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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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横向补偿类型、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确保补偿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合理补偿。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加快形成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的机制。

2.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将生态保护补偿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泉水保护、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精准扶贫等紧密结合,逐步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促进绿色协调发展。

3.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着眼于解决当前紧要的实际问题,在重点区域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间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4.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二、落实重点任务(一)重点领域。

1.森林生态保护补偿。

建立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制度。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凭证运输制度、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遏制毁林开山和乱占林地行为,杜绝林地非法流失。

继续实施国家、省、市级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生态效益补偿。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以森林植被碳储量为切入点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川省湿地补偿管理办法

四川省湿地补偿管理办法

四川省湿地补偿管理办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积极开展探索与实践,全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实现全覆盖,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取得积极进展,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加快推进,符合四川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一)体制机制建设开启加速度制定出台配套政策。

制定印发我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作为重点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

各市(州)相应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推动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出台《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对参与建立跨省和省内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市(州)实施奖励,以激发地方参与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积极性。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四川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20个省级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工作任务督查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完善区域准入制度。

制定出台《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划定13处生态保护红线区块。

印发实施《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统筹全省确保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加强制度建设研究。

积极参与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研究形成《关于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总体思路及意见建议》《建立区域间互惠互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地方各级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的责任研究》等成果。

开展建立常态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创新谋划岷江流域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

(二)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新成效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落实中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进行保护补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1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落实省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决定,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位一体”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有力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政府要在生态补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利益主体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顺生态补偿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厘清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促进生态保护社会成本内部化。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立足生态补偿各领域各区域的不同特点,分类细化落实生态补偿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各领域、各区域间协调配合,促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协调发展。

坚持因时施策、稳步推进。

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生态环境破坏轻重程度和保护紧迫性急缓情况,适时调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国家湿地公园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湿地保护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对湿地公园提供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补贴政策。

一、建设补贴国家为湿地公园建设提供补贴,主要是指对生态修复、旅游设施建设、餐饮住宿设备建造等方面的项目提供经费支持。

具体补贴情况视具体项目而定,通常可以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获取。

二、管理维护补贴湿地公园是需要长期维护的生态保护区,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较高。

为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湿地公园管理与维护,国家在此方面也提供经费支持。

节假日期间,国家还会针对湿地公园旅游接待量增加给予额外补贴。

三、运营收益分成为保障湿地公园健康、持续、可持续发展,国家会对地方政府或经营管理者推行湿地公园的经济收益实行轻盈、高效的分成机制,让经济效益获得持续、合理的增长。

四、税收优惠湿地公园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以享有特定税收优惠。

例如,符合条件的景区(含湿地公园)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并在以后三年内减半征收。

同时,企业购买科技工具、装备、设施等多种经营支出,也可以享受税收补贴。

五、科研基金支持为推动湿地公园保护科研、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国家还设有一系列科研项目和基金支持。

例如,科学家们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研究;湿地公园宣传、推广、交流项目也有专门基金支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湿地公园的财政补贴政策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企业积极配合,强化湿地公园保护意识,加强湿地公园的管理与维护。

此外,还需要发挥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进行激励政策,吸引民间投资,进一步促进湿地公园的建设与发展,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双赢。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

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关于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的调研报告

关于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的调研报告

城乡发展一体化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泊湿地景观生态系统,由于受湖区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的多重压力,鄱阳湖湿地生态环境出现了湿地植被退化严重、水土流失不断加剧、土地沙化日趋严重、水质污染呈上升趋势、生物栖息地受到人为破坏等问题。

2012年,江西省制定出台《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我们就如何建立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政策进行了调研。

一、鄱阳湖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湿地权属难以厘清。

当前鄱阳湖湿地没有确权,湿地权属均在乡、村,归集体所有,无法落实到个人;滨湖各县在权属问题上即存在历史插花地带,又有丰水期捕捞区域习惯问题;因存在无土渔民,他们可在历史形成的捕捞场所捕鱼,但对捕捞场所没有所有权;此外,鄱阳湖大大小小的子湖泊数量非常多,许多湖泊由多个自然村或行政村,甚至乡镇共同管理,各自管理的范围相互交织,有的甚至还存在纠纷,厘清湿地权属相当困难。

