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法官之法庭活动中角色扮演
模拟法庭活动简报

模拟法庭活动简报一、活动背景为了提高同学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实践操作能力,我们组织了这次模拟法庭活动。
本次活动以一个真实的案件为基础,通过角色扮演和庭审程序,让同学们亲身体验法庭审判的过程,感受法律的庄严和公正。
二、活动过程1.筹备阶段在筹备阶段,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策划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案件选择、角色分配等。
我们通过校内宣传和招募自愿参与的同学,确保了活动的参与度和质量。
同时,我们还邀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指导老师,为活动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和指导。
2.活动实施阶段在活动实施阶段,我们按照策划方案有序进行。
同学们根据案件和角色分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包括庭审材料、法律文书撰写、角色扮演等。
在庭审过程中,同学们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角色,真实再现了法庭审判的场景。
庭审过程中,大家态度认真、投入,充分展示了各自角色的特点。
3.活动总结阶段庭审结束后,我们进行了总结阶段。
指导老师对同学们的表演和准备情况进行了点评,肯定了同学们的优点和长处,同时也指出了需要改进的地方。
同学们也积极分享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纷纷表示通过这次活动深入了解了法律知识和庭审程序,也锻炼了自己的表演和表达能力。
三、活动效果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效果。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深入了解了法律知识和庭审程序,提高了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活动也锻炼了同学们的表演和表达能力,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此外,本次活动也提升了同学们对法律实践操作的兴趣和热情,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经验教训在活动筹备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
例如,案件选择不够贴近学生生活,导致部分同学理解困难;角色分配不够合理,导致部分同学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在今后的活动中,我们将更加注重案件选择和角色分配的合理性,让更多的同学能够参与到活动中来并获得锻炼机会。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活动的知名度和参与度。
模拟法庭教案_大学

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和细节。
2. 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
3. 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
4.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教学对象:大学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时间:2课时教学地点:模拟法庭教室教学准备:1. 案例资料:选择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涉及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
2. 角色分配: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角色。
3. 模拟法庭设备:法槌、审判席、辩护席、被告席等。
教学过程:一、导入1. 介绍模拟法庭的背景和意义。
2. 强调模拟法庭活动对学生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
二、案例分析与角色分配1. 教师讲解案例背景、争议焦点和法律规定。
2. 学生分组,根据案情和角色特点进行角色分配。
三、模拟法庭庭审1. 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宣布庭审开始。
2. 检察官陈述起诉意见,律师进行答辩。
3. 当事人陈述事实,证人出庭作证。
4. 双方进行辩论,法官进行询问和判决。
四、庭审总结与反思1. 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对案件进行总结。
2. 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后的反思,分享自己的体会和收获。
3. 教师对活动进行点评,总结学生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
五、课后作业1. 撰写一篇模拟法庭活动总结报告。
2. 针对模拟法庭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教学评价:1. 观察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角色扮演、辩论、应变能力等。
2. 收集学生的课后作业,了解学生对模拟法庭活动的认识和体会。
3. 通过学生自评和互评,了解学生对模拟法庭活动的满意度。
教学延伸:1. 邀请专业人士进行模拟法庭指导,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2. 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模拟法庭活动,拓宽学生的视野。
3. 鼓励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例,提高实践能力。
