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土地政策

历朝历代土地政策
历朝历代土地政策

中国历代土地政策

奴隶社会:井田制

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齐国有“相地而衰(cui)征”,鲁国“初税亩”

秦,土地私有制

后世基本延续秦的土地政策。

曹魏采取过屯田制;北魏采取均田制,后世基本采用。

唐朝中期,均田制瓦解,所以相对应的赋税由原来的租庸调制不能继续,而是两税法;宋,实行过募役法、方田均税法

明,针对土地兼并严重和商品经济发展,采用了一条鞭法;清朝摊丁入亩。

民国时期,孙中山颁布了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做到家给人足

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变化:

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

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

建国后,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

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

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

台湾的土地制度

台湾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三大部分,一是土地农用制度;二是农地转为非农地制度;三是土地非农用交易制度。

其一,农地农用的主要意思是,台湾农民要出售自己的土地,出售的只能是农地,不能作为非农用。请允许套用一下我们这里的口吻来解释,农地可以流转,形成规模化和集约化,但只能用作农业。

其二,农转非的主要意思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部分农地会转作非农用地,但土地转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执行。如果一片农地,规划10年后转作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或公益用地,在10年之内,是不能改变农用性质的。当农地依法(规划)转为非农用地,将有一半的土地“充公”。“充公”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绿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建设。

其三,非农地交易的主要意思是,土地增值,增值收益相当部分“涨价归公”,所得税率是累进的,增值越高,纳税越多。土地交易的所得税归全民享有,而非地方或部门享有。

土地问题和农民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旧民主革命的过程中,任何一个标榜革命的政党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到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低纲领,都包含了土地改革和解放农民的内容。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国共两党的土地和农民政策在其出发点、侧重点、方法手段以及改革的目标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本文拟就是解放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土地和农民政策及实践做一些比较研究,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对于土地和农民问题的重要性,中共和国民党民主派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曾经有过共识。孙中山在1905年解释“三民主义”的“民生”问题时说:“平均地权即解决社会问题之第一步方法,吾党为世界最新之革命党,应高瞻远瞩,不当专向种族、政治二大问题,必须并将来最大困难之社会问题亦连带解决之,庶可建设一个最良善富强之国家。”[(1)]尽管孙中山这时所说的平均地权主要是指城市地租问题,但他后来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案实由此发轫。基于上述认识,1923年打败陈炯明以后,孙中山曾经准备在广东地区实行土地改革,并聘请了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威廉主持此项工作,可是由于形势的变化和其他原因,孙中山等人并没有来得及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案。1924年,孙中山在苏俄和中共的影响下,又进一步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2)]著名的国民党左派领袖邓演达在大革命时期也明确指出:“中国国民革命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农民的解放。”“辛亥革命失败的结果教训我们:如果我们的党,不能够把实际的利益给广大的痛苦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革命一定要失败的。”[(3)]1927年4月北伐战争进入高潮,邓演达清醒地认识到:“一切的问题,一切的矛盾,都集中在农民问题,亦即集中在土地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很敏捷的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会疑心我们欺骗他们。”[(4)]

中共方面,早在中共建立初期,中共农民运动先驱彭湃指出:就在“二大”宣言中强调“中国三万万的农民,乃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半殖民地中国国民革命便是一个农民革命,换句话讲,半殖民地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便是一个伟大的农民解放运动。在经济的观点上和群众的观点上,农民问题是国民革命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国民革命能否进展和成功,必以农民运动能否进展和成功为转移。”[(5)]毛泽东也认为:“农民问题主要是贫农问题,而贫农

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如果“不使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至于最后之成功。”[(6)]

由于上述的这些认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遂成为整个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和一切革命民主派关于中国土地和农民问题的共同纲领和基本目标。但是由于国共分裂导致十年内战以及日本侵华造成民族矛盾的升级,这一目标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现。

“四一二”和“七一五”事件以后,国民党实际上已经沦为代表大地主和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动政党,成为封建剥削势力的保护者。他们虽然不敢公开放弃孙中山的旗帜,还一直以“耕者有其田”和“减租减息”为号召,也曾经在浙江、福建等地方进行“二五减租”试验,但另一方面却又总是以“剿共”、“勘乱”、“抗日”等为借口,无限期地推延全国性的土地改革,并对中共的土地革命实践进行污蔑和破坏,支持地主对农民的反攻倒算。

