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郑政[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郑政〔2008〕27号二○○八年九月一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颁XXX施行,对于发挥城乡规划对城市化进程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影响。
《城乡规划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城乡规划法》施行为契机,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扩大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为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部崛起的战略目标、推进郑州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精神实质(一)《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战略思想,在总结以往《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城”和“乡”的规划统一在一部法律中,打破过去城乡分割、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是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施行是城乡规划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对城乡规划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1•【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规定。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各级计划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第六条组织竣工验收部门的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劳动、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消防、档案、财政、审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或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括:(一)市属各区所辖范围;(二)建制镇的规划发展区;(三)铁路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的两侧各三十米以内的地带;(四)上述区域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点)、文物保护区、飞机场及其控制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园林绿地等建(构)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矿藏的开采,水源井的开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树的种植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市区发展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人口的合理分XXX 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1.郑州市规划局审批与技术审查方案(试行)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方案(试行)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市审改办的意见,为顺利完成市行政审批改革任务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职能集中到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技术审查工作由市内五区规划直属分局、市政规划处、交通规划处(以下简称分局、市政处、交通处)在辅导阶段完成。
二、职能划分审批办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的材料接收、行政审批审查、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分局、市政处、交通处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项目类别进行技术审查辅导,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义务告知建设单位提前准备行政审批所需前置条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审查意见,组织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和信访处置。
依据市政府关于道路掘动的有关要求,市政类需要市道路掘动联审联批会研究的项目,市政处义务告知审批办和建设单位。
三、责任审批办承担行政审批审查的责任,分局、市政处、交通处承担技术审查的责任。
审批办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依法进行审批。
因技术审查意见导致的审批结果不当的,由技术审查机构及其人员负责。
非因技术审查意见导致审批结果不当的,由行政审批人员负责。
行政审批审查内容: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4.拟建项目的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5.建设、水利、环保、人防、园林、国安、抗震、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1.符合总规强制性内容、“六线”等上位规划;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3.满足区域交通和市政管网承载力要求;4.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5.满足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日照、退让道路红线和地界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公共绿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如:中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泊位等要求;8.交通组织合理,交通出入口布局合理,依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结论落实审查交通改善措施;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如郑城规规﹝2015﹞153号文件要求内容、“一张图”系统对比等。
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责范本

岗位说明书系列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责(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82792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责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Duties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责(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科。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
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负责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调研工作,组织协调调研课题的评审、交流和成果转化。
负责综合性政策文件的会签、会审,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三)政策法规科。
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
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第六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 )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郑州规划核实意见书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存根)
郑规核字第号
:
你(单位)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规划核实,本建设工程基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核发此意见书。
发证机关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日期年月日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郑规核字第号
:
你(单位)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规划核实,本建设工程基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核发此意见书。
建设项目明细见附表。
发证机关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日期年月日注:该意见书与附表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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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9年10月15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二)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三)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第八条验线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第九条验线测绘成果内容验线测绘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以及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一)建设工程(建筑)主要包括实测建筑间距、建筑角点坐标、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内容;(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主要包括实测管线的主要控制点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等内容;(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主要包括在道路施工前已经放线的起止点桩位、中心线桩位、转折点桩位、道路相交点桩位等各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等内容。
第十条验线标准(一)建设工程(建筑)实测与规划许可附图相对应的平面尺寸误差在0.2米以内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水平位置偏移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特殊情况须满足与相邻管线、建(构)筑物等之间安全净距。
高程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须满足与相交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及最小覆土深度。
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平面位置与高程数据误差均在0.1米以内且满足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要求完成;(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施工用房、脚手架等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绘并出具《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规划核实申请原则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证一申请”的原则,体量较大确需分期规划核实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各分期指标汇总核算。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同期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线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及电子文档;(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四)建设工程验线报告;(五)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内容第十五条《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建筑)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现状竣工地形图、总平面图、分类图表等。
(一)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数量、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和城市“六线”等有关间距离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海绵城市、城市设计等相关内容。
(二)分类图表应当载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高程高度测绘成果、停车位测绘成果(注明车位大小、数量及位置)、绿地面积测绘成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及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彩色照片和相应文字说明等。
(三)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中应将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用阴影突出标注,其他分类图中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也应当突出标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市政管线)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竣工规划核实成果表。
(一)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应当标示市政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等。
(二)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成果表应当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管线的名称、主要控制点与规划许可内容对比的结果、基本结论等。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测量成果数据表、测绘成果图和竣工规划核实文字说明。
(一)测量成果数据表应包括测量控制点、起止点、中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与规划许可内容的对比数据和验算分析结论。
(二)测绘成果图包括工程位置示意图和根据测量成果数据绘制的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
平面图中应标示的实测图形和数据:现状地形地物,道路边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中心线、路缘石线、分隔带、纵坡、横坡、出入口、公交站点等实测图形及数据,起止点、中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曲线半径、转折点方向角等数据,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设施、无障碍设计内容、海绵城市内容等其他重要设施的实测图形及数据。
横断面图包括标准横断面图和特殊横断面图,并标示道路宽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道路横坡等示意图形和数据。
纵断面图应标示控制点高程、坡度、坡长等数据。
(三)测绘成果图可以带状图纸制图。
实测数据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或超出规范允许误差的,应在图纸中显著标注。
第十九条涉及海绵城市设计的建设工程在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中应包括:海绵城市实测总平面图、海绵城市实测指标表格、现场彩色照片等。
成果图中应反映各类下垫面的空间分布、各蓄水设施的空间分布及蓄水容积、控制点的竖向高程等必备要素。
成果表应与规划许可的附图表格格式一致。
现场彩色照片应能体现各类铺装面、各类蓄水设施等要素的完成情况。
第三节规划核实标准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建筑)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一)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实测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且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建筑工程,对于未涉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且情节轻微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对于涉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或在单体之外加建,且影响规划实施的实体面积违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但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情形,实际超出面积部分均需由房管部门按照郑政办﹝2011﹞78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下表指标范围,均需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按照郑政办﹝2011﹞78号文件要求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核实。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标准(三)未经规划许可且已建成的景观凉亭和景观走廊等景观小品、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有顶盖部分、开敞车棚等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不得改变用途,可以予以保留使用。
该部分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总面积。
第二十一条建筑密度规划核实标准实测建筑密度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限值,且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在计算实测建筑密度时不包含在内。
第二十二条建筑高度规划核实标准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