高中生法院社会实践活动内容

高中生法院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参观法院:学生们可以参观当地的法院,了解法院的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流程。
他们可以参
观法庭,观察真实的审判过程,了解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工作内容。
2. 座谈交流:学生们有机会与法官、法务人员进行座谈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
以及司法系统的运作机制。
学生们可以提出问题,探讨法律和案例等相关话题。
3. 角色扮演:学生们可以在模拟法庭的环境中进行角色扮演活动,扮演不同的角色,如法官、律
师、原告、被告等,通过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体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4. 法治教育讲座:学生们可以参加由法官或律师进行的法治教育讲座,了解法律知识、法律意识
和法制观念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5. 案例分析:学生们可以参与案例分析活动,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了解法律适用和判决的过程,
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法律意识。
这些活动旨在帮助学生们深入了解司法系统、法治社会和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
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高中生能够提高对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增强对公正、公平和正义的认识。
对于那些有兴趣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学生来说,这样的实践经验也可以为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关于收益方面的具体金额,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活动策划的具体内容来进行评估。
模拟法庭实验教程(刑事审判卷)

模拟法庭实验教程(刑事审判卷)一、概述模拟法庭实验作为法学教育中重要的一环,对学生进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您介绍模拟法庭实验中的刑事审判卷,包括案件选材、角色扮演、庭审程序、法庭辩论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对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老师和学生有所帮助。
二、案件选材1. 案件选择:刑事审判案件可以选择真实案例,也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编写虚拟案例。
案件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引人思考的空间,以便让学生在庭审中展现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应变能力。
2. 案件材料准备:提供给学生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案情陈述、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条文等,以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案情,构建自己的答辩或辩诉理由。
三、角色扮演1. 角色分配:老师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为学生分配被告、原告、辩护人、检察官、证人等不同角色,鼓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体验不同的法律身份。
2. 角色准备:学生在扮演角色前应全面了解自己角色的立场、权利和义务,熟悉和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庭审中能够真实、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四、庭审程序1. 庭审前准备:在庭审开始前,老师应当向学生介绍庭审程序、法庭礼仪等基本知识,让学生了解庭审的基本流程,以便能够顺利地进行角色扮演。
2. 庭审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学生应当按照法庭的程序要求依次陈述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论和质证,同时尊重对方的发言权,保持庭审秩序。
五、法庭辩论1. 辩词准备:在进行法庭辩论前,学生应当准备好自己的辩词,并对对方可能的辩词进行分析和准备,以便能够应对可能的反驳和质疑。
2. 辩词表达:在进行辩论时,学生应该强调自己的要点,用事实和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展现自己的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
六、总结模拟法庭实验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模拟法庭实验,学生可以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实践自己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为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老师和学生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什么叫检察官像辩护人、法官像检察官?