中共与国民党反动势力决裂后,继续高举“耕者有其田”的旗帜,对改革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了艰难的探索。毛泽东曾经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并不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主张,是一切革命民主派的主张,并不单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主张。所不同的,在中国条件下,只有我们共产党人把这项主张看得特别认真,不但口讲,而且实做。”[(7)]从1927年底出台第一个土地分配的法令——海丰苏维埃《没收土地案》,到1930年的中央苏维埃《土地法》,中共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土地改革的理论和措施,其基本原则为:一、明确土地改革中征收土地的对象是地主占有的土地和一切公地;对富农只征收其带有封建剥削性质的那部分土地,而对其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和自耕的土地给予保护;严格限制对中农经济利益的侵犯。二、明确农民个体私有的性质,强调农民对新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允许农民转让和买卖土地。三、明确土地革命的方式以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为主,由广大农民起来解放自己,而不强调由政府包办一切。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各个根据地曾经出现了土地革命的高潮。但是,由于革命政权带有区域性武装割据的特点,根据地也很不稳固,所以就全国范围而言,中共这一时期土地革命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挽救民族危亡的大局,为了团结开明地主参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共不得不暂时停止实行土地革命政策,改而执行“七分民主,三分封建”的“双减”政策。因此,直到抗日战争结束,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基本性质并没有改变,中国农村的封建生产关系变革的任务并没有完成。

中国历代土地政策(一)(2007-03-24 12:01:14)转载▼分类:历史长廊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一直被当作农民的命根子,桐城的“七尺巷”,“万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无不说明土地在国人心目中的至尊至贵。

井田制

井田制是商代和周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而得名。在比较典型的井田中,沟、渠等排灌系统和阡、陌等道路系统把土地划分成一个个方块,在井田的外围还挖有较深的濠沟。这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自由买卖。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经营方式,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周代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名义上属于周王。周王将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世代相袭。

井田的划分,大约一块为100亩(约合今31亩多),是奴隶耕种的一个土地单位,由于生产

技术水平很低,也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井田上实行奴隶集体耕耘。另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封建国有土地制度。贵族地主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去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另一部分土质较好的土地归贵族地主自己,驱使农奴为他们代耕。这是一种榨取劳役地租的封建剥削形态。

第三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而来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公社成员原来集体耕作的大块“公田”,已经变成周王、诸侯、贵族的私田;而农民耕种的小块“私田”,原来是公社划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块分给公社成员耕种的,农民向贵族们交纳十分之一的贡物,这些土地也同样变成贵族们的私田。

屯田制

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西汉前元十一年(前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于是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并群贼,克平天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曹魏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50 人为 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6 民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屯日,60 人为1 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

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分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8 民2 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264)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的一种土地制度。该制度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作为中国封建政府的重要土地制度之一的均田制,在历史的长河中历时约三百年。

北魏初年,华北及中原地区由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口大量逃亡。一些未曾南逃的农民,因不堪承受沉重的租调徭役负担,多荫庇于世家大族,出现了30家、50家为一户,甚至一宗近万室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按户征收的赋役收入。另外,北魏统一中国后,很多以前南逃的农民相继重返家园,其原有土地往往已为别人耕种,即产生很多地权纠纷,耽误了农耕,也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为解决上述矛盾,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采纳李安世的均田建议,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周密的土地法令。均田的具体办法,都载于《魏书·食货志》内,对于授田的土地种类和田亩数额;田地的还授制度和买卖土地的限制;宽乡、狭乡的土地分配;各式户口的受田办法以及授田顺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①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④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③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④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⑤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⑥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

北魏以后,均田制为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等朝沿用,具体办法略有变更。北齐至隋,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永业田(相当于北魏的世业田)桑田或麻田20亩,此时麻田也成为永业田。北周所授露田,一夫一妻授140亩,单丁100亩。隋授田与北齐相同,但狭乡每丁仅20亩。唐授田,丁男(16~20岁)及18岁以上的中男每丁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年老及残废者口分田减半;寡妻妾口分田30亩,作户主的增加20亩。憎尼道士也授田,男30亩,女20亩。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隋唐两代都按官爵授给王公贵族、各级官吏以永业田和职分田,数额多少不等。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

