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
1、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2、医院的收入、支出实行两条线,每笔收入或支出必须在财务帐上清晰记载,不得从收入中直接冲减支出,更不得隐瞒收入和支出。
3、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科室和个人不得进行私自收费。
4、各科室以科室为单位从财务科领取的各项职工福利、劳务等补贴,必须及时、足额发放给科室人员。
分发时,由科室经管人员制作领款花名册,经领人签名,并妥善保存,以便检查。
5、各科室的固定资产报损残值和废品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留在科室使用。
6、医院财务、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院纪检部门汇报。
7、发现科室私自设账外账、“小金库”,经调查核实后,将酌情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

关于清理“小金库”和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子公司:依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企业现实情况,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企业内部运行秩序,落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04]**检建字02号)和张董事长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公司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的“小金库”予以清理,具体安排意见如下:一、意义:“小金库”是指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自行建立的供本单位支配使用的各项资金。
设立“小金库”是一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所以,必须及时清理、纠正。
二、原则自查自清为主,举报查处从严。
三、要求1、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要本着“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有“小金库”性质的资金、帐外帐、公款私存等由行政一把手负责,组织有关领导、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此类资金一律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或上缴公司财务部门,并于8月18日前将自查清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总结上报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须有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署的意见)。
2、对不认真自查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瞒报、不报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一经查实,除资金一律收缴外,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现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请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等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中共**集团公司纪委2004年8月4日报:公司党委、公司各领导送:公司纪委各委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规和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国资发评价[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5号)各中央企业: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规范有关业务管理,国资委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业务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应当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薪酬管理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基层单位绩效薪酬(奖金)分配,可采取基层单位制订分配方案、劳资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依据明细表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的方式操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薪酬(奖金)分配情况的监督,不得单独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
严禁设立小金库的规定

关于严禁设立“小金库”的规定
为严格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机制,立足于防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推进我公司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1 管理内容与要求
公司所属公司、部门、各群团组织、协会、学会以及临时设立的机构、组织,都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纪律和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私自设立“小金库”。
2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核算或者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私设“小金库”范畴。
其主要包括:
2.1 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标书收入等。
2.2 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
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2.3 银行存款利息及债券投资收益。
2.4 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2.5 各项管理收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
2.6 各项罚没收入。
2.7 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交存财务专户的收入。
2.8 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部分。
3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发动、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精心组织,精心安排。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法制
意识,强化财经监督,防止“小金库”现象发生。
4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公司组织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纪委、监察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与考核。
关于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关于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各类金融违规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之一便是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账外账小金库指的是单位或个人在规范金融管理制度外,私自设立的用于存放资金的特殊账户。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制度,也降低了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运行质量,我国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作出了严禁的管理规定。
2. 管理目的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旨在遏制违规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通过规范金融管理制度,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公平、透明、有序。
3. 管理规定为了落实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我国采取以下几项措施:3.1 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行为进行明确禁止,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这将强化法律约束力,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 加强监管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严格执行各类金融管理制度。
对于存在账外账小金库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责任追究等措施。
3.3 完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要严格落实资金流转、使用、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账务记录的审查和核对。
同时,定期开展内部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业务、暂停资格等,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起到威慑作用,杜绝违规行为。
5. 政策宣传为了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方式,如发布公告、举办研讨会等,向社会积极宣传金融管理制度,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和风险意识。
6. 结束语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规范金融管理制度,杜绝违规行为,才能够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3ab1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29.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现将《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规定转发所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担保机构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