什么叫检察官像辩护人、法官像检察官?经常有读者留言说,有些案件里面的检察官越来越像辩护人,法官越来越像检察官,这是一种角色错位。
这里边有三层潜台词:①检察官只能承担追诉角色,不能做有利于辩方的行为,只要有利于辩方就是错位;②法官虽然像检察官也是错位,但那是检察官没有扮演好控方的角色;③控方角色相较于辩方更具有天然的道义优势,法官即使因为错位而扮演控方角色,虽然在法律上不合适,但在道义并无可指摘,而检察官的错位有替坏人说话之嫌,其错误带有根本性。
因此,虽然这一指责看起来是各打五十大板,其实带有很强的倾向性和道德优越感。
这种倾向性其实恰恰误解了检察官的作用,所幸关于检察官的作用有着权威的依据。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明确要求检察官应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
如若一项不偏不倚的调查表明起诉缺乏根据,检察官不应提出或继续检控,或应竭力阻止诉讼程序。
可见,先不说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就是国际通例。
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也增加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的规定。
所以正如《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当检察官发现起诉缺乏根据的时候,检察官就不应提出或继续检控,或应竭力阻止诉讼程序。
这一点可能与辩护人的立场是相同的,或者是像辩护人的。
但那又怎样?检察官从来就不是追诉狂,从来就不是只有追诉立场。
将检察官只限定为追诉立场,是对检察官职责的误读。
真正的检察官在发现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时候,所做的表现可能就如同辩护人,可能比辩护人还坚定。
因为他追究的是真正有罪之人,并追求一个恰如其分的刑事处罚。
这也是为什么《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要求检察官同时考虑对嫌疑犯有利和不利的两方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法庭中的角色及职责

法庭中的角色及职责一、法官法官是法庭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主要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他们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进行和解决。
法官应在庭审中担任中立的裁决者角色,对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决策。
他们还负责解释法律和指导其他法庭工作人员的工作。
二、检察官检察官是法庭中代表公诉机关的法律专业人员。
他们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起诉,并在庭审中出庭辩护。
检察官的职责是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他们必须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准备,并能够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论据。
三、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是法庭中代表被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负责保护被告的权益,并提供法律辩护。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并为其提供合理的辩护。
他们需要仔细研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准备相关的法律论据和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并进行有效的辩论。
四、原告原告是在法庭上提起诉讼的一方。
他们负责将案件提交给法庭,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词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告的职责是证明被告有罪或违法,并要求法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原告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与律师合作,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辩词,并在庭审中积极地参与辩论。
五、被告被告是在法庭上被指控犯罪或侵权的一方。
他们负责对指控作出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来辩护自己。
被告的职责是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合法行为,并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指控。
被告需要与律师合作,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辩词,并在庭审中积极地参与辩论。
六、证人证人是法庭上提供证词的人。
他们的职责是根据自己的观察和经历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证词,以协助法庭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人需要在庭审中回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证人在法庭上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词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书记员书记员是法庭中的记录员。
道德与法治教育中的角色扮演活动

