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调查工作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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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附件: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发〔2016〕16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源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源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修改版)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修改版)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

1 目的与范围为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以下简称“农房权籍调查”)工作,保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和测量的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

2 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工作范围内每一宗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建立房地合一的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调查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1.3 工作任务以已完成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宗地成果为基础和依托,调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建立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农村房、地权籍调查成果统一管理。

1。

4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定依据和引用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1。

4。

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2007〕第72号)(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656号)(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1.4。

2 政策规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272号)(7)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函〔2017〕104号)(8)《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7〕641号)(9)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7〕58号)1。

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书桌上,笔尖轻轻触碰着纸张,关于农村地籍调查的实施方案在我脑海中逐渐清晰起来。

我们要明确农村地籍调查的目的。

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旨在摸清农村土地资源状况,为农村土地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数据。

那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前期准备1.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由政府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测绘单位、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开展技术培训。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农村地籍调查的相关知识、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水平。

3.收集资料。

搜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资源分布等基础资料,为调查提供数据支持。

二、调查实施1.划分调查区域。

根据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将调查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小区域,便于调查和统计。

2.实地调查。

调查人员深入农村,逐村逐户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农村地籍调查表》,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类型、使用权人、使用权性质等。

3.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对调查区域进行地形测绘,绘制地形图,为土地权属界限划分提供依据。

4.数据整理。

将实地调查和测绘数据整理归档,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化管理。

三、成果汇总与分析1.成果整理。

将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形成《农村地籍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区域概况、调查成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数据分析。

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农村土地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3.成果发布。

将调查成果向政府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发布,提高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利用率。

四、后期工作1.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

根据调查成果,制定和完善农村地籍管理法规,规范农村土地管理。

2.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依据调查成果,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3.开展农村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调查成果,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4.跟踪监测。

建立农村地籍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时掌握农村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工程管理孙旭磊: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孙旭磊(山东港通智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烟台264000)摘要:针对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详细阐述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实施技术标准、工作内容、执行方案,权籍调查执行方案分别从七个层面进行阐述,并对工作难点逐一阐述,探索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更加优化的工作流程及技术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中图分类号:P2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781(2020)02-0356-021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背景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各地区政府、自然资源局相继开展农村地上建筑物的调查、清点、登记等工作,并将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调查、制度改革、村庄规划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2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内容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宗建筑物的权属、性质、结构、位置、界址、面积、用途、权利来源、建筑时间等基本情况,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为农村建筑物、构筑物等发证、地籍日常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奠定数据基础。

2.1农村房屋用地调查以各地已开展的第二次国土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农村使用权调查成果等数据进一步调查核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界址、实际用途、权利人来源、权属状况、权利变更等情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状况、位置、面积、用途等权属信息,实地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指界、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制作地籍图、权属界线图、宗地图,记录争议问题等。

2.2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房屋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建房时间、房屋结构、房屋层数,测量房屋的房角点、房屋边长,量算房屋独有面积、分摊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录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屋调查、用地调查的统一开展、统一入库以及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目标。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doc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doc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附件: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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