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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细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细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细则一、前言私募基金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法人等合作共同出资组成的基金,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证券等各种金融工具,并按照其投资方案进行管理和操作的机构。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了解有关买卖证券申报细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投资安全和诚信经营。

二、买卖证券申报的详细规定1. 买卖证券前的申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进行买卖证券交易之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进行申报,不得私自进行买卖操作。

2. 买卖证券的申报资料在进行买卖证券的申报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1)证券的名称、代码、数量等基本信息;(2)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价格;(3)合同分析;(4)交易计划;(5)审核意见。

3. 申报的审核和批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提交买卖证券的申报资料后,由公司进行审核和批准。

只有得到公司的批准,才能进行实际的买卖操作。

否则,从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的签订在进行买卖证券之前,双方必须签署合同并确认相关事项,避免产生后续的纠纷。

合同的内容包括证券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交收时间等。

5. 交易的实际操作在进行买卖证券的实际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批准证券数量、价格等条件进行。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交易的诚信和安全。

6. 交易后的事后备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完成买卖证券交易后,必须及时向所在机构进行备案。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从业人员,必须常常关注各种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的变化,并按照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始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披露等义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四、总结买卖证券申报细则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必须深入了解的规定。

只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确保投资安全和诚信经营。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证券投资行为,防范因个人投资等导致之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从而尽可能防范内部不当行为的发生,并及时制止和惩处相关不当行为。

第三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在该申报范围内的证券投资行为采取申报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利害关系人,至少包括以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所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必须纳入申报的证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如下:1. 。

2. 。

3. 。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及投资情况,不定期更新必须纳入申报的证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列表,并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根据公司的申报要求,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其负责人予以申报。

部门负责人每月末将各从业人员申报之前述变更信息汇总报告至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处。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保管从业人员对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的申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记录,保管期不低于10年。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有如下行为:1.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2.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3.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4.与基金或投资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5.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6.法律法规、公司禁止的其他交易。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13.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13.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霍尔果斯君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三)利益一致性原则。

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

(二)“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除此以外的资产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害关系人”,指公司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公司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第五条公司投资部门是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管理的负责部门,实施对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和审批,记录和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八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董事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模板)

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模板)

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模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 (3)(一)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相关账户及交易信息; (3)(二)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相关账户信息。

(4)(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 (4)(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4)(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4)(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4)(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4)(六)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4)第三章违规处罚 (7)第四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三)利益一致性原则。

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二)“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必备制度一,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包括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违规处罚等内容。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2.1 合法合规性原则。

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2.2 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2.3 利益一致性原则。

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3.1 “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

3.2 “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除此以外的资产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害关系人”,指公司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公司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一、背景介绍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基金,已经成为了国内外投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民间投资的不断增加,私募基金也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股票买卖行为保证了基金的运作,使其能够有效的运作和发展。

而为了有效地管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股票买卖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我国采取了证券申报制度。

二、证券申报制度的基本含义和内容1、证券交易申报的概念和原理证券交易申报是指投资者在股市交易中,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的过程。

投资者通过制定自己的交易计划,向证券公司提交股票交易申报,由证券公司进行上报交易中心,从而完成股票的买卖交易。

证券交易申报的原理是通过证券公司与交易中心的协同作用,实现股票交易的模拟、记录和提交,提高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降低了交易中的风险和误操作可能性。

2、证券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a) 有效期限:股票交易申报会采用有效期,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申报可被认可执行,否则交易将不能生效。

(b) 申报方式:股票交易申报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但需要保证申报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c) 申报内容:交易申报的内容应当详尽准确,包括股票名称、购买或出售的数量、价格、下单时间等等。

若申报结果不符合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有权撤回股票申报,或进行追加、更改或取消订单等。

(d) 申报交易权利资格:股票交易申报只有在满足投资者基本合规要求,如拥有相应的证券账户、资金到位等,才能享有申报权利。

三、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股票买卖申报制度的重要性1、保证投资透明度和公平性:股票交易申报在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股票买卖行为中被广泛应用。

