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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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1. 咱们申请港口岸线使用的时候,要把具体计划和方案告诉审
批部门,包括啥时候用、用多少次、用哪些地方等等,让他们好审核。

2. 申请的时候,得把相关证明材料都准备好,比如港口岸线使
用的合法性证明、船舶运营许可证之类的,证明咱们有资格和条件
使用。

3.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得保证安全,要有人员安全、船舶安全、货物安全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安全稳定。

4. 咱们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注意环保,比如控制污染物排放、处理废弃物等等,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5. 用港口岸线得交钱,得按照标准交,比如使用费用、保证金
之类的,得公平合理。

6.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比
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规定、海事法规等,不违法乱纪。

7. 审批部门会根据咱们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批准,签相关协议和合同,保证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明确和执行。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与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条大连市港口管理局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计划、规划和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会同计划、规划和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共同编制港口岸线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港口岸线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第六条港口岸线建设和利用,应符合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规划。

第七条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包括港口深水岸线和港口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渝交委[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湘交港航〔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港航〔2018〕7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4月9日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要坚持节约高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港口岸线工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初审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市、县港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锚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9修正)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9修正)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4日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0日《关于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港口岸线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集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已建成的公用码头不得随意拆除和搬迁。

第五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淮安港总体规划,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六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安港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对总体规划中岸线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除依法许可的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岸坡两侧设置浮吊船、输送带等设施装卸货物。

第七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八条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建设港口设施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以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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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的水域(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其中“岸坡带”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五米(高程)内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水沫线之间的区域。

下文小编收集了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
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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