租庸调法

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

活性。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两税法

中国唐代中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唐玄宗开元年(713~756)后,经过安史之乱等剧烈的社会动荡,天下户籍久不更迭,土地买卖兼并之风日盛,贫富两极日益分化,农民失地逃亡严重,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失去存在基础,旧的税制流弊日甚。德宗继位(780)后,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得名,有几种观点:两次分征说,即来自夏、秋两次分征;两税合并说,即以户税、地税合并,发展而成为一种新的税收;对土地、资产两者课税。一般以后两说为妥切。

两税法的课税原则为量出为入,课税主体为居民。“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行商由所在州县征收,负担同固定居民均等,课税标准为土地和资产。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应纳钱谷总额分摊到各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缴纳。纳税期限分夏、秋两期缴纳,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课税物品,原则上户税征钱,地税征米粟,实际缴纳时,以钱计税,折钱纳物。收入体制对所征两税按“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分配,成为以后赋税史中“起运”、“留存”制度的雏形。

两税法在中国赋税史上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其内容包括:实行按财产多少征税,改变了唐代以前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户不分主客贵贱,人不分丁中,业不分农商,一律在所居地纳税,削弱了权贵特权,有利于户籍管理,减少了隐匿,从而扩大了征税面;以贫富为差,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将各种捐税合并,分夏、秋两次缴纳,简化了征收手续。但是,两税法在推行中出现有不少问题,主要是:按资产定户等,地主豪商勾结官府降低户等,转嫁税负;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进行分摊,但旧额多已失准,难于保证负担合理;户等三年一定,不能适时调整;以货币计税,人民于纳税以外,还要承受以物折钱的损失;两税之外,又有苛杂负担。从总体上看,两税法的创建,标志着一种新的税制的开始,它奠定了明、清税制的基础。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

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

“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这是我国税收历史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又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通称地丁,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的改革。为了保证政府赋役收入,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1716),摊丁入地首先在广东实行。随后各省纷纷题请,至光绪八年(1882)全国绝大多数省府都实行了此项赋役制度。各省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摊丁于地赋银,有的摊丁于地粮,有的则摊丁于地亩;或全省均摊,或各府州县分摊;有的民田与灶地、屯田分别摊征,有的通省地粮内均匀带征;个别者只将无业穷丁摊丁入地,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以后,各项差役、加征苛派亦陆续归入田赋,完成了赋役制度的改革。摊丁入地使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有所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制度的控制。这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民生主义

孙中山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经济纲领,三民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孙中山认为,民生问题是社会进化的原动力,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中国作为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需要采用欧洲的生产方式,发达资本,振兴实业,以达到繁荣富强的目的,同时避免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的种种弊端。民生主义包括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两项内容。平均地权是通过核定地价,照价收税,照价收买,把因社会改良进步造成的土地增价收归国家,不使地主坐享地价增长之利;节制资本是通过大企业国有,发达国家资本和既允许私人资本发展又限制其独占垄断的办法,达到既振兴实业,开发富源,又防止私人资本操纵国计民生而造成贫富悬殊。孙中山认为,民生主义也就是社会主义。但实际上,平均地权的实施,是扫除封建土地制度对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道路;节制资本的政策措施也没有超出资本主义的范畴。所以,民生主义实质上还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只是由于这个经济纲领反映了孙中山的防止资本主义发展的矛盾与弊端的愿望,因而具有主观社会主义的特色。民生主义与孙中山的整个三民主义一样,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生主义的严重缺陷是:平均地权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要求和办法,节制资本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外国垄断资本的措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孙中山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提出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在平均地权方面提出了耕者有其田;在节制资本方面,提出把有独占性的外国在华企业收归国有及制定劳工法、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等措施,从而使这一纲领和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政纲有了基本相同之点。

中共土地政策

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变化:

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

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是从1927年冬至1928年冬一整年的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

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也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并提出“抽多补少”的原则,1931年2月,毛泽东按中央决定又批示各级政府发出一个布告,“说明过去分好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出,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这样,又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

经过在实践中反复摸索,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即:依靠贫农,联合中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党的这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是与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土地改革政策“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相对立的,这一错误政策,实质上是“肉体上消灭地主,经济上消灭富农”的不给出路的政策。

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2月,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曾承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抗战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这一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战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

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1947年12月,在党的十二月会议,毛泽东强调:在土改中必须注意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满足贫农的要求;二是必须坚定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农民的利益,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建国后,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

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

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

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中国历代土地政策(二)(2007-03-25 20:11:44)转载▼分类:历史长廊

