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办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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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咨询质量控制保证措施及服务质量

造价咨询质量控制保证措施及服务质量

造价咨询质量控制保证措施及服务质量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咨询公司向业主提供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的技术服务。

在建筑工程的全过程中,造价咨询服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筑工程的成功实施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对于造价咨询的服务质量和质量控制保证措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文就造价咨询质量控制保证措施及服务质量做出详细解析。

一、造价咨询质量控制保证措施1. 人员质量控制造价咨询公司的人员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人员的质量以及素质是决定咨询公司能否成功的关键。

咨询公司需要对人员进行严格的把关,在招聘人员时需要严格按照招聘标准来进行,涉及人员的资质及学历证书、工作经历以及技能水平等多方面。

同时,在公司内部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进修,提高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提高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

对此,咨询公司应该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立从接触客户到服务反馈的一整套流程,建立符合ISO和CBIS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3. 项目质量控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项目质量控制手段,对每一个项目进行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估。

项目质量控制是确保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咨询服务品质的保证。

例如,定期进行会审,审核并监控服务情况、定期跟投,并以造价咨询师为主体,以供应商的管理包括对格轨、质量、服务周期、商贸情况等进行综合管理。

工作人员应该在每次项目开始前制定服务方案和服务实施计划书。

实行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监督、定期评估并整理项目手册等质量控制措施。

4. 设备及软件控制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各种专业软件和设备的控制也是保证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此,在公司服务期内要定期检验安装设备和相关软件的使用效果及设备情况,以确保整个服务过程中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数据管理和控制数据的管理和控制是造价咨询服务中的重要环节。

咨询公司需要在服务前对研究领域进行知识掌握,并专业严谨地编制服务文件,制定数据管理和控制程序,确保数据质量,以确保服务内容和数据质量满足公司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管理措施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管理措施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管理措施为了规范委托咨询服务工作程序,保证咨询工作的服务质量,如期提交成果文件,以及为保证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我公司制定了质量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要求及目标咨询公司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质量要求,制定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的质量保证计划,并坚持实施,确保造价咨询工作之质量。

具体的质量要求及目标如下:1、工程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保证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齐全,分类清楚,没有漏项,预算或标底价格合理。

2、经公司审核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更新、工程变更、工程结算造价与专业审核局的相应审定价相差(指核减造价)不超过5%。

3、造价文件文字清晰、整齐,有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4、按委托人要求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并提交的造价资料分别为:(1)工程预算编制:工程预算书三份,工程量计算书一份;(2)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工程量清单一份、标底造价书二份(附工程量计算书、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数量及价格清单、主要设备数量及价格清单);(3)合同工程量清单更新、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审核文件三份、工程量计算书一份、审核报告一份包括主要经济技术分析、造价指标及相似工程的造价对比资料,对合同结算的建议以及以后应请注意的问题;(4)以上文件均提供电脑软盘或光盘各一张;5、视工程需要,委托方有权要求增加文件编制数量,公司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文件供委托方使用,并免收增加数量的费用。

6、公司对提交的造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负有完全责。

二、严格的成品文件审核措施1、为了提高各阶段的委托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我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通过从员工自检、组内互审、专业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核、公司总工审核的多级审核制度,大大减少了错误的出现,保证了委托咨询服务成果的质量,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各专业组成员提交委托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提交完成后在组内进行互相交叉审核,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修改文件,然后交专业负责审核人进行全面把关,形成初稿,经专业审核人审核后提交给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公司总工审核成稿,分别从不同方面、分重点进行审核,经过逐级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完整性的委托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造价咨询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质量控制管理办法1.工作质量保证措施1.1总体制度情况(1)建立项目咨询汇报制度咨询负责人要对项目的咨询过程进行记录,并完整保存工作底稿,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向公司技术负责人及委托方咨询组汇报,必要时向咨询组认定的需要汇报的机构。

(2)建立咨询意见反馈制度项目咨询中涉及工程变更或其他影响项目投资及违反政策等重大事项,我方将填列反馈意见表保证重大事项的咨询落实处认定。

(3)建立咨询工作分析制度对项目咨询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分析。

(4)建立回避与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咨询人员应回避参与咨询服务工作:A.与委托项目的被咨询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B.与被咨询单位存在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造价客观公正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咨询人员应退出造价咨询工作:A.咨询服务过程中咨询人员的业务能力无法胜任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需退出重新安排咨询人员的;B.咨询服务过程中由于咨询技术人员未按规范操作,不听劝阻,操作失误,给项目咨询带来信誉上的严重后果和重大风险的。

由于上述原因,须另派造价工程师继续此项目或重新进行咨询服务工作的,在后续咨询服务工作期间,原咨询服务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地做好配合工作。