道德与法治教育中的角色扮演活动引言:道德与法治教育是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中,学生往往通过被动接受知识的方式来学习道德和法律。
然而,这种单一的教育方式往往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度。
而角色扮演活动作为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参与和实践的机会。
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治教育中的角色扮演活动的重要性和作用。
第一部分:角色扮演活动的定义和特点角色扮演活动是指学生在特定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模拟真实生活中的场景,通过亲身体验来学习和理解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
这种活动通常需要学生在团队中合作,分配角色并完成一系列任务。
角色扮演活动的特点包括:互动性强、情境真实、参与度高、学习效果好等。
第二部分:道德与法治教育中的角色扮演活动的重要性1. 激发学生兴趣和参与度:角色扮演活动使学生能够主动参与,通过模拟真实场景来感受和体验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学习的欲望。
2. 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角色扮演活动通常需要学生在团队中合作完成任务,这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合作意识,还锻炼了他们的团队精神和沟通能力。
3. 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和判断力:通过角色扮演活动,学生需要分析和解决问题,理解不同角色的立场和观点,培养了他们的批判思维和判断力。
4. 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自我管理能力:在角色扮演活动中,学生需要承担不同角色的责任,这培养了学生的责任感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三部分:道德与法治教育中的角色扮演活动的实施方法1. 设计真实情境:教师可以设计一些真实的情境,让学生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例如模拟法庭审讯、模拟社区管理等,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道德和法律的应用。
2. 分配角色并设定任务:教师可以根据活动的目标和情境,为学生分配不同角色,并设定相应的任务,让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体验和学习。
3. 提供指导和反思:教师在活动过程中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引导,引导学生思考和反思他们在角色扮演中的行为和决策是否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法庭角色

参与重大案件讨论
参与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侦查方向和取证策略。
刑事执行监督员职责
监督刑事执行
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 进行监督。
受理申诉控告
受理被执行人、被害人等的申诉、控告,依法进 行调查处理。
提出检察建议
辩护人
01
角色定义
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负责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维护其合法权益。
02 03
职责与权力
辩护人有权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申请调取证据等。在法庭上, 辩护人需针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辩护,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 。
任职资格
通常需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法律文书等。
书记员职责
记录庭审笔录
书记员需详细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形成完整的庭审笔录。
协助法官和审判员工作
书记员需协助法官和审判员进行案件审理过 程中的各项事务性工作。
整理案卷材料
书记员需负责整理案卷材料,确保案卷的完 整性和规范性。
履行其他职责
书记员还需履行其他与法庭工作相关的职责 ,如协助安排庭审时间、地点等。
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
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法庭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制度目的
该制度旨在鼓励被告人配合法庭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同时给予被告人一定的 宽大处理。
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
对于没有能力自行辩护的被告人,法庭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指定律师协助辩 护。
制度保障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措施之一,确保被告人不会因为 经济困难而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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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作者簡介黃朝義日本慶應義塾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黃朝義案例事實:提問:(1)法院之審理,法官可否對被告直接訊問?(2)有陪審制度之國家,對於本案如何進行審理?(3)法院可否直接以強盜罪判處被告有罪?(4)法院可否對被告之其他罪行進行調查?(5)英美式的當事人主義,我國是否採用?提示:(1)當事人主義下法官對被告之訊問受到限制。