新农村土地改革

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建立以城带乡的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我国以国家和集体二元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居民的身份相挂钩,依赖城乡分割管理的路径形成了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上的双轨制和城乡分割的建设用地市场,包括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等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长期受到限制,直接阻滞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和城乡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有加快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开通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才能吸引城镇企业和居民投资农村、实现以城带乡式发展。今后,从统筹城乡土地政策、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在制定和颁布《物权法》,明确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对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可比照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创设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允许其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效力地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对于农村公益性用地和农民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可比照国有划拨土地设立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易许可管制下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管理。

改革征地制度,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农地转用制度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公正补偿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延续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国家统一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显现。推进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改革这种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当然,由于征地制度改革涉及耕地保护、城镇建设、工业发展、公益事业、农民权益、政府利益等诸多方面,因此只能渐进推进。近期,应重点修改完善征地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和征地补偿费的确定办法,切实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中长期看,理顺农地转用中的经济关系,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补偿,需要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化改革,缩小征地范围,将土地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并在发展农用地内部流转市场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同时,适度开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经营性农地转用市场,形成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为公共目的的土地征收补偿提供客观的市场参照,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区分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

公益性用地和私人性用地的新型农地转用制度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公正补偿机制。

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不动摇,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家庭经营是世界各国农业经营的最基本形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同时,我国农民家庭经营的承包地,是农民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制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这一基本制度已经在《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得到严格规范,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今后,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已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要从合同管理向登记管理转变,逐步建立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专业化属地化规范化的城乡土地统一登记管理体系,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或者实行无限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按照物权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更为彻底的保护。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养活的人口数量大,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人口数量还会继续缓慢增长,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土地政策极其重要的全局性战略性目标。新农村建设中,必须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世界上最严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通过缴纳相关税费,专项用于耕地整理开发以补充耕地。对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基地等在内的耕地,在农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继续实行严格管理。

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规范农地流转,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结合农村劳动力流转和农村人口转移进程,在农民自愿选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农地的市场流转和适度集中,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农户和龙头企业自愿签订产品合约和要素合约,发展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发展龙头企业受让农户承包地、雇佣农民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在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培育、发展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的基础上,开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市场,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强农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开展农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用地整理是精细化、集约化、节约化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国土整治、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农用地整理通过对沟、渠、坎、田块等进行工程治理,对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各类废弃地、闲散地进行复垦,一般能够增加15%左右的有效土地利用面积;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改良土壤,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平田整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农业集约化程度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创造条件;通过合理安排田、水、路、林、村,能够有效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农用地整理,无疑将是未来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区指导、依法规范、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政府公共投资为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重点

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农用地整理,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因地制宜地推进村庄治理。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建设用地总体上保持在180平方米左右,东、中部地区一般在120-250平方米,西部地区在150-400平方米,山区和牧区更高。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外流和迁移,一些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随之废弃或闲置,出现了“空心村”等现象,而与此同时,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总之,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农民群众对建设用地整理的认同感和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尊重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结合撤乡并镇、迁村并点、撤村建居、旧村整治、“空心村”改造、民居翻建改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公益事业建设等的实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置换、土地权属重划、土地规整以及废弃闲置地的开发利用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纽带,优化建设布局,促进人口适度集中,提高基础设施完备度,发展公共公益事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强化对城乡土地用途的统一管制,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土地政策有效实施的基础。我国土地利用中的各类用地矛盾需要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来统筹协调,土地政策只有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并保证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才能落到实处。在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城乡土地登记、统一城乡财产税制、统一城乡人口户籍登记的情况下,城乡土地由分割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最为关键的是要完善城乡一体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实行城乡土地用途的统一管理。这就要求在编制和完善区域性国土开发规划、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加强宏观和中观层次的空间规划管理的同时,要特别重视编制和完善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加强微观层次的空间规划管理,使各类空间规划在编制、修改、审批、执行等环节更加紧密地衔接起来。同时要加强公共参与,积极吸收农民群众参与规划的编制、修改、执行和监督等过程,在农村树立按照规划用地管地和依法用地管地的新观念。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促进城镇化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有序转移就业的社会安全保障机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越来越多的农民会全部或部分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建设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妥善解决好这部分农民的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在这方面,政府首先要采取积极的农民转移就业促进政策,通过发展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支持发展中小企业等,鼓励和帮助失地农民实现非农化转移;同时要不失时机地跟进完善救济、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在土地政策方面,考虑到农村失地少地人口的土地保障很难通过村集体内部多数人同意的土地调整来实现,因此,应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农民集体内部决策主导的失地少地农民的土地保障制度,通过加强管理,保证将土地整理开发形成的新增土地、未发包的可利用土地、预留的机动地、交回和收回的承包地等优先安排给新增人口和失地少地的农民,保证以农为生的人口都能拥有基本份额的承包地;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非农就业安置渠道,为农民进城居住提供住房保障。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主张核定全国地价,现有地价归原主所有,革命后因社会进步所增长的地价归国家所有,由国民共享,做到“家给人足”。“平均地权”是