因此,实行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在补助对象上无法与湿地面积一一对应。

(二)湿地管理呈现多头。

鄱阳湖滨湖区牵涉3个设区市,有15个县(市、区),101个乡镇,8个农场,68516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年第6期口张胜张彬个行政村,2000多个自然村,涉及人口128.4万,湖泊湿地面积共计611.18万亩。

鄱阳湖湿地资源丰富,存在分别以植物资源为主、鸟类资源为主和鱼类资源为主的保护区(湿地公园),在湿地区域管理上呈现了省、市、县三级管理,各自拥有管理区域,在湿地业务管理上呈现部门多头管理,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卫生、国土等等部门均有管理权限,其中最主要的是林业和农业部门。

林业有归省级管理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个,归县级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4个,县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10个。

《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 修复 制度方案 制度方案 》解读

《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 修复 制度方案 制度方案 》解读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解读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这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全新成果,为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制度方案》出台背景及编制过程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湿地保护,取得一定成效。

我国现有国际重要湿地49处、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602个、湿地公园1000多个,其中国家湿地公园836个,初步形成了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湿地保护率达到45%。

但是,我国湿地仍面临着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突出问题,社会经济发展对湿地的压力持续增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不健全。

为全面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制定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十分必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提出了“建立湿地保护制度”的改革任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明确,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为扎实推进《制度方案》的编制工作,2016年3月初,我局协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等部门成立了《制度方案》编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家组,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赴内蒙古、山西、湖北、安徽、辽宁等5省(区)进行调研。

6月初,专家组提交《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制度方案》办公室组织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

7月25日,我局党组会议原则通过了《制度方案》;7月29日,《制度方案》编制办公室将初步成果上报中央深改办,8月4日,将《制度方案》送有关部门会签。

8月30日,根据中央领导和中央深改办意见,《制度方案》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征求部门意见时增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就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沟通协调。

8月31日,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原则同意了《制度方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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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是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湿地资源而设立的特殊保护区域。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国家湿地公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湿地公园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参与湿地保护,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推动可持续发展。

一、管理补贴
为了鼓励湿地公园的管理者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工作,政府提供管理补贴。

管理补贴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设施维护费用和人员薪酬等方面的资金补贴。

管理补贴的发放通常依据湿地公园管理计划和工作报告,通过申请和审核程序确定。

管理者通过积极有效地管理湿地公园,提升湿地生态保护效果,将会得到相应的资金补贴。

二、建设补贴
为了鼓励湿地公园的建设和改善,政府设立了建设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主要用于湿地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等项目。

政府将在湿地公园建设规划中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并通过公开招标和审核等程序,向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建设补贴的发放可以帮助湿地公园改善环境状况,提升游客接待能力,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科研补贴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在湿地公园中的开展,政府提供了科研补贴
政策。

科研补贴主要用于支持湿地公园中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野外调查、数据收集、环境监测和生态保护技术研发等。

科研补贴的发放通常依据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审核。

通过提供科研补贴,政府鼓励湿地公园中的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科学研究活动,提升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水平。

四、教育与宣传补贴
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教育与宣传工作,政府提供了教育与宣传补贴。

这些补贴主要用于开展湿地公园相关的教育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和开展宣传推广等。

教育与宣传补贴的发放通常依据教育与宣传计划和效果报告进行评估和审核。

通过提供教育与宣传补贴,政府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理解,并增强社会对湿地保护的支持力度。

综上所述,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补贴、建设补贴、科研补贴和教育与宣传补贴。

这些补贴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资金和资源支持,鼓励湿地公园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参与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通过政府的切实支持和引导,相信湿地公园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将会得到更好的推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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