(2)有陪審制度之國家,原則上法官不對犯罪事實之認定。
(3)審判對象不得與起訴對象不同。
(4)非起訴之對象法院很難進行審理。
(5)我國已改變過去之訴訟模式論文:目次:一、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二、當事人主義之分類三、檢察官與法官之角色扮演四、結論一、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刑事訴訟程序於採彈劾主義下,何人為法庭中活動之主導者,存有兩種不同之見解。
法庭中之活動主導者為法院者,稱之為「職權主義」;相對地,委由雙方當事人為法庭活動之主導者,稱之為「當事人主義」。
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率皆採行彈劾主義,因而有關對於刑事訴訟制度之運作,基本上,亦以「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兩種不同模式為爭論之重點。
我國之訴訟模式,雖於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確認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同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庭活動應由雙方當事人為主導,在形式上,較傾向當事人主義之訴訟模式。
惟因起訴制度仍採卷證併送方式,且法庭中仍存有法官補充訊問制度之審判模式(刑訴法第二八七條)。
因而,就整體而論,目前之訴訟模式,離當事人主義之訴訟理念仍有一段差距,可謂與職權主義尚未完全脫鉤之訴訟模式。
然就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間之概念對立而論,最先會在於發現真實之技術方面出現不同之見解。
例如,在於發現真實之技術方面,在職權主義下,認為原本處於中立之法院須積極地蒐集證據,以為真實發現之過程,最能達到真實發現之效果(形式上為職權模式,實質上法院已淪為糾問法官之模式);相對地,在當事人主義下,檢察官與被告雙方當事人,各自以自己之立場,蒐集得以證明自我主張之證據,並且將此些證據提出於法庭中,以進行攻擊與防禦,而法院係以公平公正之審判者自居,並基於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攻擊與防禦,判斷何方之主張較為妥當,以達發現真實之功能。
如前所述,就以目前之訴訟模式而論,在卷證併送制度下,法官無法扮演著中立之第三者角色,法官係以補強由檢察官手中承繼而來之嫌疑,以扮演其角色功能。
換言之,目前之訴訟模式為,在於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對於被告得單方面的進行徹底之偵訊(以被告為偵查對象),其偵查之結果,係以其所認定之主觀嫌疑表現(記載)於起訴書上,且將相關的偵查紀錄與證據物一併送交法院(採卷證併送制度)。
法院承繼檢察官之嫌疑,對於被告補充以訊問即可加以審判(此種制度若配合預審制度1實施時,情況更加嚴重)2。
二、當事人主義之分類就法庭活動而言,刑事訴訟程序委由當事人掌控之當事人進行原則(主要為審判對象之設定、依證據證明之工作-證據調查),其相對立之概念為職權進行原則。
在職權進行原則之模式下,訴訟程序之如何進行屬於法官之職責。
惟主宰公判程序之法庭組成、以及公判程序迅速有效進行之工作,無論採當事人進行1在預審制度下,公訴提起後,被告應否付之於公判程序係由預審程序以為決定。
亦即,案件一旦交付預審,預審法官在於非公開法庭,且無辯護律師在場之情形下,對於被告進行偵查與訊問。
預審法官所為之偵查或訊問,無非在於強化檢察官所確立之主觀嫌疑,因而一經預審之程序後,公判程序似乎僅在於朗讀預審程序中之預審筆錄,朗讀結束後,形式即已告完成。
2相對地,在當事人主義下,被告並非僅屬於彈劾主義下形式上之訴訟主體,尚且亦屬於實質上之訴訟主體,亦即,被定位為具有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地位」。
因此,當事人主義並非僅屬於為發現真實之訴訟制度,亦屬於不將被告列為訊問之客體看待,並藉由將其列為訴訟主體之訴訟模式,強化對被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以及重視對於被告人權之保障,所架構之訴訟制度。
甚且,當事人主義下之訴訟制度,不僅在於強化審判程序中被告之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另一方面亦將此種主體地位之概念,向前延伸至偵查程序中。
之訴訟制度或職權進行之訴訟制度,此皆為法院當然之職責,並非為兩訴訟制度下之相對概念。
然採行當事人進行原則之訴訟制度,存有內涵不相同之幾種階段(意義)。
第一類為,形式上的當事人進行原則。
原則上追訴者與審判者(判斷者)兩者分離,訴訟型態成三面構造。
訴訟程序雖係經由追訴者檢察官之起訴而發動,惟刑事訴訟制度上之不告不理之內涵並未被徹底執行。
蓋因公判程序中之檢察官之角色扮演僅只在於監督訴訟程序之進行,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證據調查仍為訴訟程序之主軸,亦即法院經常超越權責,自我蒐集證據。
此種訴訟程序充滿職權色彩(嚴格而論,屬於職權進行之訴訟制度)。
修法前之刑事訴訟程序即屬此種型態(此可從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一六三條及第二六七條、第三00條之規定得以發現)。
第二類為,實質的當事人進行原則(即一般的當事人進行原則)。
訴訟程序係由居於原告地位之檢察官提起,法院係居於(即夾在)檢察官與被告間,法庭成對立之三面關係。
檢察官擁有審判對象之設定權(訴因之特定、貫徹不告不理之原則),證據之調查程序亦係經由當事人之聲請而進行。
此種訴訟程序可謂屬於名符其實的當事人進行原則。
第三類為,當事人對等原則(被告之當事人進行原則)。
此原則之提出乃在於,採行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國家追訴原則下,想當然耳,檢察官與被告彼此間所具備之攻擊與防禦能力,明顯地有程度上的差異。
因此,在以第二類的當事人進行原則為前提下,為增強被告之防禦能力及實現當事人間之實質對等,對於被告防禦能力不足之處,應予以加強與補救。