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路线

1931年春,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即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关键提示

减租减息并没有改变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夏,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这次土地改革实行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通过这次土改,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被彻底废除了。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汇编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2

2020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

2020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 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 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 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 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 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 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 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 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 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 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 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 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 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 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近

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 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 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

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 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6、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 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政策基本定义

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征用权是一项具体的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用以垄断公共强制力资源,以抑制因个体任性而阻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是把它当作政府生来固有的权力来接受和行使的。中国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业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与日俱增,国有土地已远远不能满足建设的需要,政府行使征地权征用土地便成为了土地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 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 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 《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亿多。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 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1953 “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地入股、。,(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以1956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年19583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8民公社化的前奏。同年“社的组织规模,第二条指出,“政社合一”“巨型化”本质特征是规模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一般以一乡一社、六

土地一级开发制度汇编

制度汇编管理手册 编写说明 1、本汇编所包含的任何条文和条款,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汇编为公司试行稿,目前为公司最高行动准则,公司所属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3、本制度汇编在执行中,由于部门工作内容、职责的变化需要修订、增删汇编中相关条款的,须先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进行修正。 4、本制度汇编作为内部文件其所有者为xxxxx土地一级开发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以外的场合出示。 5、本制度中未尽事宜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修订完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XX日

目录 第一部分总述 (12) 第一章公司简介 (13)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图 (14) 第三章公司人员机构设置 (16) 第二部分各部门工作职责 (18) 第一章土地运营中心 (18) 第一节土地市场部 (18) 第二节项目前期部 (19) 第三节拆迁安置部 (21) 第二章工程管理中心 (22) 第一节规划设计部 (22) 第二节工程管理部 (25) 第三节成本控制部 (26) 第三章财务管理中心 (28) 第一节财务部 (28) 第二节投融资部 (29) 第三节审计部 (30)

第一节人事行政部 (31) 第二节法律事务部 (33) 第三部分建设项目开发程序及公司内部职能流程图 (34) 公司内部职能流程图 (35) 一、合同审批程序流程图 (35) 二、工程请款流程图 (36) 三、购置物品请款程序流程图 (37) 第四部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38)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39) 第一节总则 (39) 第二节适用范围 (39) 第三节人事管理机构及内容 (39) 第四节员工招聘 (40) 第一条员工招聘 (40) 第二条劳动合同 (41)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录用 (41) 第四条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42) 第五条公司权利 (42) 第五节员工的任免、调配和解聘、辞退 (43)

土地政策培训资料汇编

关于土地政策及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 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1、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程序 浙江省建设用地报批简要流程图 分批次项目

2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第7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预审范围:所有建设用地项目都必须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用地预审由批准建设项目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预审的主要内容:一是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三是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四是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划费用是否合理。 3、农转用管理 ——农用地的概念:是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转用含义:农转用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简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转用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考研政治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

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 孙中山 旧三民主义之民生主义: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三民主义”。它是民生主义的纲领之一。主张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价归公的办法,消除地主从地租及地价增涨中获得暴利的可能性。办法是私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国家按价征税,以后涨高的地价归公,同时保留由国家照呈报地价收买的权利,以防地主少报地价。 缺点:并非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没有正面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难以成为发动广大工农群众的理论武器。 意义:既使中国富强,又避免产生贫富悬殊的现象,避免社会危机。 新三民主义之民生主义:1924年,孙中山改组中国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希望实现“耕者有其田”,并提出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新三民主义实际上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这与中共在民主革命阶段的纲领基本一致,从而成为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 中共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订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意义:首次肯定广大农民以革命手段获取土地的权利、 缺点: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并不符合中国国情。 ?《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在江西兴国制订。 修正:对井冈山土地法有原则性的修正,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和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土地,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毛泽东与邓子恢) 中共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 ?双减双交: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 意义:减租减息照顾到了地主和富农的利益,有利于争取地主中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一边,而交租交息,则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 中共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1949年) ?五四指示:1946年5月四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 “五四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7月到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平山县土地会议上制定通 过,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缺点:“征收富农多余财产”的规定有侵犯部分中农和工商业者的现象。 此次会议之后解放区农村掀起了土改的热潮。 意义: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中共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时期(1949年-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 修正: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 目的: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与解放区土改的区别:1.范围更广(以往是在根据地或解放区进行,这次是在全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推行);2.目的有了新变化(以往是为了赢得革命的胜利,这次是为解放农村的生

