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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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

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

从而损害到公司、 少数股东利益 的情形 , 从 而导致利益个体 之间摩擦 时有发 生。 当股 东的实体 权利受到侵害时 ,若不 能及时地 通过司法途径给予救济 ,并及时 填补 法律缺 失 ,实体 上的权 利就成为一纸
空 文 、形 同虚 设 。股 权 的救 济不 仅仅 要 重 视 实体 上 制度 的构 建 与 完善 ,还 须 对 股 东 的 司法 救 济 程 序 进 行 改 革 与 布 局 。
度概括 ,其 中第一项权利 即资产收益权等
属 于 股 东 自益 权 的 范 畴 ,第 二 项 和 第 三 项
度在保 护中小股 东权 益方面开始发挥重要 的作用。 本文试从股权 、 股权救济途径等方 面 ,分别阐述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权利即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
属于股 东共益权的范畴。新 《 公司法 》还 在其他各章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股东权利的
律 对股 权的规定经历 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
程 。过 去我 国 公 司 法 律 在 股 东 权 利 方 面 的
盾。如果控股股东在行使控 制权 的时候 能
从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 顾 中小 股 东 利 益 , 兼
规定条款较 少 ,在义务性条款 的规定上 或
对 侵 犯 股 东 权 益 的禁 止 性 规 定 方 面 ,往 往
平规则 9 ” 4 ,从立法 上最 早支持 了公司 中
小股东 为公司利益 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
在 这 种 立 法 背 景 下 , 中小 股 东 诉 权 制 度 则
应运而生。
我 国 股 权 司法 救 济 的 法 律 依 据
从 立 法 的 角 度 看 ,我 国 公 司 方 面 的 法
世 界 上 传 统 的 普 通 法 系 国家 在 对 公 司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公司法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在公司法中的第20条、64条、107条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小股东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还有索赔权,如果是公司的董事因为违法损害到了小股东利益,是可以要求索赔单额,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

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法条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

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法条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法规,对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公司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探讨其对公司治理和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两类。

由于大股东拥有控制权,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和权益分配,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股东会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通过这些规定,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的情况得以遏制,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案例二:公司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和空气质量。

此时,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这些法律措施有效地震慑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环境资源和公民的健康权益。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促进市场竞争行业存在垄断现象,这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并、重组等市场行为,以增加市场竞争的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垄断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份额、要求出让产能等措施,增加市场竞争的多元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保护股东权益、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违法行为处罚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监管要求。

监事代表公司起诉案件

监事代表公司起诉案件

监事代表公司起诉案件魏某某与优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本案是⼩股东以监事⾝份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在⼩股东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利⽤⾃⼰的控股优势,单⽅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罢免⼩股东担任的监事职务。

公司既未在开会时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之后亦未办理相应的⼯商变更登记,该决议对⼩股东不产⽣法律效⼒。

⼩股东有权以监事⾝份代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名义开⽴账户存储。

股东以个⼈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违反公司法第⼀百七⼗⼀条禁⽌性规定,也侵害了公司的法⼈独⽴性,应予返还。

基本案情本案系周某以优某公司监事的⾝份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其以公司⼤股东魏某某⽤个⼈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侵害公司利益为由主张魏某某应予返还。

经查,优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为魏某某,股东为魏某某(出资⽐例70%)、周某(出资⽐例30%),企业⼯商信息登记公司监事为周某。

优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等。

公司设监事⼀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

优某公司⼯商内档显⽰该公司于2015年4⽉22⽇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周某为公司监事、任期为三年。

诉讼中,魏某某认为⼯商内档不能证明周某的合法监事⾝份,并称公司2017年3⽉27⽇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对监事进⾏重新选举,⾃2017年3⽉27⽇起,公司监事变更为钟某。

魏某某提交的优某公司2017年3⽉27⽇的《股东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载明,出席会议股东为魏某某,代表公司股东70%的表决权,决议设⽴监事1名,选举钟某为公司监事。