具體而論,如充實被告接受辯護人援助之機會、保障被告之緘默權、強化無罪推定原則下之檢察官舉證責任、以及起訴後對被告為證據之開示(展開)等,對被告訴訟地位提昇與保障有關之相關措施。
其實質內涵可謂為在於強化被告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合併第二類與第三類之當事人進行原則,就實際而論,可謂業已真正的達到當事人進行原則之旨趣。
在制度方面,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以維持審檢分立之三面(權責分明)關係、訴因制度之採用以明確檢察官訴訟對象之設定;在證據證明方面,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交互詰問權、對聲請證據之異議權等,屬第二類意義之範疇。
此部份我刑事訴訟法僅只對前述「證據證明方面」略有規定,對於制度面上之內涵仍屬職權進行之模式,與所謂實質當事人進行原則之原貌尚有一段距離。
惟對於辯護權之保障(雖未充足,但對於審判中之辯護權規定已具規模)與緘默權之保障卻具有第三類意義之實質內涵。
因此,採行當事人進行原則之訴訟模式,為落實法庭活動之進行,卷證不併送制度與法庭權責歸屬的釐清,應列為制度面改革之優先重點所在。
否則僅只實施法庭之交互詰問模式,只會使問題更加複雜化,甚至於予人認為當事人進行原則並非為理想制度,進而誤解而排斥之。
三、檢察官與法官之角色扮演(一)卷證併送與不併送之差異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起訴採卷證併送制度,即案件起訴之同時,檢察官將卷證(含偵查紀錄與證據物)一併送交於法院,法院乃得以預先將案件之全貌瞭記於心,屆時開庭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項)。
相對地,與此種起訴制度不同者為起訴之時,提出於法院者僅有起訴書,而其他可能影響法官心證形成之相關卷證不得併送法院之制度(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此種起訴制度為日本二次大戰後之新刑事訴訟法所採用,在日本稱此種起訴方式為「起訴狀一本原則」3。
詳而言之,依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一本原則係指公訴提起之際,檢察官向法院僅提出起訴書,不得提出證明公訴事實(起訴事實)之任何證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六項)。
起訴書上須盡可能的藉由犯罪之日時、場所及方法等之記載,以特定之犯罪事實,明確的表示審判及被告防禦之對象(訴因)(同法條第三項)4。
起訴狀一本原則下,起訴書上亦不得添付就案件部分有致使法官產生預斷之虞的書類及其他資料,亦不得記載或引用超越訴因明示範圍之有關被告的前3有謂「為了排除法官之預斷可能性,除宜刪除我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原文為本項之規定)外,尚宜仿日本刑訴法『起訴書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就案件產生預斷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或引用該文書等之內容』(日刑訴法第二五六條第六項)之規定及其意旨(即排除預斷原則),在本法中增訂新條文,並修正第二六四條第二項,以簡化起訴書之內容」;復謂「起訴狀一本原則,實宜譯為預斷排除原則」。
引自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一九九八年五南書局)第三四七頁、第一六頁。
4訴因制度部份為一重要概念,亦係與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之落實有密切關係。
此部分之論述由於涉及之問題相當複雜,留待他日另文詳述。
科、先前經歷、惡行等事項(其餘事實記載之禁止)。
此乃在於要求法官不能事前抱持預斷,法官須以近乎白紙狀態蒞庭進行第一次公判期日之程序(法官預斷之排除)5。
另一方面,起訴卷證併送之刑事訴訟程序的架構,以德國之刑事訴訟程序為例,基本上與我國之現行制度相同(採用卷證併送之制度,不採起訴狀一本原則),認為一旦採用卷證不併送制度(即起訴狀一本原則,以下同),法院即無法充分行使證據之調查,有違實體之真實發現(本文並非在於特別強調實質真實發現之當否,原則上不論當事人進行之訴訟制度或職權進行之訴訟制度,其共同之目的皆不得缺乏真實發現之要求)。
因此,卷證併送制度之下,法官於公判前已經接觸到檢察官一方之說詞(即檢察官所提之卷證),可能自始就對案件抱持著先入為主之偏見或預斷(嗣後,法庭中之任何程序,基本上很難改變法官已形成之想法,因此如交互詰問等程序之進行皆可能無法發揮功效),屆時審判時,非但無法實現公平之審判,尚且可能作成危險之裁判6。
具體而論,在於不採卷證不併送之法制下,法官此種預斷之形成,被告極可能成為「有罪推定」之對象,其結果,與一般刑事訴訟制度所強調之「無罪推定」理念大相逕庭7。
5基本上,依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二項規定,起訴書上仍應記載(一)被告之姓名及其他足以特定被告之事項、(二)公訴事實與(三)罪名。
另外,除記載被告之姓名外,有時仍須記載被告之本籍地、住居所、職業等以及羈押中之被告的身體狀況(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六四條)。
6佐伯千仞「起訴狀一本主義」『刑事訴訟法講座』第二卷六頁。
7誠如有謂「依據筆者自己刑事審判經驗,閱卷之後,除非檢察官起訴之證據本極薄弱,否則被告有罪之心證,法官確會隨之形成,接著便是準備定期以一次庭期即終結該案。
因此,一旦開庭被告辯解,必然會遭到法官以『為何你在警訊或檢察官處如此陳述?』、『為何證人如此指證?』等語反駁,判決書則每以『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交代,而且這種經驗筆者相信多數在現行尤其是,刑事訴訟程序存有濃厚職權色彩之我國,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形同接力賽,偵查過程中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或相關卷證,原封不動地交由法院繼續辦理,法官之審理猶如偵查程序之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