土地一级开发规章制度汇编管理手册

制度汇编治理手册 编写讲明 1、本汇编所包含的任何条文和条款,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汇编为公司试行稿,目前为公司最高行动准则,公司所属职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3、本制度汇编在执行中,由于部门工作内容、职责的变化需要修订、增删汇编中相关条款的,须先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进行修正。 4、本制度汇编作为内部文件其所有者为xxxxx土地一级开发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以外的场合出示。 5、本制度中未尽事宜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修订完善。 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XX日

目录 第一部分总述 (5) 第一章公司简介 (6)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图 (7) 第三章公司人员机构设置 (7) 第二部分各部门工作职责 (9) 第一章土地运营中心 (10) 第一节土地市场部 (10) 第二节项目前期部 (11) 第三节拆迁安置部 (12) 第二章工程治理中心 (12) 第一节规划设计部 (12) 第二节工程治理部 (14) 第三节成本操纵部 (15) 第三章财务治理中心 (16) 第一节财务部 (16) 第二节投融资部 (17) 第三节审计部 (18) 第四章综合治理中心 (18)

第二节法律事务部 (20) 第三部分建设项目开发程序及公司内部职能流程图 (22) 公司内部职能流程图 (22) 一、合同审批程序流程图 (22) 二、工程请款流程图 (23) 三、购置物品请款程序流程图 (24) 第四部分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25) 第一章人事治理制度 (26) 第一节总则 (26) 第二节适用范围 (26) 第三节人事治理机构及内容 (26) 第四节职员招聘 (27) 第一条职员招聘 (27) 第二条劳动合同 (27)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录用 (28) 第四条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28) 第五条公司权利 (29) 第五节职员的任免、调配和解聘、辞退 (29) 第一条职员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的审批权限 (29)

国土所管理制度汇编

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能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组织宣传本乡(镇)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安排,宣传每年“全国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的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 二、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助做好规划听证工作。 三、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 五、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 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 八、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土地、矿产资源费税的收缴管理工作,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足额、及时上交。 十一、受理本区域内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收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采纳合理性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有关采纳情况;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紧急事项、举报和重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二、负责有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及时公开包括

土地政策与法规

土地政策与法规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和()。 2、土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地政部门为保障土地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对拒不履行法 定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申请()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3、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和()两种, 依法改变土 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手续。 4.、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5.根据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比例在()以上。 6.我国土地增值税采用()税率。 二、名词解释(每名词3分,共30分) 1、土地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基本农田 4、土地使用权出租 5、土地用途管制 6、土地行政监督

7、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8、土地使用权抵押 9、土地行政执法 10、土地行政复议: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42分) 1.各种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何? 2.比较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特征和权利内容上的差异?

3.试述我国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述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及其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5.简述我国主要的土地税种的概念和征税对象? 6、地行政执法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7.试述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四、论述题(18分) 比较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概念特征、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和处置等方面的区别,现行土地法规都做了哪些规定? 一、名词解释:(每个名词3分,本题共30分) 1、土地法 2、土地法律关系

3、土地承包经营 4、土地使用权抵押 5、土地法律责任 6、土地征用 7、土地使用权收回 8、土地行政执法 9、土地行政诉讼 10、土地行政复议 二、填空题:(每个空格1分,本题共10分) 1、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2.某开发商准备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受让一宗土地用于写字楼项目,根据规定该地的最高出让年限为()年。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年。 4.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 5.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国土资源部土地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2010-09-28 为进一步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发挥国土资源对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从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加快构建符合西部实际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六方面,出台26条支持政策,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保驾护航。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按照集中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支持西部地区现有