(5)咨询工作保密制度以维护有关方面和国家的利益。

造价咨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对其所取得和了解到的资料、情况,都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6)建立咨询工作奖惩制度明确咨询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提高咨询人员的高度责任心,对责任心强、工作表现好的人员加强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组成员将给予严惩。

2.质量控制方法及具体措施建设项目造价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关系到成本控制和筹集资金工作的成败,所以在造价咨询业务实施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不能出现任何差错,造价咨询人员必须高度负责,认真对待,为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质量控制方法及具体措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某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某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某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某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单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保证其顺利开展业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单位管理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管理机构应对单位全面负责,并负责单位业务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3.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人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并及时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人员管理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岗位需求为基础,建立完善的人员招聘、选拔和培训机制,确保人员的岗位匹配度和专业素质。

2.所有员工均应具备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并持续进行学习和培训,以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3.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发展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分配薪酬和晋升机会。

四、质量管理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2.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内部质量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业务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3.单位应积极参与行业内的质量评比和技术交流活动,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管理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流程。

2.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合适的项目组成员和工作分工,并确保项目能按时按质完成。

3.单位应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并向客户提供准确的项目进展和成果报告。

六、法规遵循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申请和更新相关的业务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3.单位应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工作的合法合规,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七、监督与评估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业务检查。

2.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自查自评结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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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办法详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全面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充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科学性,真正贯彻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思想,奖励先进、淘汰落后,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价协〔〕第016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标准》、中价协〔〕第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建设部 149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价协[ ]013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所有业务范围。

第二条、公司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文件的质量实施专业造价人员自行校对、项目负责人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定的四级质量控制程序。

第三条、公司认可盖有公司造价执业印章和审核负责人执业印章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第四条、凡无公司造价执业印章和审核负责人执业印章的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一律视为工程造价咨询部私揽业务。

第五条、在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是公司和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成果,实行逐级审核制,由专业造价人员自校、项目负责人校核、造价咨询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造价技术负责人审定,必要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第七条、审核程序、原则
1、由公司指定项目负责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编写“造价咨询项目编制统一规定”和按业主要求编写咨询工作实施方案,并提请造价咨询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造价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作为开展特定项目造价咨询各项工作的指导性作业文件。

2、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审核时应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校审记录》,自校人应作为申请人并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校审记录》签名。

3、回避原则:
3.1、若校核人同时作为专业造价人员的,校核由审核人授权非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2、若校核人同时作为审核人的,审核由公司负责人授权其它人担任。

4、各级审核人员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审核咨询工作底稿:
4.1、严格按照规定的各级审核程序和审核内容进行审核。

4.2、做好审核记录,对存在问题或疑问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核结论。

4.3、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

4.4、检查督促前一级审核人员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第三章、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专业造价人员是指承担咨询项目编审的具有造价员或造价师执
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造价人员完成咨询项目专业工作后,应对本人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自校,并认真编写本专业编制说明,特别是由于专业能力或知识面不够、输入接口条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可能出现问题应加以详尽说明,对本专业初步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自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本项目的“造价咨询项目编制统一规定”。

2.是否完成了咨询项目的计划规定的全部咨询内容和达到规定深度。

3.项目咨询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定额、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正确、合理。

4.咨询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会议记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

5.对咨询项目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投资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初步成果是否有说明分析,判断和结论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

6.数据引用、数据计算、数据调整、数据评估、数据汇总是否准确。

7.初步结果表述是否完整一致、清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条、专业造价人员对本人完成的初步成果文件自校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填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校审记录》,将自己无法处理的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复核的问题在表意见栏中说明。

应说明而未说明的,专业造价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专业造价人员应将初步成果、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工程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校审记录》提交校核人校审。

第十二条、校核人是指受本单位的委派和授权,具有与咨询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及水平,能够胜任本项目咨询工作,负责咨询项目的履行,主持项目咨询业务工作开展、汇总各专业咨询结果并撰写咨询报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校核人承担对专业造价人员提交的专业成果校核职责,对整个项目的咨询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校核人校核的主要内容:
1.检查各专业是否严格执行本项目的“造价咨询项目编制统一规定”
2.各专业的初步成果是否完成了咨询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其深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满足使用要求。

3.咨询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咨询方法运用是否恰当,提交的技术文件和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4.初步成果采用的各种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参数、计算分析公式、计价依据是否正确、一致。

5.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和数据间、不同专业间的相互关系合理性;
6.了解有关当事人对初步结果的分歧意见及其产生原因,对分歧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和选择。

7.初步成果格式是否规范,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严谨、清晰。

8.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校审记录》自校意见进行复核或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校核人应按发现初步成果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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