证券交易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保证交易中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交易的公开性,减少非法交易的风险。

2、加强投资者保护:采取证券交易申报制度,可有效地规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股票买卖行为,防范内幕交易和短线操作,系统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PE)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PE)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PE)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私募基金(PE)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是指PE公司内部实施的一项措施,旨在加强对从业人员购买或出售证券的监管,确保从业人员行为的合法合规。

下面我们将就PE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PE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范围:1. PE公司从业人员;2. 其他PE公司在境内从业人员。

注:本文中“PE公司从业人员”指PE公司内部的投资经理、分析师等相关人员。

PE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目的:PE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从业人员购买或出售证券行为的监控与管理,防范潜在的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问题,保障PE公司及其投资人的利益。

PE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具体内容:1. 申报:PE公司从业人员在个人账户或基金账户交易、买卖证券,需向PE公司申报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名称、交易方向、交易价格等),对所申报的交易事项应当如实说明与披露交易的原因、目的、对象及所涉及的相关方情况。

2. 预警:根据上述申报内容,PE公司将对从业人员涉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对风险较大的交易行为进行预警;PE公司将对风险较大的投资进行审核,需要PE公司内部风控部门的批准后投入相应的基金。

3. 禁止交易:从业人员如果涉及PE公司所到投资一方的相关证券,必须向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如实告知。

如果存在信息泄露和潜在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将被禁止购买或其出售该证券。

4. 自查:PE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自行查看监管人员所报告的证券事项。

同时,PE公司将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理。

5. 处理不当:从业人员如果不服从PE公司相关申报要求或违反规定进行证券交易,PE公司将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例如警告、罚款、停职、调查等措施,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6. 报告:PE公司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有关从业人员申报,并将如实披露证券交易情况以便行政监管机关开展监管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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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
(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三)利益一致性原则。

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

(二)“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除此以外的资产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害关系人”,指公司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公司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
第五条(公司XX 部门)是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管理的负责部门,实施对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和审批,记录和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

第六条公司人员需内向公司如实申报以下信息:
(一)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相关账户及交易信息;
(二)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相关账户信息。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公司人员应当自发生变更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对于新入职员工,应于入职后的5 个工作日内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
(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六)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原则上需在公司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公司指定的证券经纪商为XX 证券公司。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指定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的,需向合规部门特别说明。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宗旨和目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设具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科学的激励机
制,促进公司事业和员工个人职业的共同发展,把公司建设成为同行业内最具竞争力的公司之一。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和体制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是按需引进人才、合理调配人才、
客观评价人才、科学培养人才、有效激励人才并保持员工队伍的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本指引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五条公司设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工
作,工作范围包括人员聘用与辞退手续办理、薪资分配方案拟订、福利待遇方案拟订、绩效考核方案拟订、劳动合同管理、培训事务, 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项细则的拟订和实施等。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规划与岗位设置
第六条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订相应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采用适度领先的人才培养和储备策略。

第七条根据公司运行功能设计组织结构,根据工作目标设置岗位。

第八条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照业务发展、
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等情况初步拟订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九条根据综合素质安排岗位,努力做到人才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匹配,做到人尽其才。

第十条通过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工作目标、权责和履职条件。

第四章人员聘用、解除聘用和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人才。

第十二条公司招聘人才时,坚持专业、能力、品质、个性并重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招聘对象的不同,可相应采用不同的招聘方式。

第十四条在人员聘用时,坚持直系亲属回避政策。

第十五条公司聘用员工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员工
的合法权益。

根据员工素质、业绩表现和工作岗位的重要性不同,分别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办理辞职手续。

公司总监以上管理人员需要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协议,或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由员工所在部门责任人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公司依法解除与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实行“按绩分配”政策,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和级别晋升、降级、岗位调整、奖酬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专长,合理调配人才;员工应服从公司的统一调配。

第六章薪酬和福利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作为吸引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定期的薪酬调研制度,年度绩效考评每年一
次,工资晋升与绩效考评结果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除外。

第二十二条员工福利
1.带薪年假参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法定保险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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