各类国家级开发园区扩区调位,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 ——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一步向西部地区倾斜,支持西部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租赁、退出机制。推广基础设施节地模式,逐步细化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措施。探索采矿用地分类管理,对在3~5年内能完成露天采矿并复垦的,可尝试采取租赁等供地方式。 ——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引导。制定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导目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管理,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结构和布局,着力加强重点规划区的勘查开采。支持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支持建设若干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基地,大力发展能源、矿业等优势产业。推进重点矿业区域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西部地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加大对西部地区资源型城市现有矿山周边及深部区域的勘查力度。提升西部地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强资源的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加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提升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水平,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西部地区的投

最新国家房地产政策汇总

最新国家房地产政策汇总 篇一:最新中国房地产政策汇总(2005-2014) 篇二:中国房地产政策汇总 中国房地产政策汇总 2003 2004 2005 中国政府颁布物业管理法规中国政府颁布规则以加强房地产贷款的管理工作国务院颁布持续稳健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通告国务院规定物业发展项目(经济适用房除外)资本金比例由预计总资本开支的20%提高至35%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及融资的风险控制限制每月按揭还款不多于个人借款人每月收入的50%,并限制个人借款人的所有每月借款服务还款不多于每月收入的55% 中国政府指定其他措施压抑若干地区市场的投机活动,包括取消住房 的优惠按揭利率,对购买后两年内进行出售的物业征收5%营业税, 以及禁止转售未落成物业 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注明施工日期后一年仍未开发的土地,征收土地闲 置费用,土地闲置两年或以上,则撤销土地使用权。 停止供应别墅类建设用地,以及严格控制豪华及高端物业建设用地供 应。 中国政府实施额外土地供应、银行融资及其他措施压抑物业价格急剧 上升,鼓励发展中低档房屋及促进中国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建设部颁布规定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不得少于新批或新 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0%;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单位,首付金最低 金额须提高至总购买价的30%;银行不得向内部资本比率少于35% 的物业开放商提供贷款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 外汇局共同颁布新规则,以规管外商投资国内房地产市场,并规定无 本地分公司或代表机构的离岸实体、在中国留学或工作未满一年的外 国人,不得购买商业及住宅物业

国家房地产政策汇总

国家房地产政策汇总 篇一:最新中国房地产政策汇总(2005-2014)篇二:中国房地产政策汇总中国房地产政策汇总 2003 2004 2005 中国政府颁布物业管理法规中国政府颁布规则以加强房地产贷款的管理工作国务院颁布持续稳健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通告国务院规定物业发展项目(经济适用房除外)资本金比例由预计总资本开支的20%提高至35%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及融资的风险控制限制每月按揭还款不多于个人借款人每月收入的50%,并限制个人借款人的所有每月借款服务还款不多于每月收入的55% 中国政府指定其他措施压抑若干地区市场的投机活动,包括取消住房的优惠按揭利率,对购买后两年内进行出售的物业征收5%营业税,以及禁止转售未落成物业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注明施工日期后一年仍未开发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土地闲置两年或以上,则撤销土地使用权。停止供应别墅类建设用地,以及严格控制豪华及高端物业建设用地供应。中国政府实施额外土地供应、银行融资及其他措施压抑物业价格急剧上升,鼓励发展中低档房屋及促进中国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建设部颁布规定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不得少于新批或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0%;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单位,首付金最低金额须提高至总购买价的30%;银行不得向内部资本比率少于35% 的物业开放商提供贷款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外汇局共同颁布新规则,以规管外商投资国内房地产市场,并规定无本地分公司或代表机构的离岸实体、在中国留学或工作未满一年的外国人,不得购买商业及住宅物业颁布法规增加年度土地使用税,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该等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计税的土地面积,对于开发商而言,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20062007 国土资源部颁布法规,规定除非及直至已交付有关土地出让合同下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否则不得发出土地使用权证。该法规有效阻止分期发行土地使用权证。 5.23日(商资函【2007】50号)规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业的高端住房;在取得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批准前,须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订立土地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将业务范围扩展至房地产行业前需

