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2018年长沙市科技计划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长沙市科技计划2024年申报指南

首先,该指南明确了申报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指南,申报时间为
2024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并要求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长
沙市科技局。
其次,该指南明确了申报的范围和要求。
申报范围包括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
申报人可以是科研单位、高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长沙市科技发展的战略需求,并有明确的技术方
案和可行性分析。
此外,指南还对申报材料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申报表、项目简介、研究内容和目标等。
然后,该指南明确了评审的标准和程序。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科学性、
创新性、实用性和经济效益等。
评审程序包括初审、专家评审和决策审议
等环节。
指南还指出,评审过程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最后,该指南提供了申报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指南包括如何填
写申报表和撰写项目简介的具体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则解答了关于申报材
料的准备、评审程序和结果通知等方面的问题。
总之,长沙市科技计划2024年申报指南为申报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和规范,有助于申报人准确了解申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并提高
申报成功的几率。
指南的发布也表明了长沙市科技局对科技项目的重视和
支持,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8〕5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8〕5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进精细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国债资金;(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六)政府、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财教〔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重大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科技重大专项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需求,定期发布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长沙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第八条项目评审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科技重大专项立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期限、资金使用和考核指标等。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与验收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娄财教〔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工)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类别与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五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第四条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宁科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2022〕1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第六章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第七章附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由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及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综合评议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