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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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细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细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细则一、前言私募基金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法人等合作共同出资组成的基金,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证券等各种金融工具,并按照其投资方案进行管理和操作的机构。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了解有关买卖证券申报细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投资安全和诚信经营。

二、买卖证券申报的详细规定1. 买卖证券前的申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进行买卖证券交易之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进行申报,不得私自进行买卖操作。

2. 买卖证券的申报资料在进行买卖证券的申报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1)证券的名称、代码、数量等基本信息;(2)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价格;(3)合同分析;(4)交易计划;(5)审核意见。

3. 申报的审核和批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提交买卖证券的申报资料后,由公司进行审核和批准。

只有得到公司的批准,才能进行实际的买卖操作。

否则,从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的签订在进行买卖证券之前,双方必须签署合同并确认相关事项,避免产生后续的纠纷。

合同的内容包括证券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交收时间等。

5. 交易的实际操作在进行买卖证券的实际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批准证券数量、价格等条件进行。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交易的诚信和安全。

6. 交易后的事后备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完成买卖证券交易后,必须及时向所在机构进行备案。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从业人员,必须常常关注各种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的变化,并按照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始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披露等义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四、总结买卖证券申报细则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必须深入了解的规定。

只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确保投资安全和诚信经营。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合同协议书范本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合同协议书范本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合规性原则。

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2、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3、利益一致性原则。

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1、“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

2、“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除此以外的资产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害关系人”,指公司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公司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第五条(公司部门)是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管理的负责部门,实施对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和审批,记录和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在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方面实行了申报制度。

本文将围绕该制度展开阐述。

一、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定义和目的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简称从业人员申报制度,是指警惕从业人员在买卖证券时,必须向所在单位申报,接受其审核,然后才能进行交易。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公正、公平、透明,避免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

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对象范围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

其中,从业人员指证券从业人员、基金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和子女的配偶。

三、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事项: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前,需向所在单位申报姓名、证件号码、证券买卖的品种、数量、价格、时间以及交易的目的、来源等事项。

2.申报时限:从业人员应在交易前或交易日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申报。

3.审批机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报人。

4.监督与处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将对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进行惩戒。

四、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意义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市场风险。

一方面,该制度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另一方面,该制度有助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监督和惩戒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五、总结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

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有效的制度机制,让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更加依法依规,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9、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9、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或机构:(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或持有在证券市场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分离债、可转换债券的行为;(二)从业人员买卖或持有基金的行为;(三)从业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四)从业人员买卖或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

第四条从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管理制度,在投资者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如下情形:(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四)与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六)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及交易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报。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八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董事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详细版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详细版
第十一条审批需在提交申请后2个交易日内完成。公司根据公司业务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审核规则,保证审核规则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已批准的证券投资申请需基本按照申请的交易要素,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变更证券投资计划的情况应当重新申报。若实际交易情况与申请的交易要素明显不符,需说明原因。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
2、防范利益冲突原则。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1、个人投资交易结果数据与事前申报数据的比对校验;
2、个人投资交易结果数据与公司旗下组合在前后相关期间的交易数据的比对及合理性分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相关人员需就差异原因向监察稽核部提供合理解释并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期限不得少于个月。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在公司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情况申请提前卖出的,需书面提出合理理由并经合规部门部负责人和投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需申报本人非上市股权的投资信息,并就可能的利益输送进行说明。此外需向(公司部门)提供合伙协议、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如发现非上市股权投资存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等异常情况,相关人员需就具体问题提供合理解释并备案。
3、利益一致性原则。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1、“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

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模板)

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模板)

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模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 (3)(一)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相关账户及交易信息; (3)(二)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相关账户信息。

(4)(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 (4)(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4)(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4)(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4)(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4)(六)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4)第三章违规处罚 (7)第四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三)利益一致性原则。

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二)“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合规性原则。

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2、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3、利益一致性原则。

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1、“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

2、“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除此以外的资产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害关系人”,指公司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公司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第五条公司风控部是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管理的负责部门,实施对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和审批,记录和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

第六条公司人员需内向公司如实申报以下信息:1、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相关账户及交易信息;2、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相关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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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曜鸿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深圳星曜鸿泽投资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
(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三)利益一致性原则。

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

(二)“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
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除此以外的资产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害关系人”,指公司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公司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
第五条(公司合规部门)是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管理的负责部门,实施对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和审批,记录和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

第六条公司人员需内向公司如实申报以下信息:
(一)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相关账户及交易信息;
(二)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相关账户信息。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公司人员应当自发生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对于新入职员工,应于入职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
(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六)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原则上需在公司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公司指定的证券经纪商为中信证券。

因特殊原
因无法在指定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的,需向合规部门特别说明原因并备案。

(本条选择性适用)
第九条证券投资申请的内容包括投资人员名称、与本人关系、申请日期、开户券商、证券类型、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拟交易数量、拟交易方向、买卖理由、是否知悉公司旗下组合对该证券的投资情况以及未来的投资计划(若有需详细描述,如无则需进行声明),声明未知悉拟投资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备注说明(如有)等信息。

第十条一般员工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审批由公司合规部门完成,投资研究人员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的审批需投资部门负责人复核,投资部门负责人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请需总经理复核。

第十一条审批需在提交申请后2个交易日内完成。

公司根据公司业务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审核规则,保证审核规则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已批准的证券投资申请需基本按照申请的交易要素,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变更证券投资计划的情况应当重新申报。

若实际交易情况与申请的交易要素明显不符,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禁止公司员工使用公司设备进行个人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审核不通过的情况下,原则上禁止交易。

若申请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证券交易的,可再次进行申报,并说明理由,如再次被驳回,则不可再进行投资申报。

第十五条个人证券投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结果的事后报备。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公司人员应将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情况变动信息进行事后补报:
(一)因故未能事前申报的,需于发现之时立即进行后续补报,并向监察稽核部提供合理的原因并备案;
(二)对于被动引起的持仓变动,如因为配股,债券到期等,需于持仓被动变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在员工投资申报系统的证券交易补报模块中进
行后续补报。

第十六条当个人交易结果已经完成事后报备,公司合规部门负责进行如下分析工作:
(一)个人投资交易结果数据与事前申报数据的比对校验;
(二)个人投资交易结果数据与公司旗下组合在前后相关期间的交易数据的比对及合理性分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相关人员需就差异原因向监察稽核部提供合理解释并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期限不得少于X个月。

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在公司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情况申请提前卖出的,需书面提出合理理由并经合规部门部负责人和投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人员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上一季度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持有情况。

并向公司合规部门提交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经纪商出具的对账单或交易流水信息。

公司合规部门通过系统或人工的方法,将公司人员申报信息与证券经纪商出具的对账单或交易流水信息进行比对。

一旦发现差异情况,相关人员需就差异原因向监察稽核部提供合理解释并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需申报本人非上市股权的投资信息,并就可能的利益输送进行说明。

此外需向公司合规部门提供合伙协议、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如发现非上市股权投资存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等异常情况,相关人员需就具体问题提供合理解释并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合规部门负责相关档案的保管工作,保管期限不低于20年。

第三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员工,公司应在综合考虑原因、相关责任人过错程度等各种因素后做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处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本管理规定进行证券交易产生的收益,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现个人投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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