股东魏某某在上述⽂件上签名确认,但其不能举证证实有通知周某参加股东会,周某对该股东会决议不予确认,并认为系伪造。

另查明,魏某某在公司经营中存在通过个⼈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的事实。

裁判结果⼀审认为,周某系优某公司股东,占股权⽐例30%,于2015年4⽉22⽇经优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任命为公司监事,优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监事任期为三年,周某向⼀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任监事未满三年。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制度,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手段,今天法律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一诉讼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

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

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 向把握
一、谁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公司or股东?
1. 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作为直接的权利被侵犯者,其当然有权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2.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按常理而言,公司应当是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第一顺位主体,但问题在于,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 本身并不具有生命,亦无法如普通自然人一般“能说会道”,特别是当公司内部董事等侵害其利益,而公司又被董事所 操控怠于行使救济时,又应当由谁来为公司声张正义呢?
2. 高级管理人员
实践中,法院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时,多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虽然相关主体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但若能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实际承担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则仍应认定其为 适格被告【见(2019)鲁民再81号案】。具体而言,法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认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 公司是否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 被告行为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特别提示】
原告应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所受损失的具体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利益受损,亦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 驳回原告所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不当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基于上述关系的相关交易,即关联交易作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公司法》第21条并未对其明令禁止,而是仅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据此,原告在进行此类 诉讼时,应主要着眼于证明涉诉关联交易确实导致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关键点为: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起诉书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起诉书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起诉书尊敬的法院:我是某公司的股东,对涉及到公司利益受损的问题,我在此向贵院提起诉讼,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我要列举的事实和理由:一、案件的事实1. 我是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为30%。

2. 公司经营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运营状况,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

3. XX先生是本公司的高级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决策。

4. 近期,我发现公司的业绩持续下滑,并造成了公司资金链断裂、员工离职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5. 经过进一步调查,我发现其中涉及到了XX先生的不当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私自倒卖公司资产等。

二、案件的理由1. XX先生作为公司的高级经理,他的职责是为公司利益着想,并且遵守法律、道义和职业道德准则。

2. 然而,XX先生的行为完全背离了他的职责,他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公司利益的严重受损。

3. 他滥用职权、私自倒卖公司资产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

4. 我作为公司的股东,直接受到了XX先生行为的影响,我的股权价值也因此大幅度下降。

5. 在此背景下,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保护我的股东权益,并追究XX先生的责任。

三、我要求法院做出的判决1. 判决XX先生赔偿我由于他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确认并保护我的股权,并要求XX先生返还他非法倒卖的公司资产。

3. 对于XX先生的不当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4. 要求XX先生公开道歉和赔偿公司的声誉损失。

结语: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法院的权威性,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处理此案,并保护我的股东权益。

同时,我还希望借此诉讼,能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拒绝腐败、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声音,以期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再次对法院的协助和支持,我表示衷心的感谢!此致XXX公司股东日期:年月日。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14年21期总第760期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涵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利益被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时,而公司没有及时给予救济,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中小股东就可以浮出水面,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又称为派生诉讼、股东代为诉讼,其理论内容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化,演变成现如今的内容。

具体来说,在一个成立的公司中,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在一个正常的公司运作中,股东是以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对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宏观的指导作用,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一些具体的事务都是由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来操作的。

这在实际情况中,也就常常会出现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的行为不当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就需要“浮出水面”,来干涉董事等人的行为。

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二、《公司法》中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公司法》151条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制度的内涵,包括提起诉讼的原因,诉讼当事人的安排,前置程序问题等等。

1.提起诉讼的原因提起该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指该股东所在的公司的合法利益和权益受到直接和间接地损害。

这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诉讼当事人(1)原告。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两类提起该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种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只要是该公司正常的股东就可以担任原告提起诉讼;另外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该原告就需要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硬性条件,具体的是指在一个公司中,该股东要持续180日或者180日以上拥有公司股份,这在理论上来说,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位,也可以是两位、三位,甚至是数位,但是只要满足上述规定就可以作为原告。

(2)被告。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提起该诉讼的被告,主要是指该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第三人在正常的公司管理或者公司活动中对公司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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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不是别人,正是公司控股股东。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

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

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

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

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

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

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起诉权。

林某起诉之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日之后,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科技公司非法占用智能卡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4465.90元的行为给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给付1894465.9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名词解读: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第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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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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