居后位,作为法律世界的法官的这么一种社会角色就应成为法官最为主要的社会角色。但是法官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个体存在,无论其怎么加强自身修养都很难改变自己追求个人利益的天性,所以要想弱化作为世俗社会的人的这么一层社会角色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就只能靠健全外部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激励。
而我国近20余年来,因法院职能、工作任务扩 张很快,法官人数大大不足。为解一时之急,从转业军人、其他单位中安排了不少人进法院从事审判工作。这批人数量不少,只经过短期专门培训,虽然也有部分人通过在职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但相当多的人业务素质还是较低。据资料,截止1997年底,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由此可见我们法官的从业门槛过低,素质不高。虽然从2002年开始推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相对于国际上发达国家,我国的法官素质还是欠缺,从业人员要么缺乏专业素养,要么缺乏实践经验,刚进入法官队伍的过了司法考试的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而法院的老法官又往往专业素养不够。
2、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法官应该都是国家的法官不能再成为地方的法官,法官的饭碗也不能掌握在党政领导手中,法院内部也不宜实行行政化管理,法官应该更多的是一个专业人士,法律应该是一门很严肃的专门技术而不应该仅是政治权力的附庸。所以,法官的任免权应该集中在中央,法官的工资、待遇应该完全由中央财政负责,而且还应该率先在法官当中实行高薪养廉。法官应该实行终身制,没有法定事由不得被撤职或降职。只有这样,法官才可以培养起高尚的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宿感,从而抵制一切来自法律世界以外不当社会角色的不利影响。
1、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尽管宪法早已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封建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加之现行管理体制中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所以地方法院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在财政制度上实行分税制后,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的形势下,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地方化变成了真正的地方化。这便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体制的成因。如此,便使得法院常常因考虑地方利益,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引起司法不公。
2、党委介入司法。1982年宪法规定: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显然同党章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是一致的。但事实上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如此,便出现了“权大于法”的现象,党委领导的个人意志往往可以左右法院的审判。
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都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英国,担任法官的人76%毕业于牛津和剑桥大学,23%曾担任过下院议员或为下院议员候选人。在美国,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再在法学院学习三年,取得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律师工作6年后才能担任法官。德国的法官须经过两次考试,一次是法学院毕业考试,合格后再接受为期2年的培训,再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日本选拔法官的条件更为严格,必须先经过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其通过比例为60∶1,每年通过人数为500余人,再经过至少两年司法研修生学习并考试合格,才有资格担任法官助理职务,而要担任最低一级法官即简易法院的法官职务,则要从任职三年以上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律师等中选任。
社会文化对法官司法裁判的干扰的最为典型的案例,有前几年四川的“二奶遗赠案”以及去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四川的“二奶遗赠案”中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定遗赠无效,这其实是对自由意志的不适当的“强暴”。而震惊全国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涉嫌杀妻冤案”则主要是司法机关受到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影响,如果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恐怕就不会使佘祥林蒙受了11年不白之冤和牢狱之苦了。但是,与其说是司法机关还没有转变传统的法文化理念,还不如说是民众的法理念尚未转变,法官迫于社会文化压力才不得不作出不公的司法判决。
二、法官的社会角色冲突导致了司法不公
由于法官不仅是法律世界中的法官,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法官与此同时还兼具有其他的社会角色。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中的法官”这一角色的冲突,使得法官不能成为一个单纯的法律适用者,于是便导致了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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