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艇码头设施和游客的安全,提高游艇码头运营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是指专门用于停放、装卸、维修和管理游艇的码头。
第三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游艇码头运营过程中,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游艇码头的设施、设备、人员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四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人防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游艇码头设施安全第五条游艇码头的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完好无损,保证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第六条游艇码头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游艇码头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游艇码头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设施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
第三章游艇码头设备安全第九条游艇码头的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保证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十条游艇码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设备保养、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游艇码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游艇码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对设备故障进行记录和报修,并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游艇码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设备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
第四章游艇码头人员安全第十四条游艇码头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游艇码头的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游艇码头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本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艇码头的正常运营,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的操作规范和管理流程适用于游艇码头所有工作人员。
二、安全管理责任1. 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游艇码头管理部门负责,他们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小组,统筹组织和管理游艇码头的安全工作,并经常进行安全培训。
2. 游艇码头的安全工作要纳入部门考核,对于安全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三、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码头设施是否完好,游艇停靠是否牢固,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 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
四、游艇停靠管理1. 游艇停靠管理应当按照码头设施的承载能力进行合理分配,避免超载情况发生。
2. 游艇停靠过程中应当确保锚定牢固,避免游艇的滑移或倾覆。
3. 游艇停靠时应当使用专用绳索进行固定,绳索材质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更换绳索。
五、消防安全管理1. 游艇码头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游艇码头应当分设消防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灭火设备正常运行。
3. 游艇码头应当制定火灾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人员熟悉逃生路线和方法。
六、水域安全管理1. 游艇码头周边水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泳者注意安全。
2. 游艇码头应当配备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游艇码头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并经常进行救援演练和培训。
七、应急管理1. 游艇码头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过程中要模拟各类事故情况,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游艇码头应当配备各类急救药品和设备,并建立急救分队,负责处理突发事件。
八、安全教育与培训1. 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防火知识、急救知识等。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保障游艇码头工作人员和游艇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游艇码头的人员,包括游艇码头工作人员、游艇船员和游艇用户。
第三条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游艇码头安全设施第五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救生设备等。
第六条游艇码头应保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经过合格的专业机构验收。
第七条游艇码头应对安全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确保其能够覆盖到每个区域,并在易发生火灾和危险的区域增加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游艇码头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游艇码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游艇码头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游艇码头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作业,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游艇使用管理第十二条游艇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游艇设备正常运行,主要包括船体完整性、电气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
第十三条游艇用户在使用游艇时应遵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员安全和游艇设备完好。
第十四条游艇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游艇入码头管理第十五条游艇入码头前应提前通报游艇码头管理部门,接受相关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游艇入码头时应按照指定的码头区域停泊,并严禁非授权人员入内。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艇码头的正常运营和游客的安全。
第二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游艇码头的管理、工作人员和游客。
第三条游艇码头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责。
第四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五条游艇码头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六条游艇码头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七条游艇码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游艇码头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游艇码头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游艇码头的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游艇码头应当指定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游艇码头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操作或者违反安全规程。
第十二条游艇码头的游客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安排。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三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备,对游艇码头重要区域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四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演练。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充足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六条游艇码头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游艇码头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八条游艇码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游艇码头应当向游客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十条游艇码头应当组织安全演练,模拟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游艇码头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游艇码头内所有人员,包括游客、码头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游艇码头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游艇码头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与消防、警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
第五条游艇码头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第二章游客安全管理第六条游艇码头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如安全警示牌、安全提示牌等,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七条游客进入游艇码头前,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携带的物品经过安全扫描,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游艇码头。
第八条游客在游艇码头内应当保持文明礼貌,遵守游艇码头的规定和秩序,不得随意爬上游艇、碰动游艇设施,不得在游艇码头内搞乱喧哗。
第九条游客在游艇码头附近禁止垂钓、游泳等危险行为,严禁私自上下岸,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专业救生员,定期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做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工作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码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防范安全事故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二条码头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游艇码头的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码头的安全。
第十三条码头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调动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码头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游艇码头管理单位报告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事故的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相关单位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相关单位进驻游艇码头的人员应当按照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游艇码头管理单位的安全培训。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营效益,维护公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综合防范为重点,以应对突发事件为紧急措施。
第四条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科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应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主管职位,具体负责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主管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游艇码头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三)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知识;(四)编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协调相关部门,保障游艇码头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的维护;(七)定期报告游艇码头的安全工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游艇码头的员工应遵守安全管理规程,执行安全工作指示,自觉维护游艇码头的安全。
第九条游艇码头的员工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游艇码头的安全组织机构和职责;(二)游艇码头的安全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三)游艇码头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四)游艇码头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五)游艇码头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六)游艇码头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修和维护;(七)游艇码头的安全工作档案和记录管理;(八)游艇码头的安全评估和监测制度。