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 (一)土地价格 1.斗门区以外其他珠海工业园区属于四等工业用地,价格为480元/ 平方米,斗门富山工业园属于八等工业用地,价格为252元/平方米。《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2.香洲区商业和服务业最低出让价格1400元/平方米;写字楼、办 公最低出让价格40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480元/平方米;仓储最低出让价格490元/平方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 部分)的通知》(珠府[2007]137号) 3.斗门区商业和服务业最低出让价格620元/平方米;写字楼、办公 最低出让价格16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252元/平方米;仓储最低出让价格277元/平方米。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2008]62号) 4.新引进的产业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自动 工兴建起10年内,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50%,以贷款贴息、科技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 干意见》(珠字[2008]1号) 5.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 械、装备制造、船舶及游艇制造、航空、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龙头 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在其第一期注册资本到位后,

即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20%返还企业,支持企业建设发展,同时免收基 本建设方面地方性规费。 《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 [2008]158 号) 6.我市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时,按规定标 准计收地价;容积率大于1时,大于1以上的部分,其建筑面积给予免收地价款。 《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珠府[2007]50 号) (三)工业配套用地 工业项目为厂房配套的单身宿舍、办公、展厅等面积指标,维持原 有政策规定不变,即配套项目的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珠府[2007]50 号)

[实用参考]国家土地政策汇编

目录 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RR〕14号) (2)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RR〕39号) (4)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RR〕24号) (6)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27号)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RR〕38号)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RR〕59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RR〕9号)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RR〕35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优质参考文档

(国办发〔20RR〕37号) (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RR〕51号) (2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 27 部门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222号) (32)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RR〕101号) (3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RR〕117号) (4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RR〕11号)……………………………………69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优质参考文档

土地政策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目录 一、我国土地基本状况 ................................................... 1.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2. 耕地保护 3. 土地市场 4. 规划与地籍管理 5. 法制建设 二、中国土地权属分布 ...................................................... 1. 北京市土地权属现状 2. 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结构 3. 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的分类 三、土地开发政策的改变 .................................................... 1. 政策调整 2. 新土地供应政策出台的背景 4. 土地市场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储备的影响 四、对房地产企业可能的影响 ................................................ 1. 土地供应总量 2. 土地价格和成本 3. 竞争态势 4. 跨区域竞争 五、华融的对策建议........................................................ 附件1:北京市绿化隔离带项目现状和政策分析................................. 附件2: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

一、我国土地基本状况 1.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在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950676.2千公顷(1426014.3万亩)中:耕地130039.2千公顷(195058.8万亩),占13.7%;园地10023.8千公顷(15035.7万亩),占1.0%;林地227608.7千公顷(341413.1万亩),占23.9%;牧草地266064.8千公顷(399097.1万亩),占28.0%;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4075.3千公顷(36112.9万亩),占2.5%;交通用地5467.7千公顷&127;(8201.5万亩)&127;,占0.6%;水域42308.8千公顷&127;(63463.2万亩)&127;,占4.5%;未利用土地245087.9千公顷(367631.8万亩),占25.8%。 我国土地利用现状结构的特点是: (1)农业用地占主导地位。在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中,农、林、牧业生产用地(即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之和)占66.7%, 即占2/3, 居主导地位。而在农业用地中,牧草地、林地比重大,耕地次之,园地比重最小。 (2)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农村道路占地和独立工矿用地的比重较大。在城乡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和农村道路所占比重最大,两项之和占建设用地的57.4% ;其次为独立工矿用地,占 7.8% 。 (3)未利用土地多为难利用土地。全国未利用土地中目前难以开发利用的沙漠、荒漠、裸岩及石砾地、重盐碱地、重沼泽地等占 3/4 左右。这些土地大部分分布在西北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原,自然条件恶劣,开发难度大。

2015年国家土地政策概述

2015年国家土地政策概述 2015年土地政策在继续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稳增长、调结构的用地政策。经梳理,供各位参考。 一、支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用地政策 (一)出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9月,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下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主要内容为: 1、积极保障新产业发展用地。一是明确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新产业用地。二是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三是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类型。 2、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一是鼓励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租赁期满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二是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3、差别化保障新业态用地。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引导光伏、风力发电等产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除支持采取配建方式落实用地外,依法设立地役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地方式予以推行。 4、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兴办创客空间、发展“互联网+”业务的,给予其使用的现有土地用途和权利一定的转换过渡期。对依托国家实验室等现有科研设施构建创新平台的,允许其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 (二)出台支持快递业发展用地政策。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有关方面要将发展快递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第十二条规定,“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 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研究将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三)出台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用地政策。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一是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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