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11、营业场所凡有业务库的`金库钥匙只保留一套,由营业场所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双人分开保管。
2、营业场所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使用和保管金库钥匙,双人分开保管。
要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做好金库钥匙安全工作,不与其它钥匙物品混放,也不能随意带金库钥匙外出。
3、其余金库钥匙与备用钥匙和密码进行分开封存,封存时单位负责人在场,同时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双双在信封的封存处盖章和加盖单位业务章,上交联社监察保卫部保管,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登记;。
4、因金库钥匙损坏或丢失,需要启封上交的金库钥匙时,必须到封存的营业场所同出纳、会计人员和本单负责人在场启封金库钥匙,并在保管登记薄签字。
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2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效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及医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医院的一切收入、支出及核算工作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2、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科室和个人不得进行私自收费。
3、科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加班费、补贴等的`发放,由财务科编册,经院领导审批后,打入职工个人工资卡中。
4、设备报损处置,设备科和总务科应建立备查簿,变价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务科。
5、各科室的废品,必须全部上缴总务科,由总务科集中处置,处置的废品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医院财务科。
6、财务科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
经调查核实后,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3一、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决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
小金库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内部财务控制,防止和纠正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凡涉及公司财务活动均应遵守。
3. 管理原则:- 坚持合法性原则,所有财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 坚持透明度原则,所有财务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对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小金库的定义及处理1. 定义:小金库是指公司内部私自设立,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用于非法目的或超范围使用的资金。
2. 处理:- 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如实上报公司财务部门。
- 财务部门应立即进行清查,查明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责任人。
- 对已查明的小金库资金,应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对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 公司所有资金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
- 各部门资金使用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 严禁挪用、侵占公司资金。
2. 收入管理:- 公司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不得隐瞒、截留。
- 各部门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公司财务部门,不得自行留存。
3. 支出管理:- 公司所有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支出。
- 各部门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监督与检查1. 内部监督:-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2. 外部审计:- 公司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止和纠正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公司严禁设立“小金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国家和企业资产
的流失,根据《会计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机关部(处)室违反本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查处私设“小金库”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小金库”的界定
第四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企业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日常财务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金库”日常举报制度。
集团公司在纪委监察部、审计处分别设置3982183、3981779日常举报电话。
各单位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待举报。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级纪委、监察、审计、上级财务部门要加强职能监督,做到惩防并举。
第七条各单位审计、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各种发票、收据的管理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完善,从源头上遏止和防范“小金库”的发生。
同时,发现有“小金库”问题或线索时,应立即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明原因。
第四章奖惩
第八条对根据具体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检查出的“小金库”,给予举报人按“小金库”入库金额的2%,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检查出的“小金库”,可按入库金额的2%报批奖金,奖励在此
项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上述奖励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或基层单位提出报告,经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签署意见,集团公司领导审批,费用由集团公司负担。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
一、凡违反本规定设立“小金库”的,其余额一律没收有关财务部门;“小金库”收入发生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10万元及其以上的,对单位分别处以5千元、1万元、2万元、lO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经办人分别处以2千元、4千元、6千元、
1万元的罚款,对一般责任人分别处以l千元、2千元、3千元、5千元的罚款。
二、对应收缴的“小金库”余额和对单位的罚款,由纪委监察、财务部门划收;对个人的罚款直接从本人年收入或工资中扣除。
收缴款项和罚款收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
三、对“小金库”收支发生额必须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需补充税金的,必须补交。
被罚款单位做“营业性支出”处理。
第十二条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凡违反本规定设立“小金库”的单位或个人,无论金额大小,其主要责任人(包括参与研究者)和直接经办人是领导干部的给予撤职处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留用处分或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人中,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内规定,按照党员违纪案件查处。
三、对参与私设“小金库”的具有会计、经济等技术职称的责任人员,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解聘技术职务,取消任职资格,调离岗位的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一、凡个人决定设立“小金库”的,决定者为主要责任人;集体研究决定设立“小金库”的,单位主要领导(包括参与研究者)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记录“小金库”账目或经管钱物的为直接经办人。
集体研究时,有文字记录提出反对意见
或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不作为责任人。
二、凡涂改、伪造、故意销毁有关设立“小金库”凭证、单据、账簿的,阻挠、抗拒检查的,授意、指使下属或向上级提议、策划设立“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设立“小金库”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党政、纪委负责做出。
涉及经济处罚的由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下达和执行。
四、构成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处理以“谁清查、谁处理”的原则进行,但处理结果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以及检查“小金库”的具体人员,要严守秘密,注意保护举报人。
对泄露举报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