第十一条游艇码头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安全工作档案中。
第十二条游艇码头应组织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游艇码头的安全和秩序,维护游艇码头的正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管理机构是游艇码头的管理机构,负责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是游艇码头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
第四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游艇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和游艇。
第二章游艇码头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游艇码头管理机构负责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完善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游艇码头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检查和维护游艇码头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和有效运行;4. 监督游艇驾驶员和游艇使用者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游艇操作安全;5. 组织针对性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提高应急处理能力;6. 处理游艇码头内发生的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7.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 建立健全安全纪录和档案,做好安全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具体措施第六条游艇码头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游艇码头设立安全监控系统,监控游艇码头及周边环境,及时发现安全隐患;2. 游艇码头制定游艇停靠和离开的管理规定,确保游艇停泊和离开的安全;3. 游艇码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艇驾驶员和游艇使用者注意安全;4. 游艇码头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5. 游艇码头设置游艇驾驶员和游艇使用者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6. 游艇码头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应对各类安全事件和事故;7. 游艇码头进行定期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协作配合;8. 游艇码头建立安全记录和档案,做好安全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第七条游艇码头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 游艇码头内宣传栏的设置,发布安全宣传材料;2. 安全培训课程的组织,集中或分散进行;3.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知识的考试,确保人员了解并掌握制度内容;4. 游艇码头内部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提醒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保障游客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艇码头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游艇停放、维护、检修、装卸、运营等环节。
第三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游艇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协调处理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五)向有关部门报告游艇码头安全状况。
第六条游艇码头各部门职责:(一)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游艇的停放、维护、检修、装卸等工作,确保游艇安全;(二)运营部门:负责游艇码头的日常运营,确保游客安全;(三)安保部门:负责游艇码头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四)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完成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游艇停放管理:(一)游艇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二)游艇停泊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刹,确保游艇稳固;(三)游艇停放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八条游艇维护、检修管理:(一)游艇维护、检修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二)检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三)检修完毕后,应进行试航,确认游艇安全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游艇装卸管理:(一)装卸游艇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游客安全;(二)装卸过程中,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三)严禁超载、超速装卸游艇。
第十条游艇运营管理:(一)游艇运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熟悉游艇操作规程;(二)游艇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游客安全;(三)游艇运营结束后,应对游艇进行检查,确保游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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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
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十四条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
要求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依法经过验收。
第十六条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有境外游艇参与的活动,应同时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告。
第四章出入境管理
第十七条入境游艇在抵达口岸前,应当依法向拟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备。
境外游艇进出海南水域,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期间在海南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免予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开放口岸或经批准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检查。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入境查验手续。
未办理入境手续前,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九条进出境游艇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下进出境游艇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对进出境游艇及所载物品的监管,按照海关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入境游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特殊情况下应接受指定地点检疫。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检疫查验合格后可入境。
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验入境后补办证书。
第二十一条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海南的境外游艇,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游艇驾驶员、工作人员、乘员,凭有效证件,依法办理相应的入出境(港)手续。
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游艇在港口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邻近开放水域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海南其他港口,应办理《登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境外游艇携带的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或作无害化处理。
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境外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应当依法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出入境游艇在海南开放口岸或特许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机关封存在艇上的物品。
口岸查验机关依法登艇检查时,游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出入境游艇航行前应当事先向口岸查验机关报备航行计划。
计划如有变更,应当提前重新报告。
第二十八条境外游艇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游览后返回原港口的,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免予办理进港手续。
境外游艇在海南各口岸之间转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提前向出入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报告拟前往的口岸及预计抵达时间等信息,经批准后即可转港。
第二十九条境外游艇前往省外的国内其他口岸,应依法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港手续。
第三十条游艇出境应当在最后离开的开放口岸或经批准可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游艇应当提前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办理出境手续后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出现人员变动等情况,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可持有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或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也可持有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第五章游艇俱乐部(游艇会)
第三十二条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游艇停泊码头和设施;
(二)拥有专业的管理队伍;
(三)具有对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具有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
(六)办理游艇出入境业务的国际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在相应的游艇停靠码头配备出入境查验设施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经省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条件,依法注册后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涉及出入境游艇业务的,还应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和省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应急反应和出入境手续申办的宣传、培训,督促游艇人员遵守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二)提供游艇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和通告、警告等信息,遇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应当阻止游艇出航并及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三)记录游艇及其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记录游艇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向有关口岸查验机关报告境外游艇出入港等相关情况;
(四)督促或协助游艇办理相关手续;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出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境外游艇的,应同时报告其他口岸查验机关;
(七)妥善安排游艇防台风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三十六条从事经营性活动游艇的管理,按照营运船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籍帆船的进出港:一般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中心按运动员访问办理,海关、边检和检疫部门协同办理相关手续。
购买与验收:国产游艇可直接购买,无须任何手续。
进口游艇须委托进口
代理商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包括:通关、交税和进口检验。
船籍注册:市海事局。
首先申请船舶名称。
然后凭《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船舶技术资料、船舶照片等资料办理。
进出港管理:由游艇俱乐部统一向海事局办理。
外籍游艇的进出港管理:游探讨游艇码头及游艇报批、管理部门调查艇俱乐部统一向海事局(海上交通与安全)海关(货物、人探讨游艇码头及游艇报批、管理部门调查员)边检(人员)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
船舶驾驶证:海事局办理。
帆船的船籍登记:不归海事局管(海事局只管有动力的船舶)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中心办理。
帆船的进出港:小型帆船的进出港一般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只要在指定水域内活动,一般都没有什么问题。
带动力的大型帆船的进出港,按照游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