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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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 5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造价工程师文件依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房地产估价师文件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城乡规划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文件依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验船师文件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A 级:工程师②B 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③C 级:助理工程师④D 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注册计量师文件依据:《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③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执业医师文件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4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执业医师:医师②执业助理医师:医士职业资格名称:护士执业资格文件依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 年第74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护士执业资格:护理初级(士)职业资格名称:执业药师文件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不适用于医院)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测绘师文件依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中级:工程师②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文件依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高级:高级工程师②中级:工程师③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 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社会工作师②初级: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名称: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土地登记代理人)文件依据:《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文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房地产经纪人)文件依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②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试验检测师:工程师②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出版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②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业资格名称: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职业资格名称: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资产评估师文件依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翻译专业资格文件依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 21〕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翻译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①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②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建筑师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建造师文件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建造师:工程师②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办设〔1997〕222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 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 5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设备监理师文件依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文件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 90 号)、《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二、国家职业资格清理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 号)资格类别: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中级:工程师②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企业法律顾问文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 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文件依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 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②初级:助理经济师或助理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名称: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文件依据:《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广告师:经济师②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价格鉴证师文件依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 66〕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招标师文件依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物业管理师文件依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管理咨询师文件依据:《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或会计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或会计师职业资格名称:棉花质量检验师文件依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 号) 资格类别: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中咨协资信〔2021〕7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或《实施办法》),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就《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相关问题做如下说明:一、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属于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人社部发〔2015〕64号文件规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考试的部分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做好考试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

三、报考人员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统一报名。

凡符合《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

四、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和要求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文件和考务工作通知为准。

报考人员需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五、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雷同答卷成绩按无效处理。

六、考试设《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免考条件的应试人员,只参加《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2006年第147号)
8 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房〔1995〕1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 发〔2019〕53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0〕462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74号)
14 房地产估价师 经济师
15 执业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6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或护师
17 执业药师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18 执业兽医师
助理兽医师
19 拍卖师
助理经济师
21 导游资格
助理经济师
21
广播电视播音员 主持人资格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
序 号
职业资格名称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共计151项)20170106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共计151项)20170106

格 人体器官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
植医师
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1
教师资格
实施部门 (单位)
教育部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准入类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备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 6 无损检验人员资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 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 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 水平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障部
评价类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辽人社职〔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为有效衔接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程咨询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

纳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

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和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2个级别.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为:ConsultingEngineer第五条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奋和检查,指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确定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委员会令(1994年4月4日第3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月29日国家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一、业务水平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

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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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程咨询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

纳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

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和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2个级别。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为:Consulting Engineer
第五条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奋和检查,指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确定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烙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均可申请参加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

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8年;
(二)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甲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6年;
(三)取得含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4年;
(四)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3年;
(五)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其他专业,或者其他学科门类各专业的止述学历或者学位人员,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人力资源杜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烙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枯;
(八)工程项目投资咨询、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六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各级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在实施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负责
第二十条通过考试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务任职条件,或者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苦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月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己按照原人事部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